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京9月3日電(記者顧燁)蘇州市滄浪區法院3日通報,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園區分局原副局長胡傳江因貪汙罪、受賄罪,一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目前此判決已經生效。
法院認定的受賄事實為2004至2009年期間,胡傳江利用其先後擔任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園區分局跨塘派出所所長兼任蘇州工業園區跨塘鎮人民政府副鎮長以及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園區分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轄區內經營者及案件當事人現金,以需贊助款的名義向轄區內公司索取現金,共計人民幣7.5萬元;貪汙事實為2006年1月,胡傳江在負責跨塘派出所公務餐費支出結報的審批結算過程中,採用虛開餐費發票轉提現金的方法,將單位資金人民幣8萬元非法佔為己有。
法院認為,胡傳江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物合計人民幣8萬元,構成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索取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7.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萬元。最終法院決定判處胡傳江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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