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法院的財務制度是見到錢後才出收據,另一家是見到收據後才給錢。因為兩家法院的財務制度不一樣,導致當事人的賠償款從去年判決後至今都沒拿到手。
■商報記者 王文凱
實習生 郭俊傑
兩頭碰壁
一家說先開收據再劃錢
一家說沒見錢不開收據
今年26歲的李國飛有一輛紅旗轎車,2009年3月10日,朋友開車去鄭州辦事時與一輛逆行大貨車相撞。交警認定「大貨車司機申銀停負全責」。
「我修車花了1.4萬元,加上其他費用共計16776元。我多次找申銀停要錢他總不給。」李國飛說,去年3月20日他將申銀停告上了中原區法院。隨後,中原區法院就將申銀停的大貨車查封,但申銀停向中原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4月9日,案件移交二七區法院。5月18日,申銀停向中原區法院提供擔保金後開走大貨車。
去年9月22日,二七區法院判決申銀停支付李國飛共計16776元。判決下達後,李國飛到二七區法院執行局索要申銀停放在中原區法院的擔保金。隨後,執行局向中原區法院遞交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並提交了二七區法院的財務帳號。
在中原區法院,財務科稱,必須二七區法院財務科給他們出具收據,錢才能划走。李國飛又來到二七區法院,卻被告知,他們財務科沒見錢不會出收據。
當事人
你們各有制度,我的錢就不用要了
今年過完年後,李國飛找到二七區法院執行局的李法官。
「兩天後,李法官說他去了中原區法院財務科兩次,為此他還向中原區法院財務科人員提出,先由他個人開具收據,待二七區法院財務科收到這筆錢後再出具財務收據。但中原區法院財務科人員說他們的制度不允許。」李國飛說。
「如果兩家法院財務科都按各自的制度辦事,我的錢這輩子就不用要了。」今年3月18日,李國飛以二七區法院「不作為」為由,打電話投訴了二七區法院執行局的李法官。「李法官為這事去中原區法院跑了很多趟了,我也不忍心投訴他,但我真是沒辦法。」
昨日上午,李法官在電話中對李國飛說:「你去找中原區法院吧,我們帳號啥的都給他們了,但他們不往裡面打錢。我跟兩個副廳長都去了也沒辦法,他們非讓出正式票據,但錢不到,誰給你出票據啊!」
中原區法院
兄弟單位需要溝通
跟著李國飛,記者來到中原區法院二樓財務科。財務科人員田女士說,3月22日,她就通過一個在二七區法院上班的朋友給執行局的人協商,「我們退一步,二七區法院的人過來以個人身份先打個收據,待他們財務科收到錢後再給我們出具財務收據。這也是沒辦法的辦法了。」
隨後,財務科徐主任撥通了二七區法院執行局李法官的電話,「我們畢竟是兄弟單位,這個事還需要溝通解決,要不然老讓當事人跑來跑去不合適。問題的關鍵在我們兩家法院的財務制度不一樣,你們財務科是必須見到錢後才給出財務收據,我們財務科是見到財務收據後才給錢。」
掛斷電話後徐主任說,二七區法院李法官稱下午就來處理此事。昨日下午5時許,徐主任說,二七區法院執行局的人下午沒去處理此事。
(線索提供 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