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翔對自由的理解錯在哪?

2021-02-10 吳主任

贊同!(指的是贊同《說說代孕》這篇文章)但有一些疑問希望指教。最近在看羅翔老師的視頻,關於「法律是人類最低的道德標準」和「自由如果不加限制定會造成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1. 公眾如何去理解法律和道德以及個人價值觀之間的界限?

2. 討論這類問題應該以哪個為先導?

非常希望得到吳主任的指點。或者吳主任可以推薦本書。

——————

羅翔老師的視頻我看了,摘錄幾句羅翔老師視頻的原話:

「你的身體真的屬於你自己嗎?如果你認為你的身體真的屬於你自己,最終你會發現你的身體完全不屬於你自己……如果重要的個人利益可以放棄,自由一定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自由不能以徹底放棄自由為代價。

聽著很像繞口令。尤其最後一句,自由不能以徹底放棄自由為代價。有多少人認真琢磨過,其中的兩個「自由」到底是不是一個意思?或者我們試著也造個句,財富不能以徹底放棄財富為代價。愛情不能以徹底放棄愛情為代價。

有點像玄學了對吧。什麼情況下,什麼人,如何做到,以「徹底放棄一樣東西」為代價去獲得該東西?但聽著不明覺厲,讓人陷入沉思,自由果然深不可測。

羅翔老師那個隨口談到賣腎和代孕的視頻信息量不多,全是斷言和口號。但我相信羅翔老師一定對此有過思考,於是我找到了他前不久出的新書裡相關的表述。

「如果沒有道德規則的約束,純粹的功利主義必然導致強制對弱者的剝削,這本身也提醒我們沒有什麼自由是真正無關他人的。如果(成人之間的)器官捐贈、賣淫等行為遵循不受約束的自由主義,那麼一定會導致權貴階層對弱勢民眾毫不掩飾的剝削。」

「自由一直都有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之分,積極自由也即Free to do something,而消極自由則是Free from something。張三看到李四的杯子覺得好,想拿來用,這是積極自由。法律不可能保障這種自由,法律保障的是消極自由,李四的杯子可以免於被他人拿走的自由。同理,在性犯罪中,法律顯然並不保障你想和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自由,法律所保障的只是他人可以拒絕和任何人發生性關係的自由。」

整本書裡,羅翔老師比較完整,言簡意賅地表達他對自由的理解也就是上面這一段,出現在羅翔老師解讀一個青少年為了iPhone賣腎的案件之後。

不意外,多數知識分子在談到自由的時候都喜歡引用以賽亞·伯林的兩種自由,即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因為它看起來對自由有更加深刻和更有層次的認識。

只是很可惜,其中多數人都沒讀懂,或者乾脆根本就沒看過以賽亞·伯林的原文。

下面我要說下以賽亞·伯林在論及兩種自由的背景和他真正要表達的意思是什麼。為了更加嚴謹地證明羅翔老師在談論自由時的草率,我會大量引用伯林的原文。

《兩種自由概念》是以賽亞·伯林於1958年10月31日在牛津大學發表了一篇就職演說。這是一篇文章,讀起來不算費勁,只是有比較濃鬱的時代氣息。我說的時代氣息不僅是遣詞造句,而是伯林作為一個專門研究過前蘇聯和馬克思的人,對威權主義意識形態有深刻的認識。

先說伯林文章中「消極自由」的概念,原文是這樣的:

「我們一般說,就沒有人或人的群體幹涉我的活動而言,我是自由的。在這個意義上,政治自由簡單地說,就是一個人能夠不被別人阻礙地行動的領域。如果別人阻止我做我本來能夠做的事,那麼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是不被幹涉地行動的領域被別人擠壓至某種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說是被強制的,或者說,是處於奴役狀態的。當然,強制並不是一個涵蓋所有形式的「不能」的詞。強制意味著在我可以以別的方式行事的領域,存在著別人的故意幹涉。只有當你被人為地阻止達到某個目的的時候,你才能說缺乏政治權利或自由。純粹沒有能力達到某個目的不能叫缺少政治自由。此外,當我相信我因為一種我認為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制度安排而處於匱乏狀態時,我就涉及了經濟的奴役或壓迫。判斷受壓迫的標準是:我認為別人直接或間接、有意或無意地阻礙了我的願望。在這種意義上,自由就意味著不被別人幹涉。不受幹涉的領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廣。」

簡單說,消極自由就是個人不被外部力量幹涉的自由。只要個人在行動的時候,沒有人幹涉,就是自由的。此外,要區分權利和能力。比如一個人不能因為賺不到錢說自己被剝奪了致富的權利。

實際上到此為止,自由的概念已經清楚了,這也是為什麼同樣在使用這兩種自由概念(因為這個區分過於知名)的時候,古典自由主義者都傾向於消極自由。自由應有之意就在這裡,清晰簡潔。那麼以賽亞·伯林為何要特別區分出另一種自由的含義,也就是積極自由呢?

