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或他人以你的名義辦理了信用卡,你該怎麼做?近日,國內某在讀博士生趙某在網上曝光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以他的名義辦理了25個信用卡帳戶、18張信用卡。其中,一個開戶日期發生在2011年5月,其餘24個帳戶的開戶日期,集中在2013年11月11號到12月11號這一個月之內,7個帳戶發生過逾期,至今還有一張逾期沒有結清。
自從2017年得知後至今,趙某一直和他多次與發卡銀行、銀監會部門溝通處理,徵信問題才得到迅速解決。徵信問題雖然解決了,但是趙某也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由於自己的信用記錄出現問題,導致趙某買房的計劃落空。在和銀行交涉的過程中,趙某錄下和一位自稱該銀行支行行長的對方,對方在爭議的過程中,對方稱「以你個人的身份和我們銀行打官司,能有多少勝算呢?」這一句話也引起眾人的熱議。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你分析一下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這事件中,大家聚焦於以個人的身份和銀行打官司,能有多少勝算?個人認為,銀行行長說這句話,是嚇唬趙某的,同時也暴露了銀行的軟肋。如果心裡不怕被起訴,那應該說大不了去法院告我。
在生活中,如果銀行以你的名義辦理信用卡只要確認你自己之前確實「沒參與、不知情、沒籤字」,那就不要擔心,先交涉,交涉不成果斷起訴。其實,起訴銀行不用怕的,因為你起訴銀行,舉證責任是由銀行來承擔的。只要銀行無法提供開卡的籤字,監控等證據,是銀行的過錯導致的,你就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所以有什麼不敢告銀行,難道就因為對方是大銀行,你是弱勢的群體?
如果被人家一句話嚇到自己,膽小那真沒辦法。個人和銀行打官司贏的案例真不小,所以銀行也不再怕的。
此外,在這裡上一些普法知識。自2018年12月1日起,最高法和最高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正式實施。此次頒布修訂之前的司法解釋,對於「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行為,有明確而詳盡的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使用他人身份證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被認定為刑法所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行為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之一。
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到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