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約定?
在法律方面並無禁止夫妻雙方籤訂忠誠協議。也就是說可以籤訂忠誠協議,雙方達成合意即可。
且《民法典》對該問題也進行迴避,對忠誠協議並無禁止。
如何籤訂有效:
要看具體情形,也就是本文接下來要論述的內容。
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
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
通俗來講: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後,為了保證雙方互相忠實,而籤訂的協議,該協議一般以過錯方賠償無過錯方一定經濟利益或者限制過錯方一部分權利為約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意見稿進行曾經出臺過關於忠誠協議的內容,對於忠誠協議,認為其在婚姻存續期間內提出,不予受理,在離婚時提出,不予支持。
若是該意見稿變成司法解釋,草案內容被完全採納,那麼忠誠協議便會無效。
但該意見稿,並未被採納,也就說忠誠協議可以籤訂,可以有效,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範圍之內,可以得到支持。
而在實務之中忠誠協議範圍的有效無效,主要根據忠誠協議的約定內容來判斷。
現今忠誠協議的約定內容主要為:
1、約定人身關係的忠誠協議,該忠誠協議主要體現為限制過錯方的人身權利,比如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探望權等。
該種協議完全無效,因為人身權不能被限制,其為基本人權,而通過協議限制人身權利,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無效。
2、約定財產關係的忠誠協議,該忠誠協議主要體現為限制過錯方的財產權益,比如若過錯方賠償無過錯方賠償金、在離婚分割時少分或者不分,標題之中提到了「淨身出戶」,也屬於該範圍內。
該種協議在一定範圍內有效。
因為夫妻 之中互相忠誠,是《婚姻法》明確規定,該規定雖然屬於單獨不可訴條款,但這並不意味著,當事人雙方不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
且該種約定,也符合我國婚姻法在《民法典》生效後,新增的基本原則,即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原則
故該種協議在一定範圍內有效。
但仍需注意,因為忠誠協議並非一般的合同協議其涉及到婚姻家庭,有著其特殊性,是一種基於人身關係、忠誠義務來設定的協議,故即便是涉及到財產關係,也仍有諸多注意事項。
1、淨身出戶條款不可約定:
主要內容為:夫妻一方若是出現出軌情形,一方淨身出戶即不分任何財產,該約定限制了過錯方生存權利,無效。夫妻一方互相恩愛,誰也不許提出離婚,若一方提出離婚,則其淨身出戶,該協議限制了離婚自由權利,無效。
2、賠償數額過大的條款不可約定:將嚴重限制過錯方離婚後的生存權無效。
3、第三人代理不能代理籤訂:涉及人身關係不可代理
4、受脅迫時籤:該協議違背意思自由原則
5、違背公序良俗條款 如:婚內雙方性自由等
6、以忠誠協議為名,實際目的則為索要大額離婚賠償而約定;
忠誠協議只是協議,籤訂目的要為了婚姻家庭穩定,維護婚姻關係,而並非其他目的,故要以公序良俗為尺。
故綜上:在雙方籤訂忠誠協議時,要注意不可限制人身權利,主要約定為財產權利且數額並非限制他人婚後生存,那麼該種協議即為有效;
對於非過錯方來說可以先讓對方籤訂,保障自身對於婚姻財產的利益,但注意只能離婚時行使,不能單獨起訴。
下面是法條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規定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