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例集錦_政務_澎湃新聞-The Paper

2020-12-14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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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案例集錦

案例一

(一)案情簡介

2018年8月23日,李某因生產需要,到湖南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現場諮詢並洽淡購買生產設備事宜,雙方於同年9月4日籤訂了合同,約定李某以176800元的價格從湖南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處購買了二手200T打包機和160T金屬切割機各一臺。而後雙方各自履行了交貨、付款的義務。李某在使用兩臺設備生產的過程中,因貨物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而導致其經濟受損,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為保障自身權益,遂李某將湖南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攸縣法院於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8年12月6日、2019年4月18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認為,2018年8月23日、9月4日,原告到被告公司諮詢洽談購買設備事宜。雙方訂立合同後,均應誠實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根據庭審查明,雙方交易的系「二手機械」,原告對貨物進行了實地考察,被告亦是按原告指定貨物發放的事實,和被告對其向原告交付貨物的型號非合同約定的貨物型號的認知推定,本院認定原、被告在合同訂立、履行中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與被告籤訂的《湖南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銷售合同》;

二、限原告李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貨物給被告;

三、限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李某貨款176800元。

(三)法官有話說

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典型案例。消費者在與商家籤訂合同的過程中,應當仔細核查,確保合同交付的標的物要和約定的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案例二

(一)案情簡介

2012年6月14日,因工作需要,株洲市某煤礦與孟某祥籤訂了《機械廠經營承包合同》,承包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期五年。合同籤訂後,雙方按約履行。合同到期後,孟某祥向某煤礦遞交了《承包結算申請書》,請求終止承包合同。2018年11月10日,雙方籤訂《株洲市某煤礦機械廠承包合同終止協議》,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孟某祥不再具有承包資格。之後當事人雙方對承包期間的承包款、電費、五險一金、欠發工資等費用進行了結算,因對部分款項的數額存在差異,故某煤礦將孟某祥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2019年3月20日、4月3日,攸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株洲市某煤礦被告孟某祥與企業有關的糾紛一案。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籤訂的《機械廠經營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承包後應當依法履行承包人的義務。根據雙方認可的數額,被告還應上交承包款34024.88元。關於被告承包期間欠發的工資,還應付職工工資合計93095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一審、二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孟某祥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株洲市某煤礦支付承包款34024.88元;

二、被告孟某祥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株洲市某煤礦支付承包期間的職工工資93095元;

三、駁回原告株洲市某煤礦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官有話說

買賣雙方在籤訂合同後應及時進行結算,並保存支付憑據,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案例三

(一)案情簡介

江西某公司及浙江某公司系塑料雨衣布等材料的加工、銷售企業,攸縣某雨具廠系生產銷售雨衣、雨傘及雨披等個體工商戶。江西某公司成立前,浙江某公司與攸縣某雨具廠有多年的業務往來,2013年3月4日,浙江某公司相同的股東登記成立江西某公司。2014年11月12日,經對帳,攸縣某雨具廠確認尚欠浙江某公司貨款共計908996.9元。自2015年3月起,攸縣某雨具廠就開始與江西某公司發生業務往來。2015年8月15日,雙方核對往來帳目,其中就包括浙江某公司對攸縣某雨具廠享有的債權908999元(江西某公司認可為908996.9元),攸縣某雨具廠經營者易某華在對帳單上簽名予以確認。2017年7月11日,雙方再次對帳,攸縣某雨具廠經營者易某華在對帳單上簽名確認尚欠江西某公司貨款761683.98元。而後,江西某公司多次要求攸縣某雨具廠償付貨款未果,故將其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本院審理認為,該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攸縣某雨具廠與江西某公司、浙江某公司之間雖未籤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根據攸縣某雨具廠與江西某公司雙方的陳述,及江西某公司提供的多份對帳單、送貨單及收款憑證可以認定攸縣某雨具廠與浙江某公司、江西某公司之間分別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本案中,浙江某公司與江西某公司系同一股東成立的不同公司,根據浙江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其認可已將其享有的對攸縣某雨具廠的債權轉讓給了江西某公司。雖然江西某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通過書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攸縣某雨具廠該債權已轉讓,但根據2015年8月15日、2017年7月11日攸縣某雨具廠經營者易某華籤名確認的對帳單,可以認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浙江某公司對攸縣某雨具廠908996.9元債權已轉讓給江西某公司,並已通知攸縣某雨具廠,攸縣某雨具廠知悉該債權已轉讓。故,該債權轉讓行為對攸縣某雨具廠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法院一審、二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攸縣某雨具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江西某公司貨款共計761683.98元及利息;

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攸縣某雨具廠的反訴請求。

(三)法官有話說

買賣合同雙方進行大額貨物交易,務必籤訂書面合同,如果沒有書面合同賣方要保留好送貨單、收貨單、發票等憑證。如果債權人將合同中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應當通知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帳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019年第46期

編輯:康帥

審核:聶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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