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江蘇房地產金融報導了江北通宇林景尊園延期交付的新聞。項目最早一批房源原定今年3月交付,業主卻至今沒拿到房。與開發商交涉時,被告知至少要延期交付1年以上!更誇張的是,延期交付期間,開發商僅賠付業主10元/天!更多內容請回顧:通宇林景尊園延期交付,僅賠10元/天!業主:太奇葩!
這家樓盤為何會延期交付這麼久?賠付標準是否合理?開發商最新回應是什麼?今天,江蘇房地產金融做了追蹤,將最新情況呈現給大家。
1
延期交付相關問題,官方回應來了
大家知道,受今年年初疫情的不可抗力影響,南京不少樓盤發布過延期交付的公告。據我們最新摸排,此前表示要延期交付的樓盤如綠地海悅、桃園世紀等,已經全面復工,大概率會按時交付。
在近日的實探中,通宇林景尊園施工現場一片靜悄悄,還未全面復工。開發商在給業主的答覆中提到:「小區所有樓棟統一到明年交付,最遲明年年底。」
今天,我們致電浦口區建築安裝工程質量監督站,工作人員說:「疫情後的工地復工時間,政府目前沒有明確的條文予以約束。」
南京市房產局工作人員表示:「疫情對工期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影響的程度有多大?誰也無法給出準確的判斷。目前政府還沒有出臺相關文件來約定延期交付的期限。如果買房人遇到類似事情,建議找律師進行諮詢,必要時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問題。」
2
賠付標準是否合理?
今天,江蘇房地產金融諮詢了恆大、龍湖、融創等開發商,得知南京主流房企延期交付的賠付標準,在總房款的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三不等。
有開發商告訴江蘇房地產金融:「商品房交易的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首先基於買賣雙方籤訂的購房合約。第一個是條款內容要經過雙方認可;第二個延期交付賠償標準,一般根據開發商自己的標準來定,每家開發商都不一樣。業內常規的賠付標準是總房款的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五不等。」
我們找到了南京發生在2017年的類似糾紛:原告郭某,於2016年購買了江北金泉泰來苑的房屋,開發商應於2016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實際上於2017年1月19日將房屋交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10元/天。
司法訴訟時,原告主張按已付房款萬分之三/日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法院認為:合同約定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為10元/天,原告按已付房款萬分之三/日的標準主張沒有依據,但考慮合同約定的遲延交房違約金計算標準與被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相比,明顯偏低,應予調整,參考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酌定遲延交房違約金計算標準調整為40元/天。
對此,律師表示:
當業主與開發商因延期交付相關問題產生司法糾紛時,涉及到的違約金賠付應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當合同就逾期違約有約定時,以約定為基礎,綜合實際損失予以調整;
其次,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按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通宇林景尊園項目在商品房交易合同中約定了延期交付賠付標準,但與主流約定比標準過低,業主可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要求開發商進行調整。
3
律師專業建議
北京煒衡(南京)律師事務所王希武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關於疫情影響樓盤交付的情況,日前最高院出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中,雖然並沒有明確規定開發商延遲交付的期限,但通知中也明確了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因此,開發商提出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需延遲超一年交付,根據意見的規定,開發商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日前南京的樓盤多數已復工,即使有延期交付的情況,不可能需要延遲一年多才能交付。建議通宇林景尊園的業主們儘快去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儘快交房。」
最後,律師強調:
廣大業主們在遇到商品房延遲交付時,原被告均要做好充分準備。首先要確認該逾期交付(或視為未交付)問題的原因,如系政府原因、不可抗力等要做好證據收集工作,即是否構成逾期交付;其次對於質量問題要有充分論證,即該質量問題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是否可以視為房屋不能使用;最後,對於違約金的主張及抗辯更需要必要的材料及充分依據證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