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拆遷事件要怎麼處理?「民告官」靠譜否,希望在何方?

2020-11-08 徵地拆遷案例

  當今中國社會,因為總有些正不壓邪的事例,也就有了有一種「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歪理邪說。特別是常聽的一句話就是:胳膊擰不過大腿,人在屋簷下,你就低低頭吧。民告官,這官司怎麼可能贏呢?好像正義也得屈服於邪惡,許多人也就不再相信「邪不壓正」的真理了。

  但是,就在大家一次次妥協時,換來的卻也不是多數人以為的「和諧」,一起起暴力拆遷此起彼伏。就說以鄭州大學第四附屬醫院遭遇違法拆遷的事件為例,簡直是一個現場版驚悚片,各大媒體爭相報導,一時間鬧得沸沸揚揚,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那麼,我們就要問問了,在當今社會,拆遷徵地工程熱火朝天的開展時,那些尚未被關注的違法拆遷事件要怎麼處理?

  「民告官」這個事到底靠不靠譜,我們的希望究竟在哪裡?

  希望一,新《行政訴訟法》

  雖然,「民告官」曾經是個敏感字眼,甚至與「大逆不道」齊名,但是1996年「中國民告官第一案」標誌著行政訴訟渠道將日漸通暢。一路發展,行政訴訟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百姓的訴訟權利,卻還是不可避免地成為了「民告官」的枷鎖。幸運的是,2014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終於實現了行政訴訟法24年來的首次修改,在倡導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今天,這一修改具有歷史性意義。

  首先,新《行政訴訟法》針對複議案件作出了新的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看似僅僅擴大了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實則是拓寬了行政相對人的維權路徑,否定了「背靠政府的觀念」。

  其次,新《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

這一變更,在進一步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同時,明確了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打通了廣大被拆遷戶的立案通道!

  最後,新《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同時,對規範性文件的審理結果作出了明確規定,「認為該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不僅實現了訴訟的受案範圍與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的接軌,自此行政行為都會被司法權審查,而且實現了從根本上減少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歷史性進步,為「民告官」帶來新的希望,同時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司法進步!

  希望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法治的進步我們不可否認,行政訴訟渠道愈發通暢我們不可忽視,在此背景下,面對尚未有所改變的暴力拆遷和地方依舊「任性」執法,我們不得不搬出自2011年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這一條例的實施,使得行政拆遷退出了歷史舞臺。

  如果說,地方政府曾經任性違法拆遷時我們無處訴說,那麼今天就要理直氣壯地說STOP。《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那個行政違法拆遷的亂套時代已是過去時,今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以違反規定的非法方式迫使我們搬遷了,更禁止任何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應對當今社會日益激烈的拆遷矛盾,看著百姓與政府「針尖對麥芒」的關係,如果說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出臺是為了給我們被拆遷戶維權提供依據,那麼相關部門作出的各類規範徵地拆遷的緊急通知,就是為了引導執政部門規範行政。2011年3月,《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加大查辦違法違規強制徵地拆遷案件的力度,重點查處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或突擊、「株連」等方式強制徵地拆遷行為,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後仍然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等問題。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違規動用警力參與徵地拆遷的,因工作不力、簡單粗暴、失職瀆職引發惡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對違法違規徵地拆遷行為不制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徵地拆遷中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自古民不與官鬥,使得官僚日益猖獗!但是隨著法制社會的進步,我們在「民告官」的路上已然暢通許多,傳統加鎖亦在各項法律、規章的完善下被逐步破解。雖然各地都還有不少不得見光的「政績」,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條路已不再障礙重重,不再像過去那樣艱辛!大千世界,芸芸眾生,大穹蒼宇,時刻都在有序的運行之中,正負的生命也一直在相生相剋的理的制約和平衡之中,因此,請堅信「魔高一丈」不會是恆久之理,百姓的聲音必將成為這個社會的主音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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