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的庫房-建築防火要求

2020-12-19 氣體滅火消防設計

石崢嶸:民用建築不應和廠房和倉庫合建,但可以設置其功能所需的庫房,並應符合相關規定。

文末附規範爭議:民用建築的地下室作為庫房使用,防火分區面積按倉庫確定,還是民用建築確定?

一、除為滿足民用建築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築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5.4.2

民用建築不能和廠房倉庫合建。

民用建築由於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布置部分附屬庫房。此類附屬庫房是指直接為民用建築使用功能服務,在整座建築中所佔面積比例較小,且內部採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庫房,如建築中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

二、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築內。5.4.2

如在民用建築中存放或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火災或爆炸時,後果較嚴重。因此,對存放或銷售這些物品的建築的設置位置要嚴格控制,一般要採用獨立的單層建築。本條主要規定這些用途的場所不應與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築合建,如設置在商業服務網點內、辦公樓的下部等,不包括獨立設置並經營、存放或使用此類物品的建築。

三、民用建築內的附屬庫房,應滿足一定的防火分隔要求:

建築內的下列部位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牆上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但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6.5.3條的規定:(6.2.3)

4 民用建築內的附屬庫房,劇場後臺的輔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築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築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築內的廚房;

6 附設在住宅建築內的機動車庫。

四、民用建築內的庫房應依功能所需設置,不宜集中設置,尤其不宜集中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等場所。

五、爭議探討:民用建築的地下室作為庫房使用,防火分區面積按倉庫確定,還是民用建築確定?

答:民用建築的庫房,其防火分區面積按民用建築確定,但需要注意以下原則:

1、民用建築內僅可設置自身功能所需的附屬庫房,不應設置其他庫房。

2、民用建築內的庫房應依功能所需設置,不宜集中設置。

3、民用建築內的附屬庫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牆上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但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6.5.3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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