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她患有惡性腫瘤瞞著我,我可以離婚嗎」此種情況婚姻可撤銷

2020-10-03 藍希小姐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婚姻關係屬於一方當事人欺騙對方,而進行的登記結婚。比如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愛滋病等嚴重的疾病,隱瞞了對方,直到二人登記結婚後,對方才發現,這種情況被欺騙的一方該如何處理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的最新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條是關於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義務的規定。若未在婚前告知的,為可撤銷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撒銷權的行使期間為一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婚姻一旦被撤銷,視為自始未發生效力。

一,為什麼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

本次《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有二:一是因脅迫而結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2001 年《婚姻法》第10條「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癒的」規定為婚姻無效的事由,之所以此次修訂民法典將其定為可撤銷事由,是因為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在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應當儘可能地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權。

二,為什麼患病一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婚前告知義務

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很多疾病都可以進行治療和控制,以一方當事人患有醫學上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來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權雖已不具備充足合理的理由,法律亦不宜再強制對患有重大疾病的當事人自願締結婚姻的效力給予否定性評價。但是,婚姻自由的本質是當事人作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應是無瑕的,是建立在雙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礎上,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來說, 可能將會影響到其作出結婚的願思表示是否真實完整。 對於某些重大疾病, 如傳染病等,確實會存在危害配偶及家庭成員的身體健康的風險,即使可以通過一定的防護措施和治療手段,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來說,也會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對於某些遺傳類疾病,若患病的一方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未作必要的避孕措施,既不利於後代的身體健康,也給家庭生活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可能破壞家庭和諧。有的重大疾病還可能需要長期進行治療,或者最終導致患病一方當事人喪失自理能力,需要另一方當事人貼身照顧,從而加重婚姻雙方的經濟負擔及精神壓力,長此以往,容易造成家庭不和諧,甚至導致婚姻破裂。因此,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 對於另一方當事人而言,該信息屬於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是否願意締結婚姻關係而應當知情的基本信息。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既是保障另一方當事人知情權,保護當事人婚姻自由,亦可抑制騙婚等道德風險的存在。

三,適用婚姻撤銷權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哪些疾病屬於應當告知的範圍

一般來講,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為適應科技發展,《民法典》對疾病種類未做規定。但我們可以《母嬰保健法》的規定作為參考,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對疾病的檢查:(1)嚴重遺傳性疾病;(2) 指定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母嬰保健法》進一步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應當暫緩結婚;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具體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則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暫時不適宜結婚,婚姻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若知曉自身患有上述疾病,無論上述傳染病、遺傳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發病程度是否嚴重,均視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應將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

(二)重大疾病發病時間應早於辦理結婚登記時

「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時間應限於結婚前,即患病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所患疾病應有醫學診斷或進行過診療救治。若一方在婚後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時患病、是否患病難以預見,且婚後患病並不能溯及影響到另一方是否決定結婚的真實意思,故婚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並且未告知對方的,不符合本條規定,另一方不享有撒銷權。因此,若一方雖患有重大疾病但並不知曉已患病事實,其雖然符合在結婚登記前已患病且未在婚姻登記前告知另一方,但鑑於其並無隱瞞的故意,其締結婚姻的行為並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婚前如實告知義務,不構成可撤銷婚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婚姻。

(三)一方履行婚前告知義務,則撤銷權消滅

如果患病方已經在結婚登記前將自己患病的事實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當事人仍自願與其結婚的,則另一方婚姻當事人在婚姻存續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為由行使撤銷權,請求撤銷婚姻。但是,若患病一方雖告知患病事實,但隱瞞或未如實告知所患疾病發展程度,則仍應視為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本條規定的撒銷權。

(四)享有撤銷權的主體範圍

《民法典》規定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主體應僅限於未被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本人。 明知患有重大疾病卻未如實告知的本質上屬於欺詐,因此,只有被隱瞞的另一方當事人才享有撤銷權。同時,因一方當事人隱瞞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主要侵害的是婚姻另一方當事人的知情權,是否撤銷婚姻,取決於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其近親屬不能以本條規定的事由請求撤銷當事人的婚姻。

(五)撤銷權行使期限

被隱瞞的一方當事人依據本條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該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踐中,在一方當事人不主動告知並刻意隱瞞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比較難以知悉相關情況的,處於不知情的狀態中,直到患病一方當事人進行檢查或者病症十分明顯時其才獲悉相關情況,則被隱瞞的一方當事人應自其知道另一方當事人患病事實之日起一年內,可請求撒銷婚姻。另外,有的患病當事人在最後可能已經有明顯的症狀,如果一般人能夠據此得知其可能患有重大疾病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將被推定為應當知道。

(六)以該事由撒銷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方當事人以另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為由請求撒銷婚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婚姻登記機關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對違反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的婚姻進行撤銷。

