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中院二審宣判兩起涉惡上訴案

2020-11-04 法治甘肅網

法治甘肅網 甘肅法制報訊(新甘肅·甘肅法制報記者 李洋)10月29日至30日,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崔某某等7人、宿某某等14人惡勢力犯罪上訴兩案進行宣判。

崔某某等人上訴案

10月29日,金昌中院依法對崔某某等7人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一案二審進行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9月9日,永昌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崔某某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40000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年6個月至7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後,被告人崔某某等4人向金昌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崔某某先後糾集上訴人許某某、賀某某、曹某某及原審被告人趙某某、李某等人,在發放高利貸、強索債務過程中,採取毆打、威脅、滋擾、貼身跟隨、張貼「大字報」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上訴人崔某某為糾集者,上訴人許某某、賀某某、曹某某及原審被告人趙某某、李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該惡勢力犯罪團夥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被害人及親屬的正常生產生活,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上訴人崔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借貸金額,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或非法手段佔有他人合法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上訴人崔某某為索要債務,指使上訴人許某某、賀某某及原審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楊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上訴人崔某某、許某某、賀某某、曹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訴人曹某某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還構成尋釁滋事罪。

金昌中院認為,原判認定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宿某某等人上訴案

10月30日,金昌中院依法對宿某某等14人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犯罪一案二審進行宣判。

9月8日,金川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宿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40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8年至1年2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後,被告人宿某某等9人向金昌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宿某某、李某某以開設的金昌市「動漫大巴」等四家公司為依託,夥同上訴人張某甲、薛某、周某某等7人及原審被告人張某乙、張某丙等開設賭場,非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並採用暴力和威脅等手段,在賭場及周邊區域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上訴人宿某某、李某某為首要分子,上訴人張某甲為重要成員,上訴人薛某、周某某、白某及原審被告人張某乙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維護該犯罪組織整體利益,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通過多種方式逃避法律的追究。到上述四處賭場參賭人員多達70餘人,導致部分參賭人員或家庭破裂,或產生輕生念頭,或身患抑鬱,或債臺高築,賣房賣車,傾家蕩產,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金昌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二審期間,因上訴人白某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故二審對上訴人白某依法從輕處罰,對其餘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均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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