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擁軍,1973年生,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研究領域:法學理論、法律文化學、司法學
在當下有關司法的媒體中我們經常看到這樣的報導:「某某縣法官「三秋」助農」;「某法院送法下鄉創和諧」;「某某法院百名法官慰問百名困難群眾」;「下基層法官入村開展治安巡防」;「某法院:扶貧結對送溫暖、真心實意解民憂」;「把法律送進千家萬戶,將和諧留在百姓身邊——法官在田間地頭宣講法律」;「某某法院院長走進田間地頭為群眾排憂解難——某院長與村民一起查看枯苗」;「某檢察院赴某社區開展普法宣傳活動」「某檢察院下鄉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服務基層群眾」;「某檢察院全身心投入扶貧濟困活動」;「某縣檢察院下鄉化解社會矛盾」;「某縣檢察院積極開展支農抗旱救災工作」;「某檢察院檢察長深入農村開展『三聯兩訪一幫』活動」;等等。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因此法院的職責在於審判,檢察院的職責在於法律監督,由此看來,上面提及的活動嚴格說來並不屬於法院或檢察院的工作範圍。扶貧幫困、慰問群眾應該屬於民政部門的工作,治安巡防應該屬於公安部門的工作,送法下鄉、普法宣傳應該屬於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支農助農屬於學習雷鋒做好事!由此說來,我們的司法機關是在搶幹本不屬於它們職責範圍內的活!
事實上,司法機關在搶幹不屬於自己工作的同時,不是無事可做,而是光自己的工作就忙的不可開交。例如法院,它們正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受案壓力,越是到基層「案多人少」的矛盾就越突出。據統計,1979年全國法院系統的工作人員約為5.9萬人,其中法官估計近4萬人;2010年全國法院系統工作人員32萬人,其中法官19萬人;案件審理數量,1978年為61萬餘件,而2010年估計將超過1200萬件。30多年來,法官的人數增長了近5倍,而案件數量則增長了近20倍。特別是當下,法院的案件受理方式由過去的審核制轉變為現在的登記制後,案件數量迅猛增長,很多法官都在超負荷工作,往往一名法官一年要辦到300多個案件,平均一天辦一起案件。在當下反腐高壓態勢下,檢察機關的工作任務也異常繁重,同樣也面臨著人手短缺的難題。
即使這樣,近些年來民眾對司法工作也不滿意,司法公信力低,司法工作效率和質量不高也確實是司法領域突出的問題。既然如此,令人不解的是,在自己的工作還沒有幹好,在自己仍忙的焦頭爛額的情況下,為何還要搶被人的活幹?
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曾這樣闡釋正義,他認為:因為人的能力所致,每個人只能從事一種而不是多種職業,只有當人從事了一種他最適合做的工作時才能做的最好,所以社會需要分工,而社會的正義其實就是每個人從事著最適合自己的工作的狀態。他把社會中的人分成統治者、軍人、生產者三類,社會正義就表現為每一類人做著自己應當做的工作。比如,一個人願意當國王,他有當國王的能力和熱情,他當了國王不但能夠把國家治理好,自己也身心愉悅,這就是正義!一個人願意種莊稼,他有從事農業生產的能力和願望,他作了農民,既能為社會多收穫糧食,同時自己獲得快樂,這就是正義!如果顛倒過來,即讓願意且適合做國王的人種莊稼,而讓願意且適合種莊稼的人做國王,這個社會就不正義了。讓一個願意且適合做國王的人種莊稼,只不過是大材小用而已,但讓願意且適合種莊稼的人做國王,那國家可要遭難了。俗話說,「女怕嫁錯郎,男怕入錯行」,中國歷史上許多皇帝之所以成為昏君並不是因為他們智力低下或品行低劣,而恰恰是因為從事了一件他們不適合做或沒有興趣做的工作,他們原本可以成為出色的畫家(宋徽宗趙佶)、精巧的木匠(明天啟皇帝朱由校)、優秀的詩人(南唐後主李煜)、高雅的道士(明嘉靖皇帝朱厚熜)和思想深邃的佛學家(梁武帝蕭衍),但因選錯了職業,或落個千夫所指,或落個家敗人亡!
