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找人冒充妻子辦離婚竟成功?法官要負責,離婚無效!

2020-12-23 王貝貝法律觀察

婚姻是男女雙方的人生大事,也是重要的法律關係。結婚和離婚,都涉及許多權利和義務的複雜變化,要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萬萬馬虎不得。

然而最近一位女士遇上了怪事:她明明拒絕去法院參加離婚調解,檔案卻顯示她已經和丈夫離婚了!

該女士表示,丈夫讓她去法院,她不想離婚便沒有前去。但幾天後她到婚姻巡迴法庭調檔案,卻發現她已和丈夫離婚,並籤署了她本人姓名的離婚調解書。當天,女士便找到法院進行申訴

調取法庭錄像後大家發現,在調解現場,冒名頂替該女士的人戴著口罩,並出示了手機裡保存的身份證影印件,才讓負責審理的法官認錯了人

目前,法官已調離崗位,女士丈夫和冒名頂替者被處以司法拘留。法院裁定原離婚調解書有錯誤,應予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即離婚無效。

離婚的正規程序是什麼?

作為公民生活中重要的法律事項,離婚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才能完成,不是雙方隨隨便便就能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以上法條,離婚一定要經過法院的調解,調解無效才允許離婚。除此之外,無論調解還是離婚訴訟,都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才有效力。因此,本案中女士被冒名頂替辦理的離婚手續,是絕對無效的。

在錯案中法官要負什麼責任?

本案中正是因為法官沒有核對確認當事人身份,才讓女士的丈夫有機可乘,用違法的手段達到了目的。身在主持法律實行的神聖職業,法官應當對履行職責時出現的重大失誤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理案件以案釋法,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25.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法官有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和紀律規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另行處理。27.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者不當行使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依照幹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法律規定的程序都要正確和完整地履行才保證有效力,企圖通過欺騙司法機關鑽空子的行為萬萬不可取。即使僥倖暫時矇混過關,也要付出更大的代價。

至於法律行業的從業人員,更應該在工作時盡心盡力,一旦出了差錯,法律後果可比其他行業嚴重!

(作者:陳澤宇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原創丨本文系王貝貝律師團隊原創文章,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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