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微信群中肆意對罵 法院判決道歉賠錢
因多年積怨,侄女與伯父一家在微信群中對罵;逞一時之快,「參戰」人員均構成名譽侵權。近日,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微信群對罵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
微信群中對罵洩憤
趙某、張某夫妻育有趙甲、張某某、趙乙、趙丙4個兒子。趙某去世後,几子在母親張某的養老以及財產分配問題上產生矛盾。2019年5月15日,四兄弟籤訂《關於張某贍養的協議》,約定由趙丙負責母親的生養死葬,母親張某的財產等由趙丙繼承。
2020年1月下旬,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當地村委會為疫情防控建立了微信群,趙一(父親趙丙)、趙二(父母趙乙、陳某)、趙乙、陳某均為微信群成員。2020年5月4日上午,大家在微信群聊天時,侄女趙一與伯父趙乙、伯母陳某發生發生激烈言詞衝突,隨後演變為侮辱謾罵。在群內他人幾次勸解後,雙方才沒有繼續互罵。當時微信群成員102人,雙方的言詞在當地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2020年5月25日,趙二、陳某、趙乙訴至夷陵區人民法院,要求趙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審理中,趙一提起反訴。
辱罵誹謗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維護自己名譽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公民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因養老、財產分配等發生矛盾後,已經村幹部調解達成協議。但雙方沒有就此化解矛盾,將心中的怨氣以微信聊天方式發洩,沒有考慮到雙方的血濃於水的親情關係。在疫情防控微信群內發表侮辱、誹謗對方人格尊嚴的文字、語音,造成不當言論的傳播,構成名譽權侵權,相關責任人應就自己的言行承擔民事責任。
趙一首先在微信群內就「土特產網絡買賣」的話題轉換到「賣人」這一不當話題上,雖沒有直接言明與之話題相關的姓名,但該微信群的成員均系村民,即使平時大家使用網名聊天,但都知曉對方的身份,在沒有指向特定人的情況下,其隱射對象不排除與趙一及其家庭成員存在矛盾的相對方。在此情況下,其伯母陳某進行回擊,導致相互辱罵、人身攻擊,使得趙乙、趙二也參與其中。由於趙一不尊敬長輩,首先在微信群內使用侮辱、誹謗言語,引發矛盾,且不當言語較伯母陳某、伯父趙乙多,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
趙乙作為趙一的伯父,在妻子陳某、女兒趙二遭到侄女趙一的言語侮辱後,沒有起到長輩在晚輩中具備良好人品的表率作用,不能自我克制、勸阻雙方,而是直接在微信群裡以較多的語音謾罵侄女趙一,不僅有損做長輩的自身形象,也給晚輩趙一造成了一定的名譽權損害。同理,陳某在微信群的不當言語雖系借用趙一的侮辱言語回復,但這種方式不僅不利於平息矛盾,反而導致矛盾升級,也構成了對趙一名譽權的侵害。本院對陳某、趙乙提出的「不得已回擊」的理由不予提倡,故趙一的反訴請求部分成立,陳某、趙乙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侵權責任。
趙二雖也在微信群裡使用了不當言語,但不當言語較少,過錯程度較輕,尚未造成對趙一名譽權侵權的嚴重後果。故趙二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應引以為戒,規範個人言行,樹立網絡文明交往風尚。
法院判決道歉又賠錢
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請,各自侵權給對方造成的損害程度,以及侵害名譽權行為傳播導致當事人在村級範圍內的社會評價降低的實際情況,夷陵法院遂判決趙一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在村委會辦公樓處公示欄內張貼致歉聲明,向趙二、陳某、趙乙賠禮道歉,陳某、趙乙在相同位置張貼致歉聲明向趙一賠禮道歉,張貼時間為7日,如逾期不執行,則由法院在上述地址全文張貼本判決書內容;同時判決趙一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賠償趙二、陳某、趙乙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陳某、趙乙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賠償趙一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在網際網路時代,微信雖為網絡虛擬空間,但已成為與人們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微信群也是公共場所,公民在微信群內發表言論也應遵守法律法規,應符合公序良俗要求,切勿因一時氣憤,發表不當或侵害他人權益的言論。另外,在發生糾紛後應當積極尋求合理合法的解決途徑,切莫使衝突加劇,甚至造成違法犯罪的嚴重後果。
來源:宜昌長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