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崢嶸:展覽建築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築防火要求及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展覽建築設計規範》以及相應的系統類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
本文共分14大章節,文末附爭議探討:
怎樣解決《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展覽建築設計規範》之間的矛盾?
第一章 基本原則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1、展覽建築(展覽館)是進行展覽活動的建築物,是展出臨時性陳列品的公共建築,展覽館可分為綜合展覽館和專業展覽館,一般由展覽區、觀眾服務區、展品儲存加工區和辦公後勤區組成。(3.5.21)
2、展廳是用於陳列展品或提供服務的室內空間。(《展覽建築設計規範》JGJ218-2010 2.0.2,2.0.4)
3、展覽建築規模可按基地以內的總展覽面積劃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並應符合表1.0.3的規定。(1.0.3)
4、展廳的等級可按其展覽面積劃分為甲等、乙等和丙等,並應符合表1.0.4的規定。(1.0.4)
二、基本原則:
1、展覽建築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築防火要求及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展覽建築設計規範》以及相關的系統類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
2、地市級及以上的文物古蹟、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等建築物屬於重要公共建築物。(B.0.1)
3、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第73條)。參見:區別及概念:人員密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
4、展覽建築和其他功能建築合建的綜合性建築,除展覽建築部分應符合展覽建築的相關規範標準外,其他部分的建築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展覽建築附屬自用的辦公室等輔助功能場所,不影響展覽建築的定性。
6、特定功能的展廳及建築,應協調特定規範執行,比如:涉及文物、藝術等重要物品的展覽設施,應同時符合《博物館建築設計規範》要求,涉及書刊圖片的展覽廳,應同時符合《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等等。
7、當展廳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時,可採用性能化設計方法進行防火設計。(5.2.5)
第二章 滅火救援
展覽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滅火救援設施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7章確定。其中,佔地面積大於3000m的單、多層展覽建築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詳見7.1.2)
第三章 建築分類·耐火等級
展覽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1章確定,其中,建築高度大於50米的公共建築、建築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000m的展覽建築、以及高層建築中的重要公共建築等,屬於一類高層民用建築。
註:地市級及以上的文物古蹟、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等建築物屬於重要公共建築物。(B.0.1)
第四章 建築層數
展覽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3章確定。
一、商店建築、展覽建築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5.4.3)
二、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5.4.3)
三、展廳不應設置在建築的地下二層及以下的樓層(4.1.2)。註:本條為《展覽建築設計規範》(2010版)要求,與第二項所述《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18版)要求不同,宜以較嚴要求為準。
第五章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除為滿足展覽建築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展覽建築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5.4.2)
二、設有展廳的建築內不得儲存甲類和乙類屬性的物品。室內庫房、維修及加工用房與展廳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00h的樓板進行分隔,隔牆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5.2.6)
三、倉儲空間應與展廳分開布置,公共服務空間和輔助空間宜與展廳分開布置。倉儲空間、公共服務空間和輔助空間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5.1.3)
四、展廳等人員密集場所,不應布置在柴油發電機房、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等的上一層、下一層,也不應貼鄰。(5.4.12、5.4.13)
五、使用燃油、燃氣的廚房應靠展廳的外牆布置,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乙級防火門窗與展廳分隔,展廳內臨時設置的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採用電能加熱設施。(5.2.9)
六 、展位內可燃物品的存放量不應超過1天展覽時間的供應量,展位後部不得作為可燃物品的儲藏空間。(5.2.10)
七、公共建築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5.5.14)
第六章 防火分區
展覽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3章確定。其中: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5.3.4)
1、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不應大於4000m;
2、設置在單層建築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內時,不應大於10000m;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於2000m。
第七章 安全疏散和避難
展覽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安全疏散和避難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5章確定。
一、多層展覽建築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採用封閉樓梯間。(5.5.13)
註:展覽與其他功能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築內時,則其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應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確定,或按該建築的主要功能確定。
二、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內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8.1.2)
三、展廳內展位通道尺寸除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4.2.7)
1、甲等、乙等展廳主要展位通道淨寬不宜小於5m,次要展位通道淨寬不宜小於3m;
2、丙等展廳展位通道淨寬不宜小於3m。
四、展廳等場所內的主要疏散走道應直通安全出口,其淨寬度不應小於4.0m,其他疏散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2.0m。(8.7.3)
五、展廳內的疏散走道應直達安全出口,不應穿過辦公、廚房、儲存間、休息間等區域。(5.3.5)
六、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廳等開敞空間場所內,當疏散通道的兩側無維護結構時,疏散通道的位置應予以確定,不應隨意變更或佔用。(3.1.4)
七、展覽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建規》5.5.17規定,其中: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於 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 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 25%。具體要求詳見規範圖示5.5.17,以及專題講解:消防安全疏散詳解-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開敞式辦公區等。
八、展覽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展覽廳的建築面積和人員密度計算,展覽廳內的人員密度不宜小於0.75人/m確定。(建規5.5.21-6)
註:對於展覽廳內的疏散人數,本規定為最小人員密度設計值,設計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採用更大的密度。
第八章 消防設施
一、室內消火栓系統:
1、高層展覽建築、建築高度大於 15m或體積大於5000m的單、多層展覽建築,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8.2.1)。
2、室內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7.1.12)
2.1 室內消火栓宜設置在門廳、休息廳、展廳的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樓梯間附近等明顯且易於操作的部位;
