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思考與重構

2020-12-17 中國法院網

2005-11-02 14:16:33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張二春

  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錯誤通過再次審理,進行糾正、補救的程序。是兩審終審制以外的一種特殊補救程序,為確保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規範和完善,再審訴訟程序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中央提出「以人為本」,要解決「打官司難」、「申訴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響應以上號召,也多次進行審監工作研討會,提出貫徹司法為民的思想,重構再審之訴。

  我國現在尚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這就意味著我國的經濟文化還不夠發達,要經歷長期發展過程,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受經濟的制約。在經濟文化不斷發展的時期,引起社會需求過程中,有關社會秩序相當複雜,不穩定,尤其受到民族文化的制約,對於社會秩序和社會規範的指導和倡導,如果採取形上學的態度不顧中國國情,照搬照抄,就行不通。因為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的國民素質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我們的法制工作不能作不符合實際的飛越。因此,審時度勢,加強審判監督,規範再審訴訟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必然選擇。

  在我們認識到加強和規範審判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後,進一步具體地考慮樹立再審訴訟的現代理念就成為當務之急。從我國當前政治理念看,以人為本,堅持科學的發展觀是主旋律,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制度,也應當秉承以人為本的思想,為主旋律服務。堅持「公正與效率」的需求與相對滯後的司法功能之間的矛盾,通過加強和完善審判監督或再審訴訟程序,逐步解決申訴難、申請再審難問題。

  加強和完善審判監督應當在具體程序的設計上側重考慮以下幾點:

  一、 規範、完善再審的法定事由

  嚴格規範再審事由既有利於當事人行使再審訴權,也有利於法院嚴格把握提起再審條件,進而起到既糾正錯誤裁判,又注重維護生效裁判穩定性的作用。對再審事由的規定分為兩類:1、是原裁判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損害了程序上的公正性。2、是原裁判實體上確有錯誤,損害了當事人的實體法上的權益。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這一規定將違反程序的行為與裁判的實體後果聯繫起來,而且規定的不夠具體明確,應當修改,可將違反程序的法定事由列為:(1)審判組織不合法(2)依法應當迴避的當事人沒有迴避的(3)沒有依法公開審理的(4)未經合法傳喚缺席判決的(5)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且裁判法院沒有查明的(6)遺漏必須參加的訴訟當事人的(7)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事項作出裁判的。

  實體方面的事由,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存在不夠準確具體的地方,應加以明確,作必要的修改。(1)應保留現行法中「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那麼如何界定新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理論界一般解釋為「指原來在訴訟中未知曉及未收集的證據,新證據必須是足以證明能夠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根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條規定,明確將新證據界定為:一是指原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二是因新證據再審的,不能認定為原裁判有錯誤。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審判監督程序或稱再審程序並非只是糾錯,其還是具有特殊的補救功能。法律上「救濟」包括通過程序對權利人正當權利缺損的補救。這種缺損並不是法院裁判錯誤導致的,但基於法律正義性要求,又必須對這種非人為過錯所造成的權利缺損進行補救。再審制度也就應當具有這種救濟功能,依照這種認識,當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時法院所提起再審,在性質上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救濟。

  (2)現行法律規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仍應作為再審事由」。但說的應具體、規範。法律適用錯誤是指1、使用了失效的或者未生效的法律規範及相關司法解釋;2、使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違反了法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3、使用規章與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相牴觸;4、使用法律及司法解釋的條文與立法本意相違背;5、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無明確的情況下,違背了基本的法律原則或者公認的原理。

  (3)現行法律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應改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關聯的犯罪行為的」。

  (4)作為裁判的依據主要證據系偽造、變造、虛假的。

  (5)作為裁判依據的另一法律文書被撤銷。

  (6)裁判相互矛盾,即:1、同一人民法院依據同一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係作出的相互矛盾的兩個裁判;2、不同地域或者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依據相同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係作出的前後生效裁判相互矛盾的;3、前後生效裁判之間的執行利益發生衝突的。

  二、 改當事人申請再審為再審之訴

  在司法實踐中,基於司法公開和程序公開的需要,審判活動規定了立審、審監分離,受複查為再審立案觀念影響,複查活動和再審活動分別由立案庭和審監庭進行。應當說這種做法看到了複查與再審的不同適應司法技術的發展和司法活動部門分工需要,其積極意義上不容抹殺,但是複查程序由於採取的是實質性審查原則,因此更傾向於審理裁量意義上的司法活動,作為複查結果的再審裁定才是再審程序上的真正邏輯觀點。在審判監督程序改革中還有一個誤區,就是過分強調保護申訴人的利益,而被申訴人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尊重,以致於正常訴訟程序中等腰三角形的訴訟結構被不同程度的扭曲了。因此作為司法裁量行為,它必須通過對論質辯的方式,保障當事人平等進入再審程序,並在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基礎上,法院作出是否再審的判斷。

  綜上所述,法律應規定明確以下內容:(一)是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主體資格限定;(二)是再審之訴的法定事由;(三)再審之訴提起的期限;(四)增加案外人異議之訴;(五)明確對再審的受理、審查、處理程序規定,再審之訴的受理、審查、處理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再審應提交的材料為:(1)再審申請書正本及與原審其餘當事人人數相等的副本;(2)原審裁判文書原件或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3)為支持其申請再審事由必須提供的材料。再審申請人為其他組織或法人的,還應當提供申請再審之時仍然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

  2、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1)再審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準確的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有原審其他當事人的應當一併說明;(2)原審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及生效的具體日期;(3)符合再審法定事由的一項或多項事由;(4)應於何種程度範圍內變更或者撤銷原審裁判的具體再審請求;(5)關於再審的具體事由;(6)再審申請人籤名或者蓋章。

  3、再審之訴的立案條件:人民法院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再審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立案。(1)申請再審事由符合法律規定;(2)未超過申請再審的期限;(3)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4)屬於依法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5)預交了申請再審訴訟費用。

  4、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再審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送達再審受理決定書,並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送達再審申請書副本及再審受理決定書。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以及再審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審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答辯狀副本送達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於前款提交再審答辯狀期限內,有權依照規定一併提出申請再審。被申請人不答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再審審理。

  5、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當在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籤發再審調卷函,收到再審調卷函的原審法院或本院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再審調卷函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審裁判一、二審卷宗移送籤發再審調卷函的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門。

  6、自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再審申請人可以申請中止原裁判的執行,但必須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充分有效的擔保是指再審申請人以不低於被執行價值的財產或現金提供擔保。以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該財產。以現金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相應款額。審理再審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裁定中止原審裁判的執行。中止原審裁判執行的裁定,應由審理再審案件的人民法院院長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7、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收到所調取的卷宗後,應當將卷宗及其決定立案再審材料一併移送本院擔負審判監督職能部門進行審理。指令再審的,應當將所調卷宗,決定立案再審的材料及其指令再審裁定書一併移交接受指令再審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8、再審審限。審判監督部門自收到本院立案部門移交的全部卷宗材料之日起或自收到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的全部材料後,再審審限開始計算。

  總而言之,審判監督工作有著不可替代的法律價值。審判監督改革任重道遠。如何重構我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程序已是刻不容緩,更是構建穩定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重構我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程序應當正確認識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性質,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科學設計再審事由及其審查程序使之法定化,明確化,易於操作。合理界定再審立審分離的標準,防止再審司法權的濫用。

(作者單位: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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