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訴求合理,商家不認錯或賠償有分歧怎麼辦?江蘇消協發布維權...

2021-01-08 網易新聞

消費者訴求合理、商家過錯明顯,但不管消協如何調解?商家始終不認錯或雙方賠償金額分歧過大怎麼辦?3月10日上午,江蘇省消協發布2014年消費維權支持訴訟典型案例,提醒廣大消費者:當自己的消費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

案例1

萬元風衣被洗縮水

法院判洗衣店賠3558元

案情2012年,胡女士在香港以13700元港幣買了件BURBERRY品牌風衣。2013年12月,她將風衣送至南京盈家洗衣服務有限公司江寧店(福奈特品牌加盟店)乾洗,並叮囑必須乾洗。但取衣時發現風衣嚴重縮水、起皺、退漿明顯。2014年2月,多次協商無果後她向江蘇省消協投訴,經過多次調解,雙方仍在賠償金額上分歧過大,江蘇省消協終止調解支持訴訟。

判決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認為:被告是專業洗衣公司,雖然洗衣單上沒有對洗滌方式做出明確約定,但公司仍應按風衣洗標要求進行專業乾洗,如果認為水洗洗滌效果更佳,應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2014年7月法院依照《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判決:被告南京盈家洗衣服務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胡女士3558元,並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2

無期限滷菜券不能用

消費者獲賠等額現金

案情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31日,常州市消協陸續接到79起投訴,反映在常州賓館購買的無截止使用日期的預付式滷菜券不能使用,涉及金額共計22920元。經市、區兩級消協調解,常州賓館在2014年5月31日前兌現了45位消費者的滷菜券,但仍有34位消費者的券沒兌現。商家對剩餘消費者訴求不再理睬,並拒絕接受調解。

判決2014年9月,消費者張先生作為受損害的25位消費者(其餘9位消費者放棄訴訟)代表向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發起訴訟。法院判決:常州賓館於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返還滷菜券面值等同現金。

案例3

購房條款不平等

開發商被判退定金

案情2013年12月,毛女士看中鎮江某樓盤,售樓處工作人員為其提供了按揭銀行,銀行工作人員承諾只要有收入證明在一個月之內可貸款到位。在此前提下,毛女士籤訂認購協議書。但事隔幾日,銀行工作人員卻告知由於政策原因不能保證按期貸款到位,並且首付比例也要調整了。由於正式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第4條規定「買受人貸款不能按時到位需要承擔違約金的賠償責任」,12月27日,毛女士收到開發商的《關於延期籤約手續等相關事宜的催告函》。函稱毛女士務必於2013年12月31日前至售樓處籤合同,逾期所交購房定金不退還。12月30日,毛女士向鎮江市消協投訴,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終止商品房訂購協議。

判決2014年2月毛女士向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終止合同,開發商退還定金2萬元。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方退還了毛女士的定金2萬元。

案例4

寄丟通知函逾期交房

消費者訴訟獲賠9萬元

案情2013年,消費者楊先生購買鎮江某開發商房產一套。合同約定開發商2013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並在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但楊先生不但沒收到書面交房通知,反而在2014年2月22日收到《房屋交付催告函》。楊先生認為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要求按合同支付違約金。開發商稱於2013年12月23日向楊先生快遞寄出房屋交付通知函。並且《補充合同協議》中有「無論消費者是否收到交付通知,均以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為準。」鎮江市消協認為開發商存在過錯。因為其發出的房屋交付通知函不能完成投遞,是由於向快遞公司提供的電話號碼錯誤導致,而且開發商存在單方免除責任的格式條款,且事先並未向消費者作出說明,違反《消法》、《合同法》。

判決2014年8月,楊先生向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11月法院一審判決:一、開發商在判決生效三十日內向楊先生交房屋。二、開發商向楊先生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90913元。三、楊先生向開發商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8457.6元。

綜合點評

消協調解無效 消費者起訴多勝訴

江蘇省消協副秘書長居上介紹,在省消協去年受理的9萬8千多件投訴中,最終通過訴訟解決的只有42件,佔比非常少,但大多非常典型。其中,房屋類訴訟較多,這主要是因為所涉金額大,且合同中不平等格式條款引發糾紛較典型。一般而言,對消費者投訴消協首選調解,但如果消費者訴求合理而不是無理取鬧、商家過錯明顯卻拒不認錯,或雙方就賠償金額分歧過大的(以風衣案例為例,消費者希望1萬多元全賠,而洗衣店只肯賠1千元),消協調解無法解決會支持消費者訴訟,並提供法律援助。從最終結果看,法院大多支持消費者勝訴。

(揚晚)(來源:法制時報)

本文來源:南海網-法制時報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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