作為一個法官,法律是他的專業,司法是他的工作場域,他在多年的審判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他最擅長的工作就是通過法律來為當事人裁斷糾紛。讓擅長裁判案件的人——法官來裁判案件,這就本身就體現了正義。而讓法官去從事本來不屬於他的且自己也不擅長的業務,比如普法、扶貧、維穩、幫教等等工作,這反倒可能會,別人的工作做不好,自己的業務也荒廢了。
在西方世界,法官是非常神聖的職業,他守衛著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他是矯正社會疾病的人,社會的公正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法官來體現的,因此他入職場之前是需要向神宣示的。正因如此,不是任何人隨隨便便就可以成為法官的。當初正是基於此,柯克法官才回絕了國王詹姆士一世想通過審案來消遣的提議並告誡他:「法官要處理的案件動輒涉及臣民的生命、繼承、動產或不動產,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處理好的,更需要技藝理性。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
正是為了保證這種法官任職的嚴肅性,西方國家建立了嚴格的法官選任制度。要想成為法官必須在大學接受良好的法學教育,並且通過淘汰率極高的法官任職資格考試。例如在德國,大學的法學本科生若要取得法官資格,必須通過兩次國家司法考試。第一次考試即大學畢業考試,考試合格者要經過兩年的實習,然後參加注重實際能力的第二次考試,通過後才可獲得見習法官的資格。在日本大學法律畢業生要想成為法官,首先要參加淘汰率高達95%以上的第一次司法考試,過關者才有資格參加第二次司法考試,通過後成為研修員,在司法研修所研習兩年後參加第3次司法考試,通過者方能獲得見習法官的資格。見習法官工作滿5年後,才能取得法官資格。經過三次嚴格的司法考試,大約只有1/60的報考者最終能成為法官。在英美法系國家除了重視系統的法學教育外,還非常重視律師的職業經歷。例如,在英國,法官必須從律師中挑選,而且必須從英國四大律師公會的成員中任命。一般來說擔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治安法官)必須有7年以上的出庭律師資歷,擔任高級法院的法官必須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師資歷,且年齡必須50歲以上。擔任上訴法院的法官或上議院的常任法官,必須有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師資歷或2年以上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資歷。通過這樣的法官選任制度,實際上那些沒有經過長期法律規訓或缺乏法律實務能力的人就被排除在司法之外了。
正是因為司法的重要性和任職的嚴格性,在西方世界法官一定要由高智商、高學歷、高素質的人來擔任,法官是該社會中的絕對的精英。同時法官的偉大還在於他是一種經驗性的存在,他的工作得需要一種被柯克法官稱之為「技藝理性(Artificial Reasoning)」的能力。這種能力不是光依靠學習書本知識就能獲得,而需要在長期地學習、訓練、試錯、總結中、在理論與實踐、知識與經驗不斷地來回往復中潛移默化地形成。它的養成需要一個長期實踐的過程。這正如英王亨利六世時代的大法官約翰?福蒂斯丘爵士所說的:「法律乃是法官和律師界的特殊科學,……要在法律方面成為專家,一個法官需要花二十年的時光來研究,才能勉強勝任。」所以在西方,法官是一個曲高和寡、超凡脫俗的職業,既沒有人能隨隨便便地成為法官,同時成為法官的人也不能隨隨便便的再兼職做其他工作(兼職做大學教授除外)。讓一個擅長法律、諳習司法經驗的專家做一些技術含量過低的工作,不但是人才浪費,同時也是對法官職業的褻瀆。
