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注意!企業微信公眾號內容簡介屬於廣告 違反廣告法將受罰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的一份判決書,提示了新媒體時代企業網絡營銷的新風險。
在這起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4月29日二審宣判的案件中,北京威科亞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威科公司)的上訴被駁回。此前,威科公司對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朝陽市監局)的一個行政處罰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撤回該處罰,但一審被駁回起訴。
案件的事實很簡單,但對市場帶來的影響將很廣泛。
官微介紹使用「第一品牌」
2017年10月25日,朝陽市監局收到舉報稱,威科公司微信公眾號「威科先行財稅信息庫」在功能介紹中使用了涉嫌違反《廣告法》的宣傳用語。經網上檢查,威科公司在上述公眾號中使用了「荷蘭威科集團(Wolter Kluwer)旗下全球財稅第一品牌CCH」,涉嫌違反《廣告法》關於不得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其中的違規詞是「第一品牌」。根據《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法條中列舉的三個絕對化用語並非全部違規用語,執法部門在政策細則和日常執法時形成了慣用的絕對化用語庫。
判決書顯示,威科公司官微的這句功能介紹用語從2014年11月就已使用,之所以被執法部門發現,是因為職業打假人舉報。
「第一品牌」確定屬於《廣告法》禁止的絕對化用語,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企業官方微信公眾號的功能介紹內容是否屬於廣告。
對此,從朝陽市監局作出處罰的過程可見執法部門也極為謹慎。
2017年10月25日,朝陽市監局收到舉報;
2017年10月27日,朝陽市監局決定予以立案;
2017年12月26日,朝陽市監局經審批延長辦案期限30日;
2018年1月19日,朝陽市監局經審批後擬作出停止發布上述廣告,處以罰款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8年2月2日,朝陽市監局經審批再次延長辦案期限90日;
2018年5月15日,再次延期90日;
2018年6月1日,朝陽市監局對威科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2018年8月13日,朝陽市監局組織聽證會並製作《聽證筆錄》;
2018年8月22日,朝陽市監局經審批再次延長辦案期限90日;
2018年9月3日,朝陽市監局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擬定《行政處罰建議書》;
2018年9月19日,朝陽市監局經集體討論同意上述處罰意見;
2018年10月31日,朝陽市監局對威科公司作出被訴處罰決定;
2018年11月7日,向威科公司進行了送達。
可以,這一處罰決策過程長達一年多,辦案歷經4次延長。
公眾號簡介屬於廣告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威科公司認為,公眾號功能介紹的內容不屬於廣告。其一審時指出,只有在發布者主觀目的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發布內容指向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的前提下,所發布的內容才應被認定為廣告。
威科公司舉例稱,2018 年5 月15 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官網曾發布《企業自建網站中簡介內容屬於廣告嗎?》一文,其中所述案例中的行政複議機關明確指出,當事人在自設網站發布的企業簡介應當屬於企業對外公開的信息,不屬於《廣告法》調整範疇。
事實上,關於「企業自建網站中簡介內容是否屬於廣告」,在執法部門內部也存在爭議,多篇各地廣告執法人員發表的文章中,存在「屬於廣告」和「不屬於廣告」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威科先行財稅信息庫的官微簡介如今已經更改)
本案中,法院認為微信公眾號中功能介紹的信息屬於廣告。
根據《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中載明的內容,微信公眾號系騰訊向用戶提供的包括信息發布功能在內的網際網路技術服務。微信公眾號可以通過微信公眾平臺為相關用戶提供服務,包括群發信息、單發信息、用戶信息處理等。
法院據此認為,企業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信息,能夠起到向微信用戶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作用。威科公司雖然主張涉案信息僅是「功能介紹」中載明的內容,但該信息並未設定閱讀權限,任何微信用戶均可以閱讀,該主張不能否定威科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推廣其服務的主觀意圖。
同時,威科公司系以盈利為目的成立的營利法人,涉案信息的內容亦是從所屬集團、專業領域、服務品質等方面介紹其所提供的服務,以提高競爭力和公眾的認可度。因此,威科公司實施的上述行為符合《廣告法》規定的商業廣告活動,屬於廣告法的調整範疇。
一旦被認定違反了《廣告法》關於絕對化用語的規定,處罰將頗為嚴厲,可以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威科公司認為自己被處罰得過重,但其被處以二十萬元罰款已是處罰的最低限。
最終,法院駁回了威科公司的上訴,維持了朝陽市監局的處罰。
當然,為了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避免企業因為輕微違法被誤傷,各地市場執法部門在陸續出臺豁免規定。尤其是企業在廣告中誤用絕對化用語,目前已經大量被職業索賠人利用,以舉報為由私下與企業「談判」謀利。
2019年10月29日,朝陽市監局出臺了《北京市朝陽區市場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對於首次被發現使用了絕對化用語的不予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DF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