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轉)

2021-02-26 淮安人事考試
辦事指南

一、辦事事項名稱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報名。

二、設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部本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10號)。

相關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或考試(評價)實施辦法。

三、辦理條件

符合相關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

四、辦理方式

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在資格考試報名中存在虛假承諾行為的人員,以及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存在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被記入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且在記錄期內的人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一)選擇告知承諾制的辦理方式

1.選擇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報名前仔細了解相關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符合報考條件所需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報考人員承諾的內容、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責任、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權力和報考人員的配合義務等,由本人在網上報名系統填報信息,採用電子方式籤署告知承諾書(電子文本),一經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許代為承諾。考試組織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依據承諾辦理報名相關事項。

2.報考人員可在報名開始前通過報名地省級考試組織機構的門戶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等渠道獲取以下內容:

(1)考試名稱、考試科目、報考條件等;

(2)報名和繳費時間、收費標準、聯繫方式等;

(3)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告知事項,包括證明內容和材料要求、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權力和報考人員的配合義務等。

3. 報考人員承諾的內容包括:

(1)已知曉告知事項;

(2)已符合報考條件;

(3)填報的信息真實、客觀;

(4)願意接受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並接受處理。

4.報考人員作出承諾後,可在未繳費且報名截止前通過網上報名系統撤回承諾。撤回承諾後,報考人員應按報名地考試組織機構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報考人員撤回承諾的,本年度該項考試中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未選擇告知承諾制或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辦理方式

未選擇告知承諾制或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報考人員,應在報名前仔細了解相關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符合報考條件所需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考試組織機構的核查權力和報考人員的配合義務等,由本人在網上報名系統填報信息後,按報名地考試組織機構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五、辦理材料

序號

考試名稱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材料

1

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5.全國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獎項目或者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證明

2

註冊建築師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職稱評聘證明

3

監理工程師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4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專業技術職務聘用(評聘)證明
  5.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5

翻譯專業資格(筆譯、口譯)

  1.在讀證明
  2.專業技術職務聘用(評聘)證明
  3.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6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7

一級註冊計量師、二級註冊計量師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職稱評聘證明
  5.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8

註冊設備監理師*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專業技術職務聘用(評聘)證明

9

建造師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專業技術職務聘用(評聘)證明
  5.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6.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10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初級、中級)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專業技術職務聘用(評聘)證明

11

執業藥師(藥學、中藥學)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職稱評聘證明

12

註冊城鄉規劃師*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13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14

一級造價工程師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15

註冊安全工程師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職稱評聘證明
  5.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6.本科畢業時所學安全工程專業經全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

16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初級、中級、高級)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17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

  1.學歷證明
  2.學位證明
  3.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4.專業技術職務聘用(評聘)證明
  5.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註:標註*的職業資格考試名稱以修訂後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為準。)

六、核查與監管

考試組織機構將在考前、考中、考後對報考人員承諾內容開展核查。

(一)在線核查

1.報考人員提交註冊信息後,對報考人員身份、學歷學位等信息進行在線核查。核查結果將在提交信息後24小時內反饋。核查完成後,報考人員方可繼續報名。

2.報考人員提交報名信息後,對學歷學位、所學專業、工作年限等內容與特定條件相符合情況進行在線核查。核查完成後,報考人員方可繼續報名。

(二)現場核查

1. 符合下列情形的報考人員,應接受現場核查:

(1)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

(2)未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

(3)撤回承諾申請的;

(4)身份、學歷學位、所學專業等信息無法在線自動核查或核查未通過的。

2.考試組織機構可要求報考人員提交相關紙質證明材料,也可採用網上提交電子版證明材料方式輔助進行現場核查。報考人員應通過報名地省級考試組織機構有關公告,了解具體核查時間、地點、提交證明材料的方式和要求等內容。

(三)免予核查

1.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予核查:

(1)已經作出承諾的;

(2)身份、學歷學位、所學專業等信息已經全部在線自動完成核查的;

(3)在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無記錄的。

2.對於免予核查的人員,考試組織機構將採用隨機抽查、重點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監管的具體方式與相關要求由省級考試組織機構確定。

(1)隨機抽查。考試組織機構將按一定比例進行隨機抽查,重點核查報考人員的踐諾情況。

(2)重點監管。考試組織機構將對報考免試級別且無法在線核查免試相關證明材料,或被社會監督舉報的報考人員進行重點監管,要求報考人員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智慧監管。考試組織機構將通過大數據比對、人工智慧技術、特定條件判斷等方式進行智慧監管。

報考人員應接受並配合考試組織機構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視為放棄考試資格。

(四)社會監督

對於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材料,考試組織機構將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公示相關人員承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七、不實承諾的處理

考試前,考試組織機構在核查中發現報考人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給予其考試報名無效的處理,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考試後,考試組織機構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報考人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取得考試成績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取得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的,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

報考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第十條、第十二條處理。

報考人員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八、辦理流程

                                              

九、適用範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或與其他機構共同組織的資格考試報名工作。

十、實施主體

各級考試組織機構,包括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有關行業部門、協會學會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考試報名統一部署,省級考試組織機構負責當地考試報名組織實施。

十一、辦理時間

見報名地省級考試組織機構報名公告。

十二、收費標準及依據

見報名地省級考試組織機構報名公告。

十三、諮詢電話

見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及省級考試組織機構官網。

以上內容轉之國家人事考試網,詳情見以下連結:

http://www.cpta.com.cn/applyGuide/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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