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取得社團法人資格的條件

2020-12-17 人民網

工會取得社團法人資格的條件

2013年10月09日17:45  來源:中工網

  根據《工會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基層工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它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就是說,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工會屬於社會團體法人,由於各級工會的具體情況差別較大,《工會法》對工會法人的資格問題分兩種情況作了規定。《條例》規定:企業工會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以上資料摘自《企業工會工作基礎知識問答》一書,該書由研究出版社出版,中國工人出版社華東發行部負責本書的發行工作,需要者可與該部聯繫,諮詢電話:0571-888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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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人(第三節非營利法人)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第八十八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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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張律師解析:本條是關於非營利法人的定義及類型的規定。非營利法人是和營利法人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主要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的,不像其成員或者其設立人分配利潤的法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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