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吉林掃黑第一案宣判:多名公職人員捲入,「保護傘」法官摘帽)
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鬥爭進入尾聲,相關重大涉黑案件相繼收官。
10月19日上午,吉林省榆樹市劉立軍等23人涉黑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長春中院」)一審落判,這起案件曾被列為「吉林省十大涉黑案之首」。
案發前劉立軍主要從事房地產、借貸等生意,因涉黑被捕後,他涉及到的多起案件進入調查範圍。27年前的一起故意殺人案重啟調查,劉立軍從當年殺人案的證人身份轉變為故意殺人案的「共犯」。故意殺人案的真相如何,是此前庭審的爭議之一,並引起社會關注。
長春中院一審認定,劉立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偽造、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組織內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2年6個月至2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產,依法予以追繳或沒收。
涉黑案件背後的職務犯罪和「保護傘」問題亦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的重點。劉立軍案牽出多名公職人員腐敗,其中四人被檢方認為充當「保護傘」。此前庭審中爭議最大的一名「保護傘」——榆樹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原庭長於軍偉,在10月19日的判決中,成功摘掉「保護傘」的帽子。
10月19日下午,《財經》記者獲悉,劉立軍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滿,將提起上訴。在此前的庭審中,劉立軍及其辯護人辯稱,劉立軍並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指控存在「拔高」和「湊數」。
多名公職人員捲入,有法官成功「摘帽」
劉立軍涉黑案,從偵辦到一審宣判歷時2年多。10月19日上午,長春中院審理查明,劉立軍以家族關係及利益為紐帶,通過開工資、承攬工程、共同放貸、為組織成員家屬安排工作等方式籠絡他人,逐步形成以劉立軍為組織、領導者,並有多名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查明,該組織多年來向吉林省榆樹市多名房地產開發商及其他經營者高息放貸,設置高額抵押物,在催收欠款時以暴力、軟暴力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威脅、恐嚇、滋擾被害人,肆意確定抵押物價格及還款期限,勒索財物,強佔抵押物及被害人的其他財產,欺壓、殘害百姓,非法強佔經營者的巨額財產,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
此外,該組織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拉攏腐蝕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方便條件和非法保護。該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房地產行業、金融行業的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捲入劉立軍涉黑案。據《財經》記者獲悉,因劉立軍行賄而牽出的官員有榆樹市原副市長趙國軍、榆樹市原副市長馬光、榆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宋興旺、榆樹市房地產管理處原副主任劉寨華、榆樹市土地徵收中心原主任王景明等人,他們均被另案處理。
有四名來自公檢法的公務人員被指充當劉立軍的「保護傘」,分別是榆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李建國,榆樹市公安局生態環境犯罪偵查大隊原偵查員閆曉亮,榆樹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原庭長於軍偉,榆樹市檢察院檢務管理部原副部長金鑫。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李建國涉嫌受賄罪、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閆曉亮和金鑫涉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於軍偉涉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
在今年8月的庭審中,對於軍偉是否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引發庭審爭議。多名現場參與旁聽的人士向《財經》記者表示,於軍偉和他的辯護人對該項罪名提出質疑,多名其他涉案人的辯護律師也替於軍偉力辯無罪,這是法庭調查時「出現的奇怪一幕」。
於軍偉與劉立軍的結識在相關司法材料中有詳細描述。檢方指控稱,2016年6月,劉立軍為強迫榆樹市振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會良將作為借款擔保的8套房產抵頂欠款,通過朋友姜力請託時於軍偉為其提供指導和幫助。劉立軍向於軍偉介紹他與王會良之間借款及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於軍偉接受請託,為劉立軍出謀劃策,對起訴等事項作出指導。2016年7月,劉立軍在於軍偉的指導下,指使其親屬將案件拆分為兩起案件起訴,以使案件符合榆樹市法院管轄標準,並將原本系高息借貸引發的案件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對振邦公司提起訴訟。
