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民間借貸相關規定 受司法保護最高利率調整為16%以下

2020-09-03 中國科技投資財經號

《中國科技投資》劉逸倫


備受矚目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保護上限調整至16%以下,對相關行業影響幾何?


8月20日下午三點,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體新聞發布廳全網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回答記者提問。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出席。

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全球範圍內的經濟造成巨大衝擊,我國很多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降低融資成本就成為眼下的當務之急。基於此,最高法認真調研和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對原《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修訂。


01

降低民間借貸融資成本


在《規定》的三大修訂內容中,關於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最引人關注。

最高法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下稱「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2020年8月20日上午發布的最新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外界對民間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過高」和「過低」有所爭議,利率保護上限過高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若利率上限保護過低則可能出現兩個結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會中認為: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

對此,最高法回應:「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將民間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

關於利率調整,最高法還規定: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記者通過徵詢相關消費金融行業從業人士看法後發現,綜合息費已明確規定不得超過一年期LPR的四倍,目前一些借貸機構憑藉收取電子商城會員費、徵信查詢費等名目「保障」利潤的手段也將宣告結束。


02

借貸主體易明確 借貸邊界難釐清


業界關注的另一焦點是《決定》的適用主體是哪些?

《決定》規定,最高法在人民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二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最高法還對「民間借貸」規範定義為: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

上海某小貸公司從業者稱:「目前大家還在觀望,因為《決定》主體界定並不明確。爭議最大的是《決定》的適用對象是否包括由地方金融辦批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如果適用,那麼頭部機構,如螞蟻集團、京東金融等均將受到利率下調的影響。同時一旦政策實施,可能會導致大批民間借貸機構退出這個行業。」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小額貸款公司自2005年試點以來,一直未被納入持牌金融機構,屬於民間金融的創新組織,由地方金融辦(局)負責監管,目前看來應適用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尤其是一些P2P(網際網路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轉型求生,以網絡小貸公司作為放貸主體的助貸機構。

對於持牌消費金融、信託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是否同樣適用於《決定》規定內容,外界也頗有疑問。有觀點認為,此次調整隻是修改了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並不涉及持牌機構。

不同於民間借貸,持牌金融機構的借貸業務屬於金融借貸,2019年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提出了要「區別對待金融借貸於民間借貸,並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

但金融機構也曾有被法院判定無個人放貸資格的案例。今年7月,持有金融許可證的外貿信託從事個人貸款業務,被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其未經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活動不予支持。董毅智稱,根據以往案例,信託機構從事個貸業務,是否作為民間借貸主體判定或在日後的司法判決中作為參考。

此外,一些持牌消費金融公司、中小銀行與助貸機構的聯合放貸模式是否屬於民間借貸從業主體?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發文稱,「最高法的利率上限管制也會對持牌金融機構的放貸利率產生較大影響,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率不會高於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事實上,如果沒有這樣的潛規則,部分民間借貸會借和銀行合作開發助貸模式繼續收取高息,那麼銀行部門可能成為民間借貸的保護傘,在打破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的同時,還會加劇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的風險傳遞。」


03

政策與科技成為推動民間借貸行業發展重要變量


毋庸置疑,民間借貸利率下降已成定局。

在實體經濟困難的當下,引導融資利率下行是必然趨勢。今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進一步通過引導貸款利率和債券利率下行、發放優惠利率貸款、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支持發放小偉企業無擔保信用貸款、減少銀行收費等一系列政策,推動金融系統全年向各類企業合理讓利1.5萬億。

與此同時,最高法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認定上限也是國家推動利率市場改革的要求。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向《中國科技投資》記者表示,「未來市場利率還將繼續動態下降,一方面科技創新推動市場利率下降,另一方面,從市場趨勢來看,LPR未來繼續下降的可能性較大,這也意味著民間借貸利率將同向變化,有動態下降的空間。」

於百程認為,司法認定的利率上限決定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定價空間,將改變借貸市場的供給格局。對於民間借貸市場參與主體,包括機構和借款人,產品和科技創新,以及金融機構的借貸市場都將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市場將進入金融科技為王的新階段。

影響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民間借貸產品將進行大規模整改,短期內大量產品將下架調整;第二,不合規、經營能力差的機構將加速退出;第三,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也將進行相應的調整,基於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監管部門將調整相應的監管要求,進一步降低金融機構的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科技降本增效的重要性將進一步提升,技術創新更為活躍。當市場競爭充分、信息透明,同樣資質的借款人肯定會向低成本(不止利率,也包括時間、體驗等成本)的機構聚集。於百程稱:「利率上限大幅下降,使得高利率覆蓋高成本的模式徹底失效,真正具有科技創新能力,具有更好的場景和用戶優勢,實現降本增效的機構將具有更長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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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新規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長期以來,關於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爭論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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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下稱《決定》),對《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作出了大篇幅的修改,除了進一步規範借貸合同的效力等內容外,還有一個影響深遠的修改,就是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確定為一年期LPR(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取代《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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