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納稅諮詢回復在網上引起了部分財稅從業人士的討論。
一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12366納稅服務平臺諮詢,增值稅減徵2%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服務平臺答覆需要。
個別網友認為,為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國家減免小規模納稅人2%的增值稅,如果減免的稅款還要併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那麼稅收政策扶持力度不是打了折扣?有網友認為這樣操作不合理。
事實上,無論是基於稅法視角,還是基於會計視角,小規模納稅人減徵2%的增值稅都需併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我們來回顧一下納稅人的問題。
問:疫情期間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那麼2%這部分需要併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基於稅法視角的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此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徵2%的部分屬於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需要計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基於會計視角的分析
1.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其他轉卡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
2.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帳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定,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
3.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具體處理環節
環節1:每月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根據稅法的規定(按3%的稅率)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確認應交稅費。
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同時,按照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附加徵收率計算計提附加稅費: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環節2:季度申報時,對於減徵2%的增值稅部分,從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一般轉到「營業外收入」科目。
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備註:減徵2%部分)
貸:營業外收入
同時,將季度內計提對應的附加稅費衝回,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紅字)
——應交教育費附加 (紅字)
——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紅字)
對於減按1%徵收的增值稅,申報繳納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備註:減按1%稅率繳納部分)
貸:銀行存款
同時申報繳納增值稅對應的附加稅費,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貸:銀行存款
綜上,從會計處理的視角,減徵2%增值稅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最終併入「收入總額」計徵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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