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的核准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所規定的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的核准。
第二條 核准分為首次核准、增項核准、換證核准。
第三條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經過核准,獲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核准證(型式試驗)》(以下簡稱《核准證》)方可從事核准項目範圍內的型式試驗工作。
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核准項目見附件A。
第四條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試驗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為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的核准機關(以下簡稱核准機關)。
型式試驗機構的設置,應當以充分發揮區域資源或者行業優勢、合理布局、規模化為原則。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申請核准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事業法人或者企業法人資格(或者有其所屬法人對其檢驗活動承擔法律責任的證明文件),能夠獨立、公正和規範地開展型式試驗工作;
(二)具有與其承擔的型式試驗工作相適應的並且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檢測人員、試驗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其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試驗人員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三)具有與其承擔的型式試驗相適應的工作和試驗場地、檢驗試驗儀器設備與測量工具等手段;
(四)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建立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並且有效實施;
(五)具有與其承擔的型式試驗工作相適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及其相應標準,能夠認真執行;
(六)具有對其承擔的型式試驗產品進行設計審查的能力(適用於要求承擔設計審查的)。
型式試驗機構所應當具備的人員、儀器設備等資源條件見附件B至附件M(注)。
如果無損檢測或者其他項目規定允許外委(籤訂有效的合同或者協議),可以不要求具備本規則各資源條件所要求的設備,其無損檢測人員只要滿足質量控制系統的要求,也可以不要求具備本規則各資源條件所要求的無損檢測人員。
型式試驗機構儀器設備的能力(功能和性能)的要求,除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外,還應當滿足有關型式試驗安全技術規範及其相應標準的要求。
註:本規則(包括附件B至附件M)中的人員職稱、學歷要求為最低要求,人員、儀器設備等所要求的數量為最少數量。沒有明確數量要求的至少為1個(臺、套)。
第七條 首次申請核准和增項核准的申請機構,應當提供以下見證資料:
(一)參與制(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二)參與制(修)訂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取得相關項目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
第三章 核准程序和要求
第八條 核准程序為申請、受理、鑑定評審、審批與發證。
第九條 申請採取網上填報的方式。申請機構應當登錄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填寫《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其中機構類型填寫為型式試驗機構),並且附以下掃描資料(PDF或者JPG格式),向核准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封面(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二)《申請書》中申請核准項目表(機構法定代表人籤字,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者其所屬法人對其檢驗活動承擔法律責任的證明文件);
(四)現有核准證書(適用於增項或者換證核准的);
(五)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六)本規則第七條要求的工作見證資料一覽表(格式見附件N,也可以為其他格式的電子文本);
(七)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目錄(也可以為其他格式的電子文本)。
因特殊情況,無法實施網上申請而以紙質文件方式進行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原件,一式三份)、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以及本規則第七條要求的工作見證資料目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目錄(各一份)。
申請機構應當對其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有效期滿需要換證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向核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條對符合本規則受理原則和要求,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或者申請機構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補正申請資料的,核准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並且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資料不全的,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對首次申請核准的機構,核准機構應當提交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按照本規則第五條第二段規定的設置原則進行論證,作出書面建議後,方可決定是否受理。
不符合受理原則和存在以下問題的,核准機關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一)申請資料不能達到規定要求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造假申請資料的;
(三)處於對辦理核准工作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
(四)核准機關認為不能受理的其他情況的。
申請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申請資料、以及申請後未通過核准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機構收到受理通知後,應當約請經過國家質檢總局確認、公布的型式試驗機構核准鑑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進行鑑定評審。
申請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2個月內未約請鑑定評審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評審機構應當制定包括鑑定評審具體內容與方法的鑑定評審指南和作業指導文件,並且依此實施鑑定評審。鑑定評審指南應當報核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鑑定評審的基本程序包括約請、確認申請材料、鑑定評審日程安排、成立評審組、現場鑑定評審、整改確認和提交鑑定評審報告。
第十四條申請首次核准或者增項核准的申請機構,在約請鑑定評審之前,應當由型式試驗機構對擬核准項目進行型式試驗,並且按照型式試驗規則的要求出具試型式試驗報告。
如果所申請的型式試驗項目屬國內首次開展,應當由核准機關指定國內相關技術機構組成的專家組監督申請機構獨立完成型式試驗工作,經專家組綜合評定合格,並且籤署意見後上報核准機關備案。
申請機構取得核准證書後,方可根據型式試驗結果出具有效的型式試驗報告。
第十五條 約請鑑定評審時,申請機構應當向評審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鑑定評審約請函》;
(二)《申請書》;
(三)《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原件);
(四)機構概況說明;
(五)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者其所屬法人對其檢驗活動承擔法律責任的證明文件)(複印件);