幾年前在某個省份,曾推進一場「三進三同」運動,即公務人員「進基層、進村子、進農戶,和農民同吃、同住、同勞動」,結果這些不會幹農活的地方機關幹部反而給農民增加了許多負擔,有些機關幹部開公車去給老百姓插秧、收谷,光停放在田間的車子就把老百姓進出的路堵的死死的,造成了很大浪費和不效率。前些年某縣一位紀委書記積勞成疾、因公殉職,在弘揚其先進事跡時對其秉公執法、反腐倡廉的內容報導不多,對其扶貧救困、搶險救災、樂於助人的事跡報導的卻不少。不是說該書記的事跡不應該弘揚,而是說宣傳者的思維是有問題的,因為這樣的宣傳削弱了主題。
社會離不開分工,每個人在這個社會中都有自己的角色,我們只要演好了自己的角色就應該說盡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每個人都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和義務,社會正義就實現了。當下中國的很多社會問題恰恰是很多部門,特別是某些公權力部門沒有演好自己的角色、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造成的。因此我們說,為人民服務不一定表現為幹本職以外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其實就是最為樸素的為人民服務!上述機關幹部要想真正地為農民服務,就應該體現在本職工作中。如果你是農業部門的,就應該在為農民引進優良品種上做文章;如果你是水利部門的,就應該在為農民興修水利設施上下功夫;如果你是質量監督部門的,就應該在查處假冒偽劣農資上花氣力;如果你是公安部門的,就應該在懲辦坑農害農的違法犯罪上動腦筋;這對於老百姓來說,要比給他們幹農活實惠的多!
勞動誠然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但有簡單和複雜之分、低投入的和高投入的之分。黨和人民供我們上大學,甚至還需要我們上研究生,經過層層考試考上了公務員,之所以社會為我們投入這麼高的成本,為的是讓我們從事一般人無法從事的複雜勞動,而結果呢?我們卻在「三進三同」的旗幟下又回到了原點!這豈不是浪費,如果不是浪費那就是作秀!
無獨有偶,這種「越俎代庖」、「不務正業」的現象也表現在當下的司法機關中。許多司法機關之所以樂於從事司法事務以外的工作歸根結底是傳統的「政法」式思維驅使的結果。在「政法」式思維下,公、檢、法、司整體上是一家,都是國家政權機關的一部分,都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責任和義務,國家可以統籌安排,因此,它們自然應該無差別的承擔著普法、扶貧、維穩、幫教等社會責任和政治責任。另外,「廉價司法」的理念也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就是說,從國家的層面並沒有把司法視為一份特殊性的工作,並沒有真正意識到司法的特殊意義、功能以及重要性。長期以來,在法院和檢察院仍然奉行著一套與行政機關相同的管理機制,在法官和檢察官的遴選、晉升、考核適用著和普通公務員大體相同的模式。在這樣的理念與體制下,司法機關不應該具有獨立性、專業性和特殊性,司法就應該和人民群眾打成一片,過分強調司法的專業性往往有官僚主義和脫離群眾之嫌。正是為了彰顯這種司法的人民性,許多司法機關才在自己忙的焦頭爛額的情況下依然對非司法性質的事務樂此不疲,而且在設計者們看來,越是把這種工作做到農村、農業、農民就越能顯示這種人民性。
筆者認為,中國當下的司法必須保持人民性,但人民性的保持應以幹好本職工作為基礎,即當法官審好案,實現了司法公正,化解了糾紛和矛盾;當檢察官做好了法律監督,讓該受法律追究的人受到了追究;司法工作真正實現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期望,司法的人民性自然就體現出來了。否則,普法、扶貧、維穩、幫教這類工作做得再多,人民群眾仍然不滿意,因為你的主業沒有做好!如果你是一名國腳,在世界盃上總踢不進球,縱然你桌球玩的再好,你也依然挨罵!如果我是一名教授,縱使我在生活中是個弱智,但是我在學問上無可挑剔,你依然要為我點讚!因為我分得清主次而你卻分不出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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