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7年9月13日9點9分,王某到高新法院經開區中心法庭辦事,將駕駛的豫AXXXXX白色奇瑞車停在鄭州市經開區第五大街,鄭州交警四大隊在車上張貼一份編號為410104-XXXXXXXX的違法停車告知單,該告知單載明:該車輛於2017年9月13日9點9分在第五大街停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規定,請於3日後15日內持告知書到交警四大隊接受處理。王某認為,自己停車僅僅大概二十分鐘,前後還有幾輛車,但只有自己的車被貼條,並且此處沒有規劃停車位,自己停車也沒有影響交通,車上也有臨時停車電話,交警不通知就貼罰單,屬於濫用職權、違法亂作為,且有選擇執法嫌疑,遂將交警四大隊起訴至法院,請求:一、撤銷違法停車告知單;二、被告承擔訴訟費。
法院審理認為:交警四大隊作出的違法停車告知單,並非行政處罰,該告知單僅告知原告到特定地點接受處理,對原告的權益並不產生實際影響。遂裁定:駁回原告王某的起訴,退回案件受理費50元。
案例二
2010年2月18日,馬某將其名下的豫AXXXXX號大眾車停放在伊河路的人行道上,交警七大隊對現場拍照,於2010年3月5日作出編號為410107-XXXXXXX號處罰決定書,對馬某罰款200元。馬某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該種處罰決定應適用普通程序,由兩人作出,且應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被處罰人應有聽證的權利。本案中的處罰決定適用了簡易程序,只有一人印章,未七日內送達、未經聽證,因此事實不清,遂將交警七大隊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書。
法院經庭審和現場勘驗認為,根據被告交警七大隊提供的證據,可以推定馬某違法停車的事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對違法停車作出200元以下罰款,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交警作出,並口頭告知被處罰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聽取陳述和申辯、製作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給被處罰人。遂判決:駁回原告馬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馬某自擔。
案例三
2012年9月14日12時20分,張某將牌號為魯BXXXXX車輛停放在鎮江北路一側,青島交警市北大隊執勤民警在該車輛上粘貼了編號為370203XXXXXX違法停車告知單,11月3日作出編號為370-203XXXXXXXX處罰決定書,罰款100元。張某認為,交警拍照顯示其車輛停在白實線一側,根據規定,白實線既可用於非機動車道標線,也可以用於停車位標線,白實線並不必然是非機車道標線,因此該照片不能證明張某違法停車,並且該路口四個方向也不可能只有一個方向有非機動車標線。張某向青島交警支隊提起複議,交警支隊作出決定書,維持原處罰決定。後張某將青島交警市北大隊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書。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實地勘驗,原告、被告對停車位置均確認一致,該停車位置前方3米處設有禁停標誌、後方30米內有公交車站,因此該白色實線並非停車位標線,原告屬於違法停車。遂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張某自擔。
判決生效後,張某認為,被告青島交警市北大隊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原告張某的違法停車事實,法院所做的實地勘驗是在為證明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而收集的,並且也只能證明原告的停車位置,不能證明原告停車位置的停車線是非機動車線,遂申請再審。
法院再審認為,被告提供的照片確實不足以證明原告在非機動車道內停車,因此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主要依據不足。遂判決:1、撤銷原審判決;2、撤銷青島交警市北大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3、向張某返還繳納的罰款100元。青島交警市北大隊陳丹案件受理費50元。
法律分析
一、合法的行政處罰應當滿足哪些條件?
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要想合法,不被撤銷,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發生違法事實;2、有法律依據;3、經合法程序作出。
二、車被貼條是否可以起訴交警隊?
車被貼條屬於行政處罰的前置行為,貼的條在法律上叫「違法停車告知單」,是交警對違法行為擬進行處罰,告知違法行為人到交警隊進行處理,接受處罰。最終作出的處罰決定書才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可訴的。因此案例一中的違法停車告知單,並未對原告的利益產生實際影響,不是行政處罰,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是不能起訴的,所以被法院駁回。簡而言之,就是說,這個事情不歸法院管。
三、違法停車被處罰,告交警隊,能告贏嗎?
根據上文所述,因違法停車,交警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的處罰決定,對當事人的實際利益產生影響,可以申請複議或者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要想處罰決定被撤銷,至少要滿足一個條件,或是不存在違法停車事實,或是該種行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是未經合法程序作出。本文案例二中這三個條件無一滿足,因此該行政處罰合法。而案例三中,交警隊對於現場取證僅有拍照,且該照片中白實線並不能認定為是非機動車標線,即交警部門無證據證明原告存在違法事實,因此要承擔不利後果。
筆者提醒
違法行為當然應被處罰,但是公權力的發揮也應當合法,否則就喪失了公權力的權威。作為公民,對於合法的處罰應當接受教訓,對於冤屈,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維權,但應當正確維權。
本案案例均為人民法院真實案例,為保護隱私和普法方便,縮短篇幅並作部分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