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融執行終本案件的調研報告

2021-01-11 中國法院網
 

  執行工作是實現當事人勝訴權益的最後保障。然而,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執行案件卻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下簡稱終本)結案,判決裁定事項並沒有真正履行到位,尤其是金融類執行案件的終本率居高不下。為此,我們以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某年金融類執行案件為例,分析其產生的原因並提出對策建議,以期破解金融類執行案件終本率偏高的現狀。

  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金融類執行案件基本情況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全年共受理執行案件4539件,其中金融類執行案件1980件,佔43.62%。全年共計執結執行案件4077件,其中金融類執行案件執結1759件,佔43.14%。在執結的4077件案件中,以終本方式結案的案件為2592件,終本率為63.58%,其中金融類執行案件為1449件,佔終本案件的55.90%,金融類執行案件終本率高達82.38%。

  二、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金融類執行案件終本情況分析

  (一)以貸款類型分

  可以看出:1449件終本案件中,房屋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類案件共計752件,佔51.89%,原因主要是資產變現能力不足,金融機構不接受以物抵債,80%的房屋按揭貸款案件為合同編號的房屋,因涉及暫時無法辦理過戶登記,處置難度大,處置效果不理想。聯保連帶案件佔到終本案件的44.16%,主要是因為聯保連帶被執行人的財產大多不足以清償債務,即使查詢到房產信息,基本上被其他法院查封,有的已經是四輪、五輪查封,另聯保連帶因人數眾多,查找被執行人難度較大,貸款時給銀行提供的地址和手機號早已變更,銀行工作人員有顧慮,不配合、不願意提供被執行人的住址。640件案件中,只找到39名被執行人並對其採取了拘留措施。

  (二)以抵押物分

  (三)以終本方式分

  在終本的1449件案件中,依申請人申請終本的案件為1444件,佔終本案件的99.65%,其中依職權終本的案件為5件,僅佔終本案件的0.35%。

  就終本案件的終本事由劃分,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有財產但不能處置的案件,此類案件為975件,佔終本案件的67.28%。主要表現為雖有抵押物,但申請人不申請評估拍賣,如果法院依職權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又會面臨無人交納評估費用而被評估機構退回的局面,或讓被執行人交納費用啟動程序,如一旦流拍,申請人仍然拒絕接受以物抵債,現因大部分執行標的物還處於未裝修、未交工狀態,也不適合強制託管,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人不接收以物抵債,案件仍然是終本結案的結果,此類案件多達555件,佔終本案件的38.30%。在查封車輛的139件案件中,車輛無法實際控制,無法進行實際處置。還有部分案件情況比較特殊,財產已被查封但首封法院是審判程序中採取的強制措施,現在審判程序已結束,執行程序尚未啟動,如果首封的申請人不同意解封,我院很難啟動對財產的處置程序。流拍後不接受以物抵債176件;二是部分履行且無其他財產的案件,此類案件有179件,佔終本案件的12.35%;三是無財產案件,此類案件有290件,佔終本案件的20.01%;四是達成和解協議後申請人申請終本的案件,此類案件有105件。此外申請人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不同意撤回申請,因此不能按終結結案。此類案件均以申請終本結案,申請人希望法院能夠每隔六個月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一次查控,還有申請人出於盡職免責的心裡,不願意承擔終結結案的責任。

  三、金融類執行案件終本率偏高的原因分析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無財產和部分執行完畢的案件佔終本案件的32.36%,與上級法院要求的終本率較為接近,影響金融執行案件終本率偏高的主要因素是申請人不申請評估拍賣和流拍後不接受財產,此類案件佔終本案件的50.44%。不啟動評估拍賣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從外部來看是資產變現能力差、金融機構不補差價、不接受以物抵債等因素,從法院內部來看是強制手段不足和降價不合理等因素,本文著重從外部原因和內部原因來分析。

  (一)外部原因

  1.財產變現能力較差。近年來,受經濟下行影響,抵押物成交量低,資產變現能力不足。例如我院2017年網上拍賣案件為124件,成交案件為12件,其餘均流拍,成交量僅為9.6%。較低的成交量也使一些金融機構對查封的財產採取比較謹慎的態度,考慮到墊付評估費等因素,一般案件只要求查完銀行存款即申請終本,不申請評估拍賣。

  2.金融機構不接受以物抵債。在金融類執行案件的辦理中,金融機構只願意接收現金清償債務而不願意接收以物抵債。根據金融機構的內部規定,需要在2年之內完成資產處置,否則接收回去的資產會變成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還需要繳納固定資產稅等費用,增加運營成本。實踐中,對於房屋、車輛等財產,即使這些財產是抵押物且價值小於執行標的額,金融機構都不願意接收以物抵債,因為一旦接受以物抵債,接收的抵押物如果出現貶值,相關人員還需要根據內部規章制度承擔責任。另外,接收以物抵債時,過戶的費用大多由申請人承擔,一進一出的費用要達到結案標的額的25%-30%,金融機構因此也不願接收抵押物。其中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興業銀行均沒有接收以物抵債的政策,為了內部核銷,一般都是案件完成網上銀行存款的查詢,對抵押物查封後即申請終本,這三家金融機構的案件就佔終本案件的23%。

