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越市監處字[2020]62號,當事人廣東貝必佳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在京東商城的網店上銷售佳寶萊孕婦橄欖油時,宣稱該產品為「預防妊娠紋專用護膚品」,涉嫌違反廣告法,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1月20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京東商城開設有網店,店鋪網頁名稱:佳寶萊官方旗艦店,實際備案名稱:佳寶萊旗艦店,店鋪網址://mall.jd.com/index-724958.html,主要銷售化妝品。2019年10月10日,當事人開始在京東商城的網店上架銷售佳寶萊孕婦橄欖油,該產品實際名稱為佳寶萊孕產橄欖油,生產許可證號:粵妝20170015。當事人為增強其所售化妝品吸引力,提高銷量,在網店的網頁上宣稱佳寶萊孕婦橄欖油為「預防妊娠紋專用護膚品」。由於佳寶萊孕婦橄欖油是一款普通化妝品,並非藥品,當事人發布上述使用「妊娠紋」文字內容的廣告,易使化妝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當事人委託他人設計、製作含有「妊娠紋」文字內容的網頁,共計支出700元。經核實,當事人的廣告費用為700元。
當事人作為廣告主,在化妝品廣告中使用醫療術語「妊娠紋」,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
依據規定,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000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04月19日。
詳情摘要 | |||
有變更情形: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穗越市監處字[2020]62號 | ||
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 | 當事人 | 名稱 | 廣東貝必佳母嬰用品有限公司 |
註冊號 | 440104000662296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張志輝 | ||
違法行為類型 |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 ||
行政處罰內容 | 罰款,責令改正罰款金額:1000.000000萬元人民幣,沒收金額:0.000000萬元人民幣 |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 2020年04月19日 |
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越市監處字[2020]62號
當事人名稱:廣東貝必佳母嬰用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9J5LF85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住所:廣州市越秀區廣園西路121號安華美博城A座-2-203室 法定代表人:張志輝 成立日期:2017年1月22日 經營範圍:批發業 2020年1月14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位於廣州市越秀區廣園西路121號安華美博城A座-2-203室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京東商城的網店上銷售佳寶萊孕婦橄欖油時,宣稱該產品為「預防妊娠紋專用護膚品」,涉嫌違反廣告法。本局於1月20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京東商城開設有網店,店鋪網頁名稱:佳寶萊官方旗艦店,實際備案名稱:佳寶萊旗艦店,店鋪網址://mall.jd.com/index-724958.html,主要銷售化妝品。2019年10月10日,當事人開始在京東商城的網店上架銷售佳寶萊孕婦橄欖油,該產品實際名稱為佳寶萊孕產橄欖油,生產許可證號:粵妝20170015。當事人為增強其所售化妝品吸引力,提高銷量,在網店的網頁上宣稱佳寶萊孕婦橄欖油為「預防妊娠紋專用護膚品」。由於佳寶萊孕婦橄欖油是一款普通化妝品,並非藥品,當事人發布上述使用「妊娠紋」文字內容的廣告,易使化妝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當事人委託他人設計、製作含有「妊娠紋」文字內容的網頁,共計支出700元。經核實,當事人的廣告費用為700元。 證據如下: (一)當事人網店網頁截圖,產品網頁截圖; (二)現場筆錄、本局詢問當事人的代理人的詢問筆錄; (三)京東店鋪維護費用單據; (四)取證照片,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 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當事人作為廣告主,在化妝品廣告中使用醫療術語「妊娠紋」,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000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越秀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