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別人提了撤三申請怎麼辦呢?」
「應該提供什麼樣的使用證據呢?」
「被撤三了需要什麼時候提供使用證據呢?」
每個被核准註冊滿三年商標權人都可能遇到的問題,不知道你是否有很多問號???
為了能夠讓這些疑問變成實實在在的解決方法,接下來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說說《商標法》規定的撤三制度的「撤」與「三」,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9年2月21日,廣東信威家居發展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佛山市歐範嘉居家具有限公司第4622198號第20類「保羅世家POLOHOUSE」商標在「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註冊。
佛山市歐範嘉居家具有限公司在收到撤三答辯的通知書後,不知所措,於是委託豬八戒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進行答辯,本案的撰寫老師在了解案情後,仔細對客戶收集的證據進行了篩選和整理,最終選用了在「家具; 櫃檯(臺子)」等商品使用的情形以及客戶在京東、淘寶等電商平臺的銷售記錄,基於專業的知識和對於撤三制度深層次的理解,最終本案得以成功,註冊商標的予維持。
基於此,我們對於撤三制度有了一個新的認識。
「撤」指代的是撤銷,清理閒置商標,撤銷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刺激申請人積極使用其商標;「三」指的是連續三年未使用,但是只要申請人在商業活動中真實地使用了其商標,就應當認定其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是僅僅局限於那「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中也指出:「應當注意的是,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激活商標資源,因此只要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地使用了註冊商標,且註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本身沒有違反商標法律規定,則註冊商標申請人已經盡到法律規定的使用義務,不宜認定註冊商標違反該項規定。」
沒有使用的註冊商標是沒有靈魂的,故商標申請人在商標申請註冊成功後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其商標進行公開、真實的使用,使其發揮商標的區分作用,遇到類似情形可以委託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答辯,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