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請你不要慌,先看個能幫你鎮靜下來的事實:法定代表人只能「代表」公司,並不能「代替」公司。「冤有頭、債有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權利,相應的民事責任及後果也都歸於公司,不歸個人。一般情況下,你作為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 公司才是真正要還錢的債務人。一般情況下,如果確定公司對外欠下的債務屬於公司債務,那麼公司應當承擔償還的責任。
3. 不過,有幾種特殊情況,你作為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要償還:你同時是公司股東,並且沒有完成實繳出資;或者將公司財產與你個人財產混同,或者抽逃出資等。這些往往發生在一人公司或者「夫妻店」「家庭店」。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產生租賃合同糾紛,乙公司是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是乙公司唯一的自然人股東,在履行合同時沒有用公司的帳戶,而用他個人帳戶向甲公司支付押金,這就屬於「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損害了公司法人的獨立性,法院就判決王某對公司欠債承擔連帶責任。
4. 如果你作為法定代表人 「承諾」了承擔公司債務,那也需要幫忙還債。這種「承諾」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在公司對外籤的合同中,約定了你對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你籤字了;二是你在公司對外籤訂合同後,就公司債務向對方提供了個人擔保;三是你對公司債務提出由自己承擔,對方也同意。
5. 當然,如果你替公司還了錢,可以用追償權把錢要回來。可以依照法院判決或者「承諾」中的具體約定,要求公司支付給你相應的金額。比如法院判決你承擔20%的債務,而你償還了100%,那你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給你80%。如果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的債務份額沒明確規定,你可以在對外還款後,向法院另行起訴,要求明確自己和公司各自的債務份額,並拿回一部分錢。
6. 需要提醒你,不論你是否還錢,這種情況下都存在變「老賴」的風險:公司因為欠債被起訴,被法院強制執行後也沒能還清,公司就很可能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你也會被限制消費:火車、飛機坐不了,住酒店只能選低端的,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等方面也會受影響。
7. 如果你被限制消費了,可以嘗試用這些手段自救:一是你先替公司履行債務,只有還錢才能不被限制消費。記得保留好證據,便於向公司追償;二是你可以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或者與債主達成和解,由債主向法院提交同意解除的申請書。但最終能否解除限制消費,決定權還是在法院手裡。
當然,如果你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影響公司還債的直接責任人,那麼你還可以嘗試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撇清和公司的關係。法院審查確定情況屬實後,可能會同意解除你的限制消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