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曾發布過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一年,電梯事故(包括扶梯和直梯)為44起,佔特種設備事故總數的14.86%。而全國一共有電梯162.85萬臺,電梯佔全國特種設備的四分之一左右。至2012年,我國電梯萬臺事故率為0.15,萬臺死亡人數為0.11,與國外發達國家水平基本相當。這項統計資料將扶梯和直梯混在一起統計,因此無法得出兩種電梯事故各自有多少。但通常來說,扶梯事故都比直梯事故多,但是致死率卻低。
隨著全球電梯設備數量的快速增長,與自動扶梯相關的事故也頻頻發生。美國2012年發生自動扶梯事故造成一萬多人受傷。香港 2012年統計數字顯示:發生扶梯事故1321宗,比去年增長22%。而同期在用自動扶梯臺數隻增長12.9%。近幾年來我國其它地區扶梯事故均為上升趨勢。雖自動扶梯事故死亡率較電梯低,但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對當事人產生的傷害也非常嚴重。
在一項針對近幾年大量自動扶梯事故案例的分析報告中,自動扶梯事故對乘客的傷害事故類型及所佔比例如下:機械部件之間的間隙產生的擠壓佔事故的43%;墜落佔事故的 15%;與物體發生碰撞、剪切,佔事故的15%;運行中發生的逆轉,佔事故的9%;跌倒佔事故的 9%;管理不善造成的其它事故,佔事故的9%。
在本次事故中,身亡女子是因為電梯踏板鬆動而被捲入扶梯,這屬於扶梯部件出現問題。出現這樣的問題,無外乎以下三種和人為因素緊密相關的可能:
一是產品質量不過關。我國自動扶梯製造與安裝標準GB/T16899,是根據歐洲標準EN115修訂的。國際大品牌扶梯進入中國市場後,生產製造按照國內扶梯質量標準進行。導致其產品質量有別於國際標準。除此之外,更為重要的是,受制於國內電梯行業不規範競爭,很多國際品牌扶梯陷入價格戰的深淵,不顧消費者利益"一味追求量化經濟"。導致產品質量把控不過關。扶梯生產企業使用更便宜的配件,或在零部件上做手腳,比如把鋼板厚度從2CM減到1.5CM。採用成本更低的材質生產「中國版的扶梯」。
二是安裝技術不達標。在自動扶梯設備數量劇增的大背景下,經驗豐富技術過硬的安裝人員急缺。自動扶梯行業安裝效益低,很難吸引高素質人才。企業只好聘用外地務工人員,無上崗證者,企業出資培訓一個月。一般都達不到培訓課時要求,上課三五天就去考試,而質量監督部門對其取證門檻設置過低。存在「發證太多」的問題,導致這些安裝技術人員根本就無技術可言。自動扶梯安裝質量自然堪憂。
2013年5月,湖北某市超市自動扶梯運行時有抖動現象,維修人員到現場檢查,將踏板拆了一塊,發現由於需要更換配件,暫時不能將自動人行道恢復正常,就沒有將拆除的踏板及時安裝還原,而是採用檢修速度將空缺的踏板孔洞隱藏在底部下面。維修人員就從迴轉站出來將蓋板蓋上了,沒有採取防護措施禁止人員通行,最終導致1名乘客墜落至桁架內死亡。
三是部件老化,維保不力。扶梯部件磨損、老化或失效要及時更換。使用環境的特殊性造成自動扶梯的梳齒板梳齒和踏板經常會有缺損,更換不及時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使用年限較長的部分扶梯,其運動部件磨損嚴重,更是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維保人員日常維護時若檢查不到位,沒有發現潛在危險,將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而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維保成本遞升,且缺乏政府監管。目前中國電梯維保市場混亂不堪。低價惡意競爭愈演愈烈,導致出現的低價維保單位維保質量無保證、無系統性,擾亂了自動扶梯維保市場的良性發展。部分維保人員沒有按照電扶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TSGT5001的內容要求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甚至缺少專業技能培訓"無證上崗"。根本無法保障扶梯維護保養的質量。
數據顯示,我國已成為全球電梯使用大國。北京、上海兩地的電梯保有量分別突破18萬臺和19萬臺,深圳和廣州的保有總量也超過10萬臺,與此同時,惡性電梯事故的頻發、多發也成為安全監管的一大難題。從2005年開始,我國平均每年發生40多起電梯事故,約30人死亡。
由於缺乏法律層面的明確規定,電梯事故發生後,究竟誰來擔責的問題,往往遭遇物業公司、製造商及維保公司等涉事相關方的推卸和扯皮。不僅如此,沒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各方也對究竟誰該擔責尤其是擔負首責,存在明顯的分歧。電梯在運營中,由於所有權、使用權、物業管理權、技術管理權(維修、維保、檢驗權)和具體使用者涉及多個主體,往往造成安全責任鏈條不明晰。一旦發生電梯傷人事故,圍繞誰來賠付傷者的醫療費,物業、開發商及維保公司便會陷入互相扯皮、卸責的狀態。
而電梯事故的追責,往往只到電梯企業或維保企業,幾乎很少看見對監管部門的處罰。追責的淺嘗輒止,或許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散亂不無關係。多數電梯事故和維保不到位有關。但「維保不到位」既然如此普遍,監管部門有無失責之處?反正,以往電梯事故的追責,往往只到電梯企業或維保企業,幾乎很少看見對監管部門的處罰。
追責的淺嘗輒止,或許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散亂不無關係。據悉,電梯質量、生產製造、監察、維修、安全使用等不同事項,散見於《產品質量法》、《物權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不同法律、法規。如此情形之下,在一起事故之後,要明確哪個部門的責任,或許並不容易。法律法規不明晰的後果,還體現在很多方面。比如在以往的電梯事故中,很多是服役20年左右的老電梯,但當前並無關於電梯使用年限的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