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朋友遇到了這樣一件鬧心的事情:朋友有一套地段好,裝修精的閒置房子,本想租出去增加收入,哪知遇到一家奇葩租客,經常拖欠房租,拖來拖去總共欠了約5萬塊錢的房租。最後這家租客乾脆耍起了無賴,既不繳納房租,也不搬走。朋友一去就把生病的老太太推出來,朋友也不敢對老太太怎麼樣,就這麼一直拖著。
隨著房屋租賃市場的日益火爆,房屋出租放與承租方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多。我們首先應該明確:房屋的租賃涉及到的最基本的法律關係就是出租房與承租方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一份規範的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房屋出租放與承租方之間的矛盾,即便是最後走到訴訟階段也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護雙方利益。那麼但就房租租賃而言什麼樣的合同才能稱作規範呢?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賃期限;(七)房屋維修責任;(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當然,合同只是在儘可能規範已知或者已預料到的情況,然而任何個案都有其特殊性,這就決定了每一份房屋租賃合同都應該根據租賃雙方的實際情況儘可能的規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長期以來人們提起合同要麼想到《合同法》,要麼想到複雜的法律文書,卻往往不太重視合同本身的客觀性。簡單的民事合同並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深奧,因為法律歸根結底是源於生活,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所以,在訂立合同時,如有條件可以請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幫忙;如無條件,合同雙方儘可能將所想到的權利義務都寫入合同中,不用過於專注法言法語。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盡最大可能解決已經預想到的矛盾,採取應對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每個人的法律素養不同,雖然籤訂了規範的合同,很多人並不會按照合同的規定去行事。這就會產生本文開篇所遇到的情況。面對這種情況除了向法院起訴要求騰房以外,我們應如何應對?
第一,報警,讓警察把他們趕走?
可以報警,並配合警察做好相應的出警記錄。然而,就我國公檢法機關的職權劃分而言:面對雙方的民事合同糾紛,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組織雙方調解。在雙方沒有違反《治安處罰法》等法律規範時,公安機關是沒有執法權的。
第二,停水,停電,把他們逼走,房租我不要了?
如承租方合同已經到期,在給與其合理的期限後任然拒不搬離,房屋所有人可以停水、停電、停天然氣。因為,合同已到期,而且已經給與了對方搬離期限,在自己的房子裡停水、停電、挺天然氣是房屋所有人的權利。
第三,可以自己動手把他們的東西搬走嗎
在房屋已經到期的情況下,給與對方合理期限後任然拒不搬離的,房主可以將其物品打包搬走,但應注意一下問題:1、如果合同中規定了對到期後房內物品怎麼處理的,按合同進行。2、如合同中沒有規定的:房主可以在租期到期後通過簡訊、電話、紙質通知書等形式,並且邀請物業、社區居委會、以及警察等第三方見證的情況下,正式告知租客:「在合理期限內搬離(三天或者七天),如不搬離房東有權將房屋內物品搬出處理。」。到期後任然不搬離的,房主可在物業、社區居委會、以及警察等第三方見證的情況下將房內物品處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房屋出租過程中一定要有一套規範的《房務租賃合同》,如遇衝突可按合同進行。真的遇到上述情況,在時間和精力允許的情況下筆者還是建議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