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數據使用者是不是應該擁有不同的責任、權利、義務?因盈利目的而使用數據、交易數據他所獲得的收益是不是,應該要對給予數據的所有者必要的合理對價?」中國銀保監會國際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工商銀行原行長楊凱生在由《財經》雜誌、財經網、《財經智庫》、《證券市場周刊》聯合主辦的「三亞•財經國際論壇:後疫情時代的應對與抉擇」上如是說。
他談到,大數據作為一種生產資料,到底是屬於誰需要釐清,包括數據應該屬於數據的來源方,還是屬於受教行為者、生產行為者、交易行為者還是屬於數據平臺的,或者是屬於數詭計者、算法的提供者、信息整理者、發布者等。「數據的留痕者跟平臺之間究竟相互什麼關係,這一問題我們現在是否沒有完全的明白」,他說。
楊凱生認為,數據是隨著現在技術的飛速發展而產生的生產資料,與傳統的土地、勞動、技術、資本等生產資料確實不一樣,所以他的確權歸屬問題是有一定的難度,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
以下是現場實錄:
楊凱生:我想數位化的話題,近幾年來全球尤其我們國家數位化發展速度很快的。根據工信部信息通信研究院有一個研究成果,2019年也就是去年我國的數字經濟的增加值規模達到了35.8萬億。這是一個什麼概念呢?這一規模佔我國2019年GDP的36.2%。
當然對於這個數據坦率的說有一些不同看法。比如說社科院數理經濟還有技術經濟研究所,還有清華大學研究機構就這個問題也有各自研究成果,像社科院的數理經濟跟技術經濟研究所,他們的是17%,清華的研究似乎更低一點,關鍵問題口徑不一樣。比如說把數據產業化和產業數據化,這樣兩個方面的東西單獨分開統計還是合併在一起統計,這個數據差的很遠了。再加上數字產業化還有產業數位化的兩者之間的相互比例的關係又影響決定了成長速度,所以這樣幾家研究機構有一點不同。
歐美現在也有機構研究自己國家的數位化經濟發展問題,他們到目前為止基本上都表明了他們自己國家美國他們可能都是個位數,就是數字經濟佔了GDP的比重個位數。不管怎麼說這個數字高一點還是低一點,我想我們國家的數位化發展這幾年的進程非常快,數位化經濟我國的影響越來越大,或者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明顯了,這個結論我想大家肯定都不會有不同的看法。
關鍵下一步數位化我想還會繼續沿著這樣的一個趨勢發展下去,並且有不斷加快的勢頭,下一步我們怎麼樣把這個勢頭健康可持續的維持下去這個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你像這次「十四五」的規劃,還有2035年遠期目標,中央的建議裡面已經明確說了建立起數據資產資源產權,要建立數據資源產權交易流通、跨境傳輸、安全保護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範。這個作為重要的指導思想跟工作要求下一步怎麼樣落實好體現出來,各方面工作當中體現出來我想許多問題確實需要研究,許多工作需要做。
我今天想講其中一個問題,前一陣子我在一個場合也講了,就是數位化。這個數字的歸屬到底怎麼樣來看,有沒有產權的問題,我們數位化帶來的主要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這個固然是對的,肯定技術進步帶來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數位化有助於人們利用各種資源進行物質財富創造的能力水平,數位化的發展對於生產力水平的提升成果已經為這兩年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實踐所不斷的證明。
比如說我們感覺到許多事情辦起來比過去省事了、方便了,許多問題的處理隔著時空實現已經成為可能了,這個大家都感覺到了。但是,是不是技術的進步,數位化的發展他的目的或者說他的成效用一個快字,用一個方便兩個字就能夠概括得了,我覺得恐怕不完全的一個問題。經常說的銀行的數位化轉型問題,說銀行採用最新的手段提高效率,但是是不是搞了數位化之後銀行貸款必須秒貸,你提出貸款需求必須剎那間把貸款批給你,這個就是說明數位化水平高了,這個跟風險防控什麼樣的一個關係,跟認真的淨值調查什麼關係?我想說的數位化的發展對於生產力水平提升有明顯的效果,但是更加重要的這是不是引出一個問題,生產力水平的提升,是不是帶來生產關係當中我們需要關注的問題。
因為按照我們的學過的政治經濟學,其中重要的觀點生產力決定跟影響生產關係,什麼是生產關係,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勞動成果如何分配,這個帶來了一個問題數位化發展以後有沒有一個數位化的生產資料歸誰所有的問題。如果我們承認數字、數據也是一種資料,現在看來承認數據作為一種生產資料這個已經沒有問題了,「十四五」規劃建議裡面提到了下一步研究基礎制度,研究產權的確權問題。