以上觀點均來源於《民法典理解與適用》,供大家學習參考。圖片來源於網絡,侵權必刪。

相關焦點

  • 婚前隱瞞、欺騙,可以撤銷婚姻嗎?
    最後老婆交代,自己婚前去韓國做了整形手術。馮某覺得自己被欺騙,於是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婚姻。其實不少人都遭遇過婚前欺騙的困擾,比如有配偶婚前欺騙家裡很有錢,有配偶隱瞞自己在夜總會提供過有償服務等等情況。今天銳哥說法,將給大家聊聊婚前欺騙的法律問題。
  • 「民法典」配偶隱瞞婚前重大病史,可以請求撤銷婚姻嗎?
    《民法典》與你同行之五「我願意她(他)成為我的妻子(丈夫),無論富裕貧窮、疾病還是健康都彼此相愛、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將我們分開。」這句常出現在影視劇中的婚姻誓詞,字字令人動容。然而,當婚後發現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向你隱瞞時,這段婚姻你不想維持下去,是否可以撤銷呢?
  • 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律師團隊:未告知重大疾病的婚姻,如何撤銷?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為可撤銷婚姻。本條規定指向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知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行為。因此,若一方雖患有重大疾病但並不知曉已患病事實,故其雖然符合在結婚登記前已患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但鑑於其並無隱瞞的故意,其締結婚姻的行為並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婚前如實告知義務,不構成可撤銷婚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婚姻。
  • 隱瞞重大疾病,可以撤銷婚姻嗎?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內容。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 婚前不告知這件事,婚後對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從中發現有些當事人在婚前交往過程中存在欺瞞對方的行為。婚後被發現後免不了要出現家庭矛盾,甚至走向離婚的邊緣。這類欺騙中有一種比較常見,即隱瞞自己患有重大疾病。比如精神疾病,又比如性病等。對此,我國婚姻法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
  • 已經離婚可以判決婚姻無效嗎
    ,那麼已經離婚可以判決婚姻無效嗎?一、已經離婚可以判決婚姻無效嗎(《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已經離婚了就不再具有婚姻關係,所以是不能再向法院請求判決婚姻無效的,存在婚姻關係才能請求判決婚姻無效。
  • 民法典新規|婚前重大疾病不告知,婚姻可以撤銷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將其修改為:對患有重大疾病的且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婚姻,認定為可撤銷的婚姻。這一修改包含兩層含義。
  • 《民法典》: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應告知對方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除了上述內容,並在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民法典》第1053條中所提到的「重大疾病」如何界定,《民法典》中沒有明確規定。
  • 解讀「新民法典」之 婚前重大疾病告知、離婚冷靜期、撫養探視
    一、婚前告知重大疾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個規定就說明了在婚前是有重大疾病告知的義務的,目的是為了讓準備結婚的雙方彼此坦誠。
  • 《民法典》解讀:這兩種情況,夫妻不用離婚也可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此案是典型的脅迫婚姻,王某以裸聊照片威脅張某與其結婚,這種行為符合民法典中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故張某可在自登記結婚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婚姻。
  • 婚前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是無效婚姻嗎?
    多年來,我國婚姻法一直把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作為認定無效婚姻的4種情形之一這類婚姻也被稱為&34;。1988年的婚姻法曾規定麻瘋病尚未治癒或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2001年的婚姻法在修改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專家提出,現在對麻瘋病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麻瘋病已是一種普通的慢性傳染病,可防可治不可怕。
  • 可撤銷婚姻「重大疾病」如何理解?
    原標題:可撤銷婚姻「重大疾病」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053條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本質上屬於欺詐婚。對「重大疾病」的界定,應遵循欺詐婚的一般構成要件,建議將「重大疾病」界定為「危害對方當事人之健康以及子孫之健康,影響婚姻的本質的疾病」。
  • 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銷,大家知道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條是關於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義務的規定。
  •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請求撤銷婚姻
    伴侶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怎麼辦?配偶享有婚前病史的知情權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 關注民法典③|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 尊重婚姻自主權同時...
    其中一個熱門話題是「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修改為「婚前隱瞞重疾可請求撤銷婚姻」。原有規定有哪些問題,修改條款體現了怎樣的法律精神?記者採訪到成都市成華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負責人陳杰、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夏畦凇進行解讀。
  • 婚前沒有做婚檢?發現伴侶有這類疾病,也能撤銷婚姻?
    隨著社會越來越發達,距離不再是愛情所擔心的問題,相比距離健康才是更值得我們擔心的,當代年輕人很多都是通過網絡聊天然後慢慢確定關係,培養感情,最後在走入婚姻的殿堂。,這對其將會非常不公平,婚後也會矛盾不斷,有的還會直接選擇離婚。
  • 可撤銷婚姻是否遵循自始無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結婚的,該婚姻是屬於可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在結婚一年內申請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 【脅迫結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 我能把ta的婚前房產約定歸我所有嗎?
    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本質系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有效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據《物權法》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房產一方可依據《合同法》撤銷贈與。本文精選五則案例,分析婚前房產約定常見情形,為夫妻雙方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一、婚前購房婚後還貸約定夫妻共同共有後能再約定歸一方所有嗎?
  • 婚前隱瞞抑鬱症可以改婚姻無效嗎
    臨床可見心境低落與其處境不相稱,情緒的消沉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自卑抑鬱,甚至悲觀厭世,可有自殺企圖或行為。那麼婚前隱瞞抑鬱症可以改婚姻無效嗎?下面由張凱娟律師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 「關注」婚前重大疾病告知、離婚冷靜期、撫養探視權……民法典...
    同時,圍繞婚前告知重大疾病、設立離婚冷靜期、離婚後撫養探視子女等問題,與會人員各抒己見。婚前「重大疾病」,有啥界定標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