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至11月,襄州區某汽車公司兩名銷售顧問在銷售汽車的過程中,為了幫助客戶開具收入證明、房產證明,均聯繫在襄州區光彩市場從事偽造印章業務的女子丁某,要求雕刻印章6枚(其中3枚村民委員會印章)。
丁某將上述刻章業務微信發送給男子某甲。某甲和妻子某乙遂共同偽造了上述6枚印章。兩名銷售顧問用偽造的印章為客戶辦理了業務。
2019年2月16日,一名男子(另案處理)為了實施詐騙犯罪,微信聯繫丁某,要求雕刻印章,丁某聯繫某甲,某甲偽造了印章。
2019年4月8日,一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辦理保險的過程中,因投保人和繳費人不一致,公司無法入帳,為了公司入帳方便,聯繫丁某要求雕刻印章2枚。丁某再次將業務交給某甲,某甲偽造了上述兩枚印章。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用偽造的印章辦理了團體保險合同。
案發後經湖北東湖司法鑑定所鑑定,送檢的上述9枚印章與供比對樣本印文不具有同一性。除第一被告丁某外,其他的被告人均聘請了辯護律師。
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姜接受襄州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委託後,開始為丁某辯護。她及時到法院閱卷,多次會見丁某,為其講解刑法及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的有關法律規定,聽取丁某陳述的相關案情,參加庭審,發表辯護意見,並不厭其煩地對丁某進行普法教育,讓其深刻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
李姜律師在完整了解相關案情後認為,公訴人指控的受援人丁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的罪名沒有問題。但是,她對該案的部分事實有異議,理由是:公訴機關指控丁某偽造三枚村民委員會印章,但村民委員會既不是國家機關,也不是人民團體,既不是公司,也不是企業;雖然偽造村民委員會印章有社會危害性,但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犯罪對象和構成要件。且被告人丁某具有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自首、是初犯偶犯、有年幼小孩需要照顧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應從輕處罰。
襄州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並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受援人丁某的認罪態度,最終採納了李姜律師的部分辯護意見,遂判決丁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法援律師李姜:
需加大普法力度
我在和受援人丁某交流溝通的過程中發現,她不明白私刻印章是違法犯罪行為,對該罪名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也不清楚。
丁某法律意識淡薄,才做出了違法犯罪的行為。丁某是一名很有代表性的人物,反映出普法教育跟不上社會發展。
現在社會上仍有很多人的法律意識不強,甚至有人知法犯法。這需要長期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從思想源頭上有效遏制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來源:襄陽晚報
【來源:襄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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