下面引用的原文內容較多,並不易懂。不想看或者看不懂的可以跳過去看我的粗淺解釋。但之所以要大篇幅引用是為了能讓各位能有自己的判斷。

當我們試圖回答「誰統治我?」或「誰告訴我我是什麼不是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而不是回答「我能夠自由地做或成為什麼?」這個問題時,自由的「積極」含義就顯露出來了。……在「消極」自由觀念的擁護者眼中,正是這種「積極」自由的概念——不是「免於……」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導致一種規定好了的生活,並常常成為殘酷暴政的華麗偽裝。

「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隸」;但是我會不會是自然的奴隸?或者是我自己的「難以駕馭」的激情的奴隸?這難道不是同一類「奴隸」的許多種屬嗎?……我的「高級的本性」,我的「真實的」、「理想的」和「自律的」自我,或者等同於我的「處於最好狀態中的」自我;這種高級的自我與非理性的衝動、無法控制的欲望、我的「低級」的本性、追求即時快樂、我的「經驗的」或「他律」自我形成鮮明對照;這後一種自我受洶湧的欲望與激情的衝擊,若要上升到它的「真實」本性的高度,需要受到嚴格的約束。現今,這兩種自我有可能被描繪成為更大的鴻溝所分裂;真實的自我有可能被理解成某種比個體更廣的東西,如被理解成個體只是其一個因素或方面的社會「整體」:部落,種族,教會,國家,生者、死者與未出生者組成的大社會。這種實體於是被確認為「真正」的自我,它可以將其集體的、「有機的」、單一的意志強加於它的頑抗的「成員」身上,達到其自身的因此也是他們的「更高的」自由。用有機體的比喻來為一些人對另一些人的強制——這種強制以將他們帶到「更高」層次的自由為名義——作辯護,其危險之處經常被指出。

伯林的行文風格果然十分知識分子。我試著轉譯一下,舉個生活中的例子,某人犯毒癮了,或者深受欲望的煎熬,那麼當他被毒癮或者欲望牽著走,並且在事後留下悔恨的淚水,聲稱「我實在控制不住我自己」。這種時候這個人是自由的嗎?若是按照積極自由的定義,即我可以控制我自己並且按照我的意願去做某事,那麼,他是不自由的。

嚴格說,個體理性與欲望的鬥爭問題已經不屬於政治哲學的內容,更像是心理學的研究課題。但伯林如此論述的目的是為了引出後面的東西,也就是當這個被認為「更加理性和真實的自我」變成一個集體,比如國家,那麼為了「國民」的生活「更加理性和獲得真正的自由」,集體將極有可能將其意志強加於個人身上。

我們認識到,以某種更高的目標的名義對人施以強制,這樣做是可能的,有時是有理由的;關於這種目標,如果受強制者更開化一些,他們自己就會主動追求,而他們沒有追求,是因為他們盲目、無知或腐敗。這很容易使我自己相信,我對別人的強制是為了他們自己,是出於他們的而不是我的利益。於是我就宣稱我比他們自己更知道他們真正需要什麼。

繼續轉譯。舉個例子,不少人有抽菸、酗酒、吃垃圾食品等等不良嗜好,而科學研究已經明確指出這些行為對身體健康是有害的,而其中多數人是知道這一點的,但卻自甘墮落。所以如果禁止人們再這麼傷害自己,很明顯是為大家的身體健康著想。國家很「無奈」,大家明明可以積極地生活,為何要放棄這種自由?也許是人們並不知道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麼,人們並沒有意識到他們擁有積極的自由,好在國家可以幫助他們。

隨之而來的是,如果他們是理性的並且像我一樣明智地理解他們的利益,他們便不會反抗我。但我的要求不會就此停止。我有可能宣稱他們現在實際上追求的正是他們在愚昧的狀態下有意識地抵抗的……當我採取這種觀點的時候,我就處在這樣一種立場:無視個人或社會的實際願望,以他們的「真實」自我之名並代表這種自我來威逼、壓迫與拷打他們,並確信不管人的實際目標是什麼,它們都必須與他的自由——他的「真正的」、雖然常常是潛在的與未表達的自我的自由選擇——相同。

