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微信聊天中,不打字可以,但是怎麼可以沒有表情包呢?
在這個沒有表情包就不能好好說話的年代,表情包已經成為了社交的一部分。
這不禁讓小馬想起了17年大陸和臺灣網友在網上進行的表情包大戰,那時鬧得風風火火,「表情包」一詞熱度一時無兩。
但是,用表情包要注意啦!有不少因為表情包而涉及版權的例子就擺在我們面前,到底表情包怎麼用才是侵權呢?今天小馬跟各位說一下。
微信「大黃臉」系列表情,我相信大家都再熟悉不過了,它其實是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創作完成的「微信表情系列1.0」中的部分表情。
騰訊科技創作後,將該系列表情授權給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在運營的微信軟體中專有使用。
表情包侵權事件
事情是這樣的: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吹牛」APP,因擅自在「吹牛」APP中使用了「捂臉」「奸笑」「嘿哈」等6個聊天表情,被騰訊科技、騰訊計算機二原告告上了法庭。因此,二原告主張青曙公司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50萬元。
在「微信表情」案中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為:騰訊科技公司是否對涉案微信表情享有著作權;被告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主審法官認為,首先,涉案的「微信表情」均為採用「黃臉表情」設計理念的卡通形象設計,在線條、色彩運用等方面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騰訊科技公司系涉案「微信表情」的作者,其創作完成時間為2016年8月29日,故騰訊科技公司自該日起對涉案「微信表情」享有著作權。
其二,關於被告提出的「奸笑」表情與百度團隊在先設計的「滑稽」表情相同或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抗辯主張,法院認為兩表情在眉毛的位置、長短和形狀等多方面均存在客觀可識別的明顯差異,且兩表情傳遞出的情緒和含義明顯不同,因此「奸笑」表情具有獨創性。
其三,關於被告提出的涉案「捂臉」表情與金某申請註冊的商標一致,且金某申請註冊商標時間早於涉案「捂臉」表情登記時間的抗辯主張,法院認為涉案「捂臉」表情的創作完成時間和發表時間均早於金某申請商標註冊的時間,且被告並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商標由金某創作完成,不能證明金某是涉案「捂臉」表情的作者。
其四,關於被告提出涉案「嘿哈」表情的原型來自盧某表情包的抗辯主張,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盧某的表情包早於「嘿哈」表情的創作完成時間,不能證明原告不是涉案「嘿哈」表情的著作權人。
其五,關於被告提出部分涉案「微信表情」來自微信表情開放平臺投稿的抗辯主張,法院認為來自開放平臺的聊天表情的提交時間和上架時間均晚於涉案「微信表情」的發表時間,不能證明原告不是涉案「微信表情」的著作權人。
故青曙公司侵害了騰訊科技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判決青曙公司賠償騰訊科技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餘元。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服刑,未提起上訴。
該案是社交軟體中表情圖標被侵權的典型案例,微信表情的權利人及經營者願意將其用於社交軟體中供用戶免費使用,增加了用戶使用的趣味性,但免費提供使用並不意味著他人也能未經許可將這些表情圖標用於自己的社交軟體中進行牟利。
表情包可以隨便用嗎?
當然不可以!現在很多真人表情包大多數來源於明星名人,濫用名人表情包、影視劇表情包,是可以被起訴侵權的!
還記得那個出現在電視劇《我愛我家》裡的「葛優躺」嗎?「葛優躺」可謂是一款現象級的表情包。
曾經某旅遊網站就因使用「葛優躺」的表情包,被葛優本人起訴侵犯肖像權,並賠償了數萬元。因為在某種程度上,一個表情包就代表了那個人,是具有肖像權的。
大家還記得王思聰吃熱狗的表情包嗎?王思聰就曾對此表情包申請了智慧財產權,因此,盈利機構濫用這張表情包的話,即可能涉及侵權。
是不是萬萬沒想到,平時被我們用得輕車熟路的表情包,竟然還涉及侵權!所以,「烏蠅哥」(張學友)、「洪荒少女」(傅園慧)、姚明等的表情包你們還敢亂用嗎?
我們還能不能愉快地進行聊天了?
其實啊,只要不是盈利目的極強的使用,是不算侵權的,另外在本平臺使用一般也不會涉及侵權,這是合理的適用範圍。
不追責不等於不侵權!
實際上,人家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明星「介意」表情包的存在,於情於理都沒什麼可指摘的。
至於有些「涉包」明星和影視劇的主創單位沒有訴諸法律,也並不等於使用表情包的人沒有侵權行為。
不追究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為維權成本高,有的是認為「畢竟在某種程度上也起到了宣傳效果」,還有的是因為侵權的取證和判定有為難之處,操作不便等等。
小馬有話說
網際網路是開放的、共享的!市面上有非常多的產品都是站在前人 的肩膀上,繼續迭代,不斷對接新需求,予以改進和優化。
但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絕不意味著可以惡意模仿,絕不能以學習、借鑑之名,行侵權之實!
就像表情包一樣,雖然有些表情包可以免費使用,但是,也有許多都標明了收費。他們雖然是一種產品,可是也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如果你有任何關於商標的難題,請諮詢小馬哦,小馬隨時為你解答一切商標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