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2020年8月19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特大跨省販毒案,被告人韋某軍、普某前等10人分別被控涉嫌運輸、販賣毒品。
公訴機關指控
獄中相識,出獄後合夥販賣毒品
2008年,被告人韋某軍與被告人普某前在雲南省保山市監獄服刑期間相識並結為好友。二人出獄後於 2018年底,共同商謀販賣毒品牟利,由普某前從雲南邊境購買毒品運至廣西,韋某軍以每塊毒品海洛因(每塊重約350克)7萬元人民幣購進,並在販賣獲得錢款後再將毒資支付給普某前。
被告人出庭受審
跨省販毒,層層分銷謀取暴利
2019年1月10日左右,普某前夥同被告人黃某超運送50塊毒品海洛因到上林縣大龍高速路出口附近交給韋某軍。隨後韋某軍在賓陽縣將毒品海洛因加價販賣給被告人廖某愛等人,後廖某愛將毒品海洛因販賣給被告人張某勝等人獲取暴利。
其中,2019年2月5日,藍某(另案處理)通過被告人黃某華以19萬元毒資預定兩塊海洛因,黃某華從張某勝購進毒品海洛因後通過順風車將該兩塊毒品海洛因託運到宜州給藍某。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惡念又起,跨省交付毒資400萬現金
2019年3月,韋某軍向普某前反映1月份購進的毒品海洛因重量不夠、質量存在問題,欲再次向其購買一批質量更好的海洛因和冰毒進行販賣。同年3月22日,韋某軍將之前賣出海洛因所得的毒資及購買下批毒品海洛因、冰毒的訂金共計400萬現金分裝成兩箱,與隨行人員韋某駕車從南寧前往雲南昆明,於當日22時30分許於雲南某酒店停車場與普某前等人匯合交付。
被告人韋某軍
跨境購毒,合謀運輸毒品
普某前收到韋某軍的購毒款後,即與被告人張某保籌資從境外購買得76塊海洛因以及10公斤冰毒,並找到被告人楊某平,讓其具體負責運輸毒品到廣西境內,約定將毒品賣給韋某軍後,扣除成本所得的利潤三人平分。後楊某平找到被告人楊某雲運送毒品,楊某雲又找到被告人郭某云為其探路掩護,事成後平分楊某平承諾的每公斤毒品1萬元的運費。
被告人普某前
人贓俱獲,運輸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9年4月10日,普某前與韋某軍商量決定於4月11日將毒品送到廣西百色境內交接,當晚楊某平聯繫楊某雲見面商量運輸毒品事宜。
4月11日7時許,普某前等被告人按照計劃先後駕車出發前往廣西,其中楊某雲駕駛的車輛裝載著毒品。4月12日12時許,普某前等被告人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在楊某雲駕駛的車輛上查獲海洛因疑似物76塊、冰毒疑似物10包,經稱量查獲海洛因疑似物76塊重共淨重26745.85克、查獲冰毒疑似物10包共淨重9984.59克。同日14時許,韋某軍在百色高速公路一服務區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後公安機關在韋某軍位於賓陽縣某村住處內查獲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0塊,經稱量淨重6981.19克。
各被告人的辯護人
經鑑定,在楊某雲駕駛的車輛後備箱內查獲的76塊海洛因疑似物中隨機抽樣送檢均檢出海洛因,10包冰毒疑似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在韋某軍住處查獲的20塊海洛因疑似物中隨機抽樣送檢均檢出海洛因。
公訴機關認為
韋某軍、普某前等10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 確實、充分,應當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分別以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
因被告人廖某愛患病取保候審,已先於2020年8月11日於賓陽縣開庭審理。19日出庭受審為其餘9名被告人。
在庭審中,法庭逐一核實被告人的身份,告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並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各項犯罪事實依法進行了法庭調查。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來源:河池中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