歐盟對這個問題抓的更緊了,社會大眾對於自己的行為數據的所有權主張的很厲害,包括他們主張的我不被知道權,我被遺忘權,實際上主張的都是這個數據應該屬於我自己的。姑且不說這個主張絕對化,但是說明了有這個問題。
當前的進步正在加速,數據在各行各業的應用也越來越深入,越來越普遍了。大數據成為了一種產業了,這樣的情況之下,各種平臺企業越來越多了,如果我們生產力、生產關係的角度分析的話,我想我們大數據如果作為一種生產要素作為一個生產資料的話,他到底是屬於誰這個確實我們要把他想一下明白,他是屬於數據的來源方,屬於受教行為者、生產行為者、交易行為者還是屬於數據平臺的,還是屬於數詭計者、算法的提供者、信息整理者、發布者或者其他什麼方面的。我想各種所謂的數據的留痕者跟平臺之間究竟相互什麼關係,這個問題我覺得我們現在是否沒有完全的想明白,沒有完全的理清楚。
這兩年大家開始比較注重數據的所有權問題,但是更多的還是從信息保護和隱私保護這個角度考慮的,真正考慮影響生產關係比較少,我覺得是不是不同的數據應該歸屬不同的所有者,不同數據使用者是不是應該不同的責任、權利、義務,因為盈利目的而使用數據、交易數據他所獲得的收益是不是應該對這個數據的所有者給予支付必要的相應的合理對價,這些問題我覺得需要深入的研究和解決。
當然,數據是隨著現在技術的飛速發展新出來的生產資料,他跟我們傳統所說的土地、勞動、技術、資本等等傳統的意義上面的這個生產資料確實不一樣,所以他的確權歸屬的明確是有一定的難度,是需要研究的,我想這個也正是中央關於第十四個五年規劃還有2035年願景目標建設當中提出要建立數據資源產權交易流通等等基礎制度跟標準規範的這個說法出發點。
也就是說站在一個更高的層面上來順應歷史的潮流,順應現代科技技術的發展來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社會治理的機制現代化,當然歸根到底是從基礎制度、標準規範到底怎麼樣制定,他即和我們的這些年的發展實踐能夠相銜接,同時又是符合經濟運行規律的,更是符合我們改革的取向最終的改革取向這個裡面就需要有很多的東西我們來思考研究,我簡單講這些。謝謝!
主持人(李亦非):現在這個那些不應該監管的地方被過度監管了?
楊凱生:我還是回應一下哪些平臺公司被監管了,我想該不該監管這個事情好像還是要說清楚,其實大家隱隱約約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還是這樣那樣的區別,凡是從事金融活動必須持牌經營,凡是從事銀行業務必須接受監管這個好像大家承認了。
實際上想一想前一階段的實踐活動當中,在市場的具體表現中不完全這樣回事。你比如說吸收存款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大家知道吸收存款的行為他有很強的負外部性,一旦出現問題造成因為的社會後果,我們曾經發現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客戶支付保證金巨額的沉澱那裡,這是不是類存款行為,從業者本身包括監管部門對於這個認識也是有差距的。
再比如說貸款受到監管,現在有些平臺公司銀行合作聯合放貸,這些平臺公司可能拿出來了1%、2%的資金銀行拿98%、99%的資金一起聯合放給某一個借款人。客戶是由平臺公司負責導入的,大數據怎麼樣運行,然後貸後管理銀行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其實不允許的,但是銀行也是放棄了或者說在貸後管理上面比較疏忽了,因此這個導致了全國帶來了幾萬億的聯合貸款是處於銀行拿了98%、97%、99%的資金,但是銀行並沒有真正的履行銀行的放貸業務的風險把控責任。
聯合貸款平臺公司負責1%到2%的資金,他們提供的模型是不是經過了真正的市場周期的檢驗,因為大家知道模型本身的設計運作具有天生的,也就是他的問題有難以發現的特徵,有難以及時糾正的特徵,這樣的情況下這種現象允許不允許長期存在下去,長期存在下去會不會引發銀行業的系統性風險。
再比如說第三方支付的問題,第三方支付層面問題已經解決了,第三方支付平臺同時進行一些金融產品營銷銷售符合不符合一些業務的隔離要求。還有一些問題比如說一些公司從事的自己實業活動還有金融業務的問題,比如說沃爾瑪和亞馬遜為什麼坦率的說他們一直希望能夠得到一些金融牌照,為什麼美國的監管當局遲遲不願意發給他們,他認為這個裡面要有按照我們傳統說法防火牆也好或者什麼也好,不讓他同時認為同時經營有背互補兼容的原則,我覺得現在加強監管並不是針對哪個公司做大,做大就是反壟斷的問題,我覺得還是有一些經營行為不太符合金融運行的規律,不太符合金融監管的要求。
這個不見得有些事情是不是有主觀的惡意成分在裡面還是無意義的,監管部門過去發現了沒有,從業者怎麼樣想的,這些問題姑且不去討論,但是這些問題繼續下去對於中國的金融穩定我覺得是沒有好處的,所以現在把這個問題突出提出來加強監管,一定程度上面有待於亡羊補牢的性質是一個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