2.2 展廳在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樓梯間附近等處設置室內消火栓後,經計算仍不能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能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時,可沿疏散通道設置埋地型室內消火栓;
2.3 埋地型室內消火栓的井蓋應設有明顯的標誌,並不應被遮擋。
3、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建築面積大於 200m 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8.2.4)
二、自動滅火系統:
1、單、多層展覽建築中,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 1500m 或總建築面積大於 3000m 的展覽建築,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8.3.4)
2、高層展覽建築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8.3.3)
3、以上情況,除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根據本規範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8.3.5)
5、當展覽建築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對於室內最大淨空高度大於12m的展廳、大型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宜採用帶霧化功能的自動水炮等滅火系統(7.1.13)。註:需結合前述3、4項要求應用。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的展覽建築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1)
2、展廳宜選擇智能型火災探測器,在單一型火災探測器不能有效探測火災的場所,可採用複合型火災探測器。展廳的高大空間場所應採取合適且有效的火災探測手段。(7.5.10)
3、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1)
四、防煙排煙系統:
展覽建築屬於公共建築,應按《建規》8.5有關公共建築的要求設置防煙和排煙設施,具體設置要求應依《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執行。
五、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展覽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其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10.3章要求以及《展覽建築設計規範》要求設置。其中:
1、展覽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疏散照明。(10.3.1)
2、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屬於人員密集場所,應滿足人員密集場所的相關要求。
3、總建築面積大於8000m的展覽建築,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10.3.6)
註:根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要求,蓄光疏散指示標誌不應再使用,應採用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4、展廳每層面積超過1500m時,應設有備用照明。重要物品庫房應設有警衛照明。(7.4.11)
5、展廳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於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7.4.9)
6、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具體設置要求,應依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確定。
六、滅火器:
1、展覽建築應設置滅火器(8.1.10),其中:
1.1、縣級及以上的文物保護單位、檔案館、博物館的庫房、展覽室、閱覽室,建築面積在2000㎡及以上的圖書館、展覽館的珍藏室、閱覽室、書庫、展覽廳,應按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附錄D)
1.2、縣級以下的文物保護單位、檔案館、博物館的庫房、展覽室、閱覽室,建築面積在2000㎡以下的圖書館、展覽館的珍藏室、閱覽室、書庫、展覽廳,可按中危險級及以上等級配置滅火器。(附錄D)
2、滅火器的具體設置要求,應依據《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確定。
七、其他:
1、防火捲簾門兩側各0.5m範圍內不得堆放物品,並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範圍。(8.3.7)
2、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的展覽建築、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築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10.2.7)
3、展廳應設置防火剩餘電流動作報警系統。(7.4.5)
4、展位配電應設置帶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的電源總開關,且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的剩餘動作電流不應超過30mA。(7.4.3-3)
5、展廳和庫房的照明線路應採用銅芯絕緣導線暗配線方式。庫房的電源開關應統一設在庫區內的庫房總門外,並應裝設防火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7.4.12)
第九章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展覽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消防電源及其配電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10.1章確定,其中:
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的展覽建築,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25L/s的其他公共建築,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10.1.2)
第十章 內部裝修要求
展覽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建築內部裝修應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要求,其中:
一、民用建築內的庫房或貯藏間,其內部所有裝修除應符合相應場所規定外,且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4.0.13)
二、展覽性場所裝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4.0.14)
1、展臺材料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
2、在展廳設置電加熱設備的餐飲操作區內,與電加熱設備貼鄰的牆面、操作臺均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
3、展臺與滷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貼鄰部位的材料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
三、展覽建築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下列規定:
1、單層、多層展覽建築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表5.1.1的規定。
2、高層展覽建築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表5.2.1的規定。
3、地下展覽建築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表5.3.1的規定。
第十一章 涉及人防工程的展覽建築
設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展覽建築,依據《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二章 補充說明
一、需要搭建臨時建築時,應採用燃燒性能不低於B1級的材料。臨時建築與周圍建築的間距不應小於6.0m。(8.7.2)
二、展覽館、候機(車、船)建築(廳)等大空間建築內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當不跨越防火分區且在穿越房間隔牆處設置防火閥時,可採用難燃材料。(9.3.14)
三、本文末涉及的相關要求,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要求,以及《展覽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執行。
第十三章 申明
本文所述,均為與展覽建築特定功能相關的技術標準及規範要求,實際應用中,各項具體要求,應結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要求,以及《展覽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執行。
第十四章 規範爭議及探討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展覽建築設計規範》存在諸多矛盾之處,怎樣解決兩者之間的矛盾?
《展覽建築設計規範》的防火設計要求,主要是參照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06版)以及《高層民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05版),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18版)確有諸多矛盾之處。原則上,當相同描述對象存在矛盾時,應按新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處理。但是,展覽建築的設置層數,宜按《展覽建築設計規範》處理:展廳不應設置在建築的地下二層及以下的樓層(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