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教育部:不得教這些內容

2020-09-09 遼瀋晚報瀋陽時刻

7日起,教育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明確:


  • 學前兒童入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身體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試;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內容等。



《徵求意見稿》分為總則、學前兒童、幼兒園的規劃與舉辦、保育與教育、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管理與監督、投入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九個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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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兒童章節明確


學前兒童入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違背學前兒童年齡特點、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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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的規劃與舉辦章節明確


新建居住社區(居住小區)、老城及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配套建設幼兒園。建設開發單位應當保證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並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產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於舉辦公辦幼兒園。


配套幼兒園不能滿足本區域內適齡兒童入園需求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擴建,以及利用公共設施改建等方式統籌解決。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舉辦幼兒園,為本單位職工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提供便利,並為社會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財政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或者支持舉辦營利性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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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與教育章節明確


幼兒園應當以兒童的生活為基礎,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滿足兒童通過親近自然、實際操作、親身體驗等方式獲取經驗的需要,促進兒童在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各方面協調發展。


幼兒園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的玩具、教具和幼兒圖畫書,不得使用教科書。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幼兒園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向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組織徵訂教科書和教輔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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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章節明確


國家實行幼兒園教師資格制度。幼兒園教師應當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已取得其他教師資格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在幼兒園任教。


幼兒園聘用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前,應當進行背景查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實施虐待兒童、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


(三)有吸毒、酗酒、賭博等違法或者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五)有嚴重違反師德行為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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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與監督章節明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經費預算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學前教育經費,不得向幼兒園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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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與保障章節明確


學前教育實行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負擔,其他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幼兒園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確保穩定的經費來源。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學前教育財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證學前教育財政經費在同級教育財政經費中佔合理比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學前教育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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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章節明確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學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領導責任、建設責任、機構責任、逐利責任、人員責任、侵權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來源:教育部官方網站、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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