(六)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
(七)質量管理手冊文本及其程序文件目錄;
(八)符合第十四條要求的試型式試驗報告(適用於首次核准和增項核准時)。
本條規定申請機構應當向評審機構提供的有關資料,評審機構能夠從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網站獲得的,應當不再要求申請機構另行提供。
第十六條評審機構接受申請機構的約請,應當向申請機構提供鑑定評審指南。評審機構不接受約請,應當在約請函上簽署意見說明原因,在收到約請函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機構,退回提交的申請資料,並且書面陳述理由告知核准機關。
第十七條評審機構接受申請機構的約請後,應當對提交的資料進行確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內容;符合規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鑑定評審的工作日程安排,成立評審組,並且與申請機構商定具體的鑑定評審日期,所商定的鑑定評審日期應當確保評審機構在接受約請後3個月內完成現場鑑定評審工作。因申請機構自身原因或者戰爭、自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鑑定評審遲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八條現場鑑定評審工作由評審機構組織的評審組進行。評審組一般由3至5名評審人員組成(其中包括技術專家1至2名,技術專家是指有關安全技術規範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主要制修訂者),評審組人員的專業構成應當與申請核准項目相適應,並且與申請機構無直接利害關係。現場鑑定評審一般應當在3至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實施現場鑑定評審的7日前,評審機構應當向申請機構寄發《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現場鑑定評審通知函》,並且抄送申請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九條 鑑定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保密的原則。
第二十條 現場鑑定評審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核查申請機構各項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二)審查申請機構的人員、儀器裝備等資源條件是否達到附件B至附件M的要求;
(三)審查申請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實施是否符合《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規定;
(四)型式試驗的工作質量是否滿足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及其標準的要求;
(五)對申請的型式試驗項目進行現場試驗過程抽查,對試驗方法的正確性、試驗結果的準確性進行評價;
(六)對試驗人員按照考核大綱進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一條評審機構實施鑑定評審時,發現申請資料嚴重失實,應當終止鑑定評審,並且於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核准機關。
第二十二條評審組在現場鑑定評審結束時,應當向申請機構通報現場鑑定評審情況。如果確定申請機構存在不符合本核准規則有關基本條件與要求的問題時,應當籤署《特種設備鑑定評審工作備忘錄》(見《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鑑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附件6),並且告知其申訴權利和時限。申請機構拒絕籤署《特種設備鑑定評審工作備忘錄》,應當書面陳述理由,並且加蓋機構印章後交評審組。
評審組應當在現場鑑定評審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評審機構提交現場鑑定評審報告、審查記錄及有關見證材料。
第二十三條評審機構應當根據評審組提交的材料,對評審組的現場鑑定評審工作和現場鑑定評審報告進行評議,並且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有不符合項目,在收到現場鑑定評審資料後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發出《特種設備鑑定評審不符合項目通知書》(見附件P);
(二)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現場鑑定評審報告有疑點或者現場鑑定評審過程不符合程序規定,應當要求評審組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說明,或者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安排現場鑑定評審;
(三)評審組終止現場鑑定評審或者申請機構拒絕籤署《特種設備鑑定評審工作備忘錄》,並且申請機構未在規定時限內向評審機構提出申訴,評審機構將有關材料直接上報核准機關;
(四)符合有關基本條件的要求,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五條處理。
第二十四條申請機構收到《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鑑定評審不符合項目通知書》後,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不符合項目的整改,其中申請換證核准的機構,應當在原核准證有效期滿前1個月完成整改,並且向評審機構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見證資料。評審機構可以採取資料確認或者現場確認的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申請機構3個月內無法完成整改的,經評審機構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屬於申請換證核准的機構,延長期超過原證有效期的,還應當經原核准機關批准。申請機構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本次評審作廢。
第二十五條現場鑑定評審工作結束後,評審機構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機關提交鑑定評審報告。鑑定評審結論要求申請機構整改的,自整改結果確認後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鑑定評審報告。
第二十六條核准機關對評審機構提交的鑑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批,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決定:
(一)申請機構滿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請機構不滿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並且書面告知申請機構;
(三)鑑定評審資料不齊全或者鑑定評審過程不符合程序規定,要求評審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補充說明或者10個工作日內重新安排鑑定評審;
(四)對鑑定評審報告或者申請機構的條件有疑問,可以進行現場核查確認。
第二十七條 核准機關對予以批准的申請機構,頒發《核准證》。
第二十八條 審批和發證工作應當在核准機關接到鑑定評審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持有《核准證》的型式試驗機構,其機構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係等在有效期內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核准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同時告知其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按照規定辦理複查申請後,由於機構地址變更、改制、災害、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已取得的核准有效期的,應當在核准有效期滿30日前辦理延續手續,但延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並且延續時間在下一個核准有效期內扣除。
第三十條申請機構對核准工作有異議,應當在審批決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核准機關提出申訴。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12年8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