檢方表示,於軍偉在審理案件中與劉立軍一同到王會良處送達文書。於軍偉明知該案系高息借貸引發的案件,仍未對借款的事實及是否存在虛假訴訟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而判決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於軍偉未依法履行職責,放縱以劉立軍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王會良實施詐騙,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於軍偉多次收受劉立軍錢款共4萬元。
對此,於軍偉在法庭上表示,此前他和劉立軍不認識,並不知道劉立軍是涉黑團夥,並不具有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觀故意,他還認為自己審理的案件並沒有違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當時借款雙方也未對案件事實提出異議。
最終,長春中院採納於軍偉及其辯護人的意見,認定於軍偉僅構成受賄罪,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證據不充分。
27年前的殺人案「反轉」
劉立軍因涉黑面臨多項指控。27年前的一樁命案重啟調查,劉立軍的身份從證人變成故意殺人案的嫌犯。
在劉立軍被捕的第五天,一份申訴材料遞至榆樹市公安局,申訴材料來自27年前被殺害的隋殿昌的妻子和兒子。隋殿昌被害3年後,隋殿昌妻子的表弟安洪臣落網,安洪臣於1996年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因安洪臣獲得減刑,6年前服刑完畢出獄。
這是一樁因瑣事引發的命案。1996年的判決認定,1993年1月18日,安洪臣與姐夫隋殿昌發生口角,經他人勸解後離去。當天15時許,安洪臣攜帶斧子到隋殿昌家,兩人再次發生口角。安洪臣將隋殿昌叫到榆樹市火車站鐵道線處,安洪臣用刀向隋的胸、腰部連刺兩刀,隋殿昌因胸部刺創致心臟破裂出血死亡。
時隔27年後,隋殿昌妻子和兒子申訴稱,在案發現場,隋殿昌的兒子隋勇親眼目睹劉立軍手持木棒,安洪臣用刀將隋殿昌殺害。隋殿昌的妻子和兒子申訴稱,劉立軍在榆樹稱霸一方,無人敢惹,「由於害怕劉立軍對我們打擊報復」,一直不敢來公安機關指認劉立軍殺害隋殿昌一事。2018年4月初,得知劉立軍涉黑團夥被抓獲,才敢來到榆樹市公安局舉報。
此時,距案發已有27年,《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的不再追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為此,榆樹市公安局報請當地檢察院,稱案發時,偵查機關未發現劉立軍涉嫌這起故意殺人犯罪,現報請核准對劉立軍涉嫌故意殺人一案追訴,且劉立軍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等多項罪名,「在社會影響性依然存在」。
該案層層報請,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雖然已超過追訴期限,但其犯罪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必須追訴。
殺人命案出現「反轉」,該案關鍵人士安洪臣的說法尤為重要。1995年,安洪臣落網時供述稱,在去隋殿昌家的路上遇到朋友劉立軍等三人,聽安洪臣說姐夫要拿刀砍他,劉立軍等三人表示要去看看,四人一起到達隋家。出了隋家,兩人追打時,撕打現場「沒有別人」。
劉立軍因涉黑被捕後,安洪臣的說法出現變化。2018年6月,安洪臣作證稱,他們出了隋家門口,往火車道線的方向跑時,劉立軍拿著在隋家找到的一根木棒,把隋殿昌打倒在地,兩人廝打在一起,他追上來後從兜裡掏出卡簧刀把隋殿昌扎了。安洪臣對警方解釋,當時沒交代,是答應了劉立軍不說(參與殺人),「反正我都推卸不掉,我如果交代劉立軍參與這事了,自己覺得太不講究了,出去後沒法在社會混。」
安洪臣的說法一變再變。《財經》記者獲悉,劉立軍的辯護人曾向法庭提交對安洪臣所做的調查記錄,安洪臣說,他沒看到劉立軍動手,「我如果看到了,我當年受審肯定不會不說他,因為我也想活。」這份文件由安洪臣籤字確認。庭審中,劉立軍一方申請安洪臣出庭作證。多名在庭審現場的人士表示,安洪臣在法庭上表示,他沒有看見有人用木棒打隋殿昌。
今年8月的庭審中,針對上述這起故意殺人案,檢方表示,安洪臣、劉立軍持兇器追打隋殿昌,劉立軍用木棒將隋殿昌打倒,安洪臣用尖刀扎隋殿昌胸部,致隋殿昌胸部刺破致死。劉立軍與安洪臣相互配合,共同造成隋殿昌死亡結果的發生,二人系共同犯罪,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劉立軍的刑事責任。
對這起故意殺人案,劉立軍的辯護人提出質疑。辯護人認為,當年安洪臣的供述較為穩定,隋勇和安洪臣的說法變化是因受到了不當壓力,並且新的證言與法醫鑑定矛盾,法醫鑑定並沒有顯示隋殿昌的背部和後腦有傷痕,「故不可能出現劉立軍在後面追趕,用棒子打隋殿昌的情形。」
10月19日,法院一審認定,這起故意殺人案罪名成立。法院認為,安洪臣2018年6月之後多次筆錄的形成過程均無法排除受到幹擾,因此安洪臣於2018年6月之後的筆錄及相關證據不應作為此起事實的定案依據,採信安洪臣1995年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