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扶梯是以電力驅動,在一定方向上能夠大量、連續運送乘客的開放式運輸機械。
自動扶梯的組成分類及主要參數
1 組成及分類
(1)組成
(2)分類
按使用條件分:有普通型(每周少於140h運行時間)和公共運輸型(每周大於140h運行時間)。
按提升高度分:有最大至8m的小提升高度,和最大至25m中提升高度以及最大可達65m的大提升高度3類。
按運行速度分:有恆速和可調速兩種。
(3)主要參數
主要參數
額定速度(V):梯級在空載情況下的運行速度(m/s)。一般為0.5m/s、0.65m/s及0.75m/s。
傾角(α):梯級運行時與水平面構成的最大角度,通常為30°或35°一般採用30°。
提升高度(H):扶梯的上基點與下基點的垂直高度差(m)。
梯級寬度(梯級名義寬度mm)(B):國內自動扶梯一般採用0.6m、0.8m、1.0m,相對應平均每個梯級承載為1人、1.5人、2人。
梯級水平段(L):扶梯進口處水平運行的距離(mm)。
當v=0.50m/s時,L≥800mm;
當v≤0.65m/s時,L≥1200mm;
當v≤0.75m/s時,L≥1600mm。
2 自動扶梯輸送能力計算
理論輸送能力。指每小時理論輸送的人數。理論輸送能力(c,人/h)計算式為c=3600vk/0.4。
式中,v為額定速度(m/s);k為寬度係數(梯級寬度為0.6m時取1.0;0.8m時取1.5;1.0m時取2.0)。
如:寬度600mm,速度為0.5m/s,每小時的輸送能力:C = 3600X1.0X0.5/0.4=4500人/h
額定速度是設計確定並實際運行的速度。自動扶梯傾斜角不大於30°時額定速度不應超過0.75m/s,傾斜角大於30°且不大於35°時額定速度不應超0.50m/s。
當提升高度不超過6m, 額定速度不超過0.50m/s時,傾斜角允許增至35°。
自動人行道的傾斜角不應超過12°。
自動人行道:額定速度不應超過0.75m/s,當踏板的寬度不超過1.1m時,額定速度最大允許達到0.9m/s。
設置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規定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不得計作安全出口;
出入口暢通區的寬度不應小於2.50m,暢通區有密集人流穿行時,其寬度應加大。
欄板應平整、光滑和無突出物;扶手帶頂面距自動扶梯前緣、自動人行道踏板面或膠帶面的垂直高度不應小於0.90m;
扶手帶外邊至任何障礙物不應小於0.50m,否則應採取措施防止障礙物引起人員傷害;
扶手帶中心線與平行牆面或樓板開口邊緣間的距離、相鄰平行交叉設置時兩梯(道)之間扶手帶中心線的水平距離不宜小於0.50m,否則應採取措施防止障礙物引起人員傷害;
自動扶梯的梯級、自動人行道的踏板或膠帶上空,垂直淨高不應小於2.30m;
自動扶梯的傾斜角不應超過30°,當提升高度不超過6m,額定速度不超過0.50m/s時,傾斜角允許增至35°;傾斜式自動人行道的傾斜角不應超過12°;
設置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規定
自動扶梯和層間相通的自動人行道單向設置時,應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樓梯;
設置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層貫通空間,應符合防火規範所規定的有關防火分區等要求。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土建技術要求
每臺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進出口通道寬度必須大於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寬度,進出口通道的淨深必須大於2.5m,當通道的寬度大於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寬度的2倍時,則通道的淨深可縮小到2m。
進出口通道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運行上空垂直淨高應不小於2.3m。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進出口通道必須設防護欄杆或防護板,其高度≥1300m,並能防止兒童鑽爬。
扶手帶中心與建築結構的任何部位或扶梯之間間距不得小於500mm,否則應在交叉處設置符合標準的警示牌。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相互之間的間隙大於200mm時,應設防墜落安全設施。
若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與建築基礎底板相連時,必須考慮防水。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桁架的外裝修必須用無孔的防火材料,每平方的裝修重量最大為2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