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因為索要一張發票,顧客竟然將收銀員打傷,不僅自己要接受行政拘留的處罰,還為此承擔賠償責任。今年5月,市中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做出了終審判決,顧客為此需要支付1.3萬餘元的賠償費用。這起看似不起眼的小糾紛,引發的法律後果卻不小,也提醒更多人遇事需冷靜。
為索要機打發票暴打收銀員
□案情回放
為索要機打發票暴打收銀員
2013年5月14日晚上,吳鵬和周運等四人到我市某夜總會唱歌。幾個好朋友在一起唱歌時,還喝了點酒助興。
當晚11點半左右,吳鵬到夜總會的二樓收銀臺,向工作人員劉婷索要發票。劉婷回應:「發票要到一樓去開,我們這裡只有手撕發票,沒有機打發票。」這時,醉燻燻的吳鵬向劉婷吼道:「價格這麼高,還不提供發票,手撕的有什麼用!」
店內工作人員擔心吳鵬鬧事便將他勸離收銀臺,將他引至一樓。幾分鐘後,吳鵬又來到二樓收銀臺,揮拳打向正在辦公的劉婷,導致劉婷頭部腫脹起包。
劉婷於5月15日凌晨2點半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前額頭皮血腫、胸部軟組織損傷。劉婷住院一個多月,共計支出醫療費用8734.27元。之後,公安部門對吳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吳鵬行政拘留五日。
事後,劉婷和吳鵬就相關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因此劉婷起訴到法院,要求吳鵬支付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2.7萬多元。
在法庭上,吳鵬雖然承認打人的事實,但是認為劉婷要求的醫藥費過高,其中很多治療項目超過了劉婷的受傷範圍。
因此,在審理過程中,吳鵬申請對劉婷的用藥治療合理性進行鑑定。經法院委託,南京金陵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劉婷所行的根管充填術、複雜充填術、根管預備、開髓引流術、髓腔消毒術、神經阻滯麻醉項目屬不合理治療費用。吳鵬為此支出鑑定費1540元。以上不合理治療費用,通過醫院的費用明細清單顯示,共計600元。
打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判賠償1.3萬餘元
□法院判決
打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判賠償1.3萬餘元
2014年10月,一審法院認為,吳鵬因劉婷稱無法開具機打發票即拳擊劉婷致其受傷,過錯在吳鵬,作為侵權人,吳鵬依法應當對劉婷的損害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法院關於劉婷主張的各項賠償數額予以了確認,遂判決吳鵬賠償劉婷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及營養費共計1.3萬餘元。駁回劉婷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吳鵬不服,以其動手打傷劉婷的原因是索要發票,劉婷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自行應承擔一定責任為由,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關於劉婷是否存在過錯,本案責任比例應如何劃分的問題,根據公安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的事實,以及劉婷就醫所在醫院出具的病歷、醫療費票據等證據,能夠認定吳鵬對劉婷實施毆打行為致使劉婷受傷。吳鵬因劉婷稱無法開具機打發票即毆打劉婷,劉婷對此無過錯。吳鵬在公安機關調查時陳述:因酒喝的很多,一時也沒多想就打了。吳鵬故意侵害劉婷的身體健康權益,依法應對其侵權所致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故一審判決吳鵬對劉婷的損害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關於劉婷用藥是否合理的問題。一審期間經原審法院委託南京金陵司法鑑定所對劉婷用藥治療合理性出具鑑定意見,一審判決根據該司法鑑定意見已經對劉婷支出的屬不合理治療的根管充填術、複雜充填術、根管預備、開髓引流術、髓腔消毒術、神經阻滯麻醉項目的費用進行了扣除,原審法院已對用藥是否合理進行鑑定且雙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故吳鵬主張的對劉婷產生的治療費用予以扣除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5月19日,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記者 陳新穎 通訊員 王超 湯孫寧
□法官說法
手撕發票也是正式發票
本案是一起因索要發票引起毆打致人損傷的糾紛。本來吳鵬作為消費者向夜總會索要發票是其法定權利,但卻因酒後一時衝動而在權利行使過程中侵犯了劉婷的身體健康權。我們注意到吳鵬在索要發票時提到手撕發票(通用定額發票)沒有用,實際上機打發票和手撕發票(通用定額發票)都是國家有效的正式發票,商家只要能夠提供其中一種即不屬於違規。如果吳鵬事先知道這個常識,或者有工作人員向他解釋清楚,這起糾紛或許就可以避免。另一方面,對於KTV、酒店等從事娛樂餐飲的商家來說,考慮到有的顧客消費時會飲酒,且一般人數較多,應注意培訓工作人員與這類消費者的溝通、應急技巧,儘量避免發生衝突。
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周開庭公告
(6月8日—12日)
6月8日9:30,上訴人侯書明與被上訴人徐州市齊隆商貿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在第30法庭開庭,主審法官杜林。
6月8日10:00,上訴人徐州振寧物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睢寧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在第28法庭開庭,主審法官單德水。
6月9日10:30,上訴人史為敏與被上訴人孟慶民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在第31法庭開庭,主審法官宋新河。
6月9日14:00,原告郭豔麗與被告尹健,第三人徐州市富地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在第32法庭開庭,主審法官張建民。
6月10日10:20,上訴人劉興均與被上訴人徐州礦山設備製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在第31法庭開庭,主審法官廖偉巍。
6月10日10:30,上訴人徐州熙泰工藝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呂京京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案在第16法庭開庭,主審法官潘全民。
6月11日10:20,上訴人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徐州分公司與被上訴人吳保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在第31法庭開庭,主審法官趙明輝。
6月11日14:00,上訴人濱海縣振大超級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豐縣分公司與被上訴人肖潔、李峰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在第15法庭開庭,主審法官吳丹。
6月12日10:30,上訴人沛縣金絲元紡織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魏玉利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在第16法庭開庭,主審法官胡元靜。
6月12日14:00,原告姚同富與被告嶽興武、季鳳祥、呂成蘇、鮑恩洋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在第28法庭開庭,主審法官魏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