以上面的例子繼續。國家為了人們的健康著想,禁止抽菸、喝酒、吃垃圾食品。如果其中多數人一聽,就覺得十分有道理,表示支持和贊同,甚至有知識分子(通常是某些科普作家)覺得還不夠,應該禁止愚昧的人民喝中藥……隨著人們觀念上與這種強制的完美契合,一些個人的欲望或者說真正的想法都將是大逆不道的,相反,心甘情願的服從將使人感受到前所未有的自由,至少內心是有安全感的。其實過去的2020年,這個意象已經很生動了。

真實的案例,就說之前比較奇葩的案例,就是全國好多地方要求店鋪門頭的統一設計。理由都可以很動人,至於你覺得美不美,你懂什麼。這是為了大家好。

事實上,作為自我控制的「積極」自由概念,及其所暗示的人與其自身分裂的含義,在歷史上、學說上與實踐上,很容易把人格分裂為二:超驗的、主導性的控制者,與需要加以約束並使其就範的欲望與激情的集合。真正有影響的,便是這樣一種歷史事實。……對人的定義加以足夠的操縱,自由就會包含著操縱者所希望的任何意義。晚近的歷史已經使這一點變得太明顯了。這個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學術問題。

所以,伯林在1958年的牛津就職演講上說「兩個自由的概念」的用意到底是什麼實際上很清楚不過了。冷戰大背景,美蘇陣營意識形態激烈對抗之下,重申個人權利的重要,以及提醒世人一定要警惕那些借「自由」或者「為大家好」的高尚口號對個人的侵犯和奴役。

我一直不喜歡把自由搞得這麼複雜,因為後面的知識分子無論左右都得來一遍消極和積極。因為自由有更加簡單的解釋,自由就是人身財產權利。但伯林的演講是其作為政治哲學家在本領域的解讀,也算合理。

那麼,現在回頭再看羅翔老師引用「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這兩個概念是一種什麼感覺呢?不僅對概念的理解不夠準確,也就是對自由的理解極為膚淺,句式倒是花裡胡哨。最致命的問題在於,在談及器官交易這樣的話題時,引入伯林的兩個自由概念來解讀自由本身是極為不恰當的。很難讓人相信他認認真真地思考過自由的兩個概念到底說了什麼,但這不妨礙他信手拈來。

「自由不能以徹底放棄自由為代價」這句莫名其妙的話就先放一邊。我們再看這一句「如果重要的個人利益可以放棄,自由一定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如果……一定」這樣的句式鏗鏘有力。但細看這句話也是空有氣勢。最簡單的,每個人其「重要的個人利益」都是一致的嗎?不是,因為價值利益都是主觀的,有人愛財,有人愛名,有人為了某種理想或者自我成就可以拋棄一切。正是因為價值(或者說財富)多元,社會才如此豐富多彩。其次,根據這句話的語境,討論的是器官交易話題,那麼此處「重要的個人利益」其實有明確所指,就是人的身體完整。那麼請問,父親為兒子賣腎,妹妹為姐姐代孕,誰剝削了誰?

再說「剝削」的用法。如果不是在形容奴隸制下的奴隸生存,那麼「剝削」通常來說是個政治哲學專有名詞,與之相伴的是「剩餘價值」。羅翔老師年紀並沒有大到經歷過大鍋飯時代,應該是在改革開放之後的市場經濟下面成長起來的,以及如果不是時代給予的運氣,他今天恐怕不知道在哪個地方教刑法而不是變成網紅。這個時候開口閉口「剝削」,不是說不可以,就是有點怪。

羅翔老師有個特點,背誦了很多思想家的名言警句,上課的時候脫口而出。比如「法律是人類最低的道德標準」這句,明顯不是羅翔說的,雖然這不是重點。說明羅翔老師職業素養高,備課工作足。只是有時難免草率。就這句話來說,頂多是一種對法律的期望或者說理想的法律應該是人類最低的道德標準。就過去幾十年,就有很多荒謬的惡法是嚴重突破道德底線的,具體我就不說了,回顧下改革開放史即可。另外,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關係,這是個巨大的話題,不是三兩名言警句的事。

最後,我充分理解羅翔是個刑法老師,其公開發言授課內容脫離不了我國刑法教科書上的內容,哪怕他有不同觀點。論刑法學他當然是專業的。但從我零星看到的部分視頻還有他書裡一些理論方面可能的延展思考,比如對自由的理解,都略顯草率和淺薄。或者說他始終只是個優秀的刑法老師,僅此而已。

上篇:博士的擇業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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