  3.因流拍價往往高於申請執行標的額而導致終本。由於金融執行案件中抵押物的價值還存在高於金融借款總額的現象,所以實踐中流拍價往往高於執行標的額。金融機構受財政部規定製約無法補差價接收以物抵債,此類案件也只能終本結案。財政部2005年的《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中第二十四條規定「抵債金額超過債權本息總額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對方支付補價,如法院判決、仲裁或協議規定須支付補價的,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後,將變現所得價款扣除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加上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的收入後,將實際超出債權本息的部分退給對方。」而在執行實踐中,如果債權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所以遇到這種情況申請人要求按財政部規定先拿資產處置後將剩餘退還,而法院則要求先補差價後接收資產,這樣的案件到最後只能終本結案。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全年啟動評估、拍賣程序67件,因資產評估價值或流拍價值高於執行標的,停止拍賣37件。

  4.金融機構要求終本結案。金融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的終本裁定將不良貸款剝離出去,辦理核銷手續;案件終本後,資產仍然查封,利息仍然計算,不會給銀行造成損失。

  5.當事人下落難查找。對於無財產的聯保連帶案件,當事人眾多,查找難度較大,一般只能依靠申請人提供線索,申請人對被執行人的情況應該比較了解,但在現實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不願意得罪人,提供的線索很有限,依靠法院自己來查,難度較大,效果較差。

  (二)內部原因

  1.強制手段使用不足。1449件案件中,限高91人、納失信386人、拘留39人,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於足額抵押的案件不能納入失信,但對限制高消費卻沒有這方面的條件限制,從現在來看,我院在限制高消費和拘留方面還需要加強工作。

  2.降價不合理。針對終本案件分析,我院在對涉案資產拍賣過程中降價只降一次,平均降幅在10%左右,降價幅度較小,成交的數量少,流拍的數量多。

  四、金融類執行案件終本後對法院工作的影響

  伊旗法院金融執行局雖然全年查封房產1554套、查封車輛139輛、扣押車輛20輛、凍結帳號959個、支付案款4106萬元,達成和解150件、自動履行7436萬元、執行到位標的3.93億元,但是因上述原因,案件終本的數量多,給法院下一步的工作也帶來個較大的影響。

  (一)增加了幹警的工作量和執業風險。終本作為一種結案方式,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結案,因此有很多後續工作仍然需要繼續完成,比如對強制措施到期的財產進行續查封、定期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網絡查控,對找到被執行人的案件還要進行拘留,雖然這些工作佔用了幹警的很多時間,但無法體現到數字考核上來。對於終本的案件要求終本5年內每6個月查詢一次財產,案件底數大的情況下,如果出現未按時提交查控,導致被執行人財產流失,法院幹警也會因履職不力受到追究,執業風險增大。

  (二)增加了信訪隱患。金融機構申請終本後,並不會停止對複利、罰息等金額的計算,複利罰息的計算會導致抵押物越來越不足值,對於提供了抵押物又無其他給付能力的被執行人來說,希望金融機構能夠接受抵押物了結案件,對於大於執行標的的金額部分被執行人也大多數願意放棄,如果金融機構不接受以物抵債,也不停止利息的計算,會使被執行人背負的債務越來越重,最後抵押物處置了仍然不能全部清償債務,尤其是承擔了評估費用最後金融機構不接受抵押財產,導致部分被執行人牴觸情緒增加,引發信訪,給法院的信訪工作帶來挑戰。

  五、降低金融類執行案件終本率的對策建議

  (一)充分運用強制手段,提高資產變現能力。一是對聯保連帶案件,加大對被執行人下落的查找,積極尋求公安等部門的配合,利用公安技術優勢,查找被執行人。二是對於所有案件都應做到「一案一限高」,加大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令的運用,加強對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的打擊力度,符合拘留條件的堅決予以拘留。三是加大網拍降價的力度,提高資產變現能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加大對網拍財產的降價力度,提高網拍財產的變現能力。

  (二)對於達成執行和解的案件加大終結力度。對於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案件,因涉及財產是否繼續查控和執行費的問題,金融機構均申請終本結案。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條「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規定,金融機構可以撤回執行申請,案件可以終結執行,對於財產是否繼續查封和執行費的問題,可以在執行和解筆錄中約定被執行人同意繼續查封、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對此類案件要加大對金融機構的法律宣傳,要求其撤回執行申請,按終結結案。

  (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金融案件執行工作往往牽涉到很多方面,僅依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夠的,還需要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全社會形成執行合力。因此,法院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將金融案件執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納入黨政工作大盤子、納入政法委重要督辦事項,健全執行聯動常態化工作機制,真正形成解決金融案件執行難的強大合力。

  (作者系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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