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後又活過來了應如何處理?

2020-10-24 陳豪俊律師

引言

這是我在中國人民大學讀博時教授在課堂上講的一個真實的案例,這個案子發生的非常久遠了,我在網上並沒有查到這個案例。這個案子發生的概率太低,有點近似於不可能,我們不妨把這個案例假設成虛構的進行一個法理上的探討。


案情介紹

張三被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押往刑場執行槍決。執行槍決的法警按照慣例對著張三的後腦勺開槍,張三應聲而倒,執行法官驗明張三死亡後,通知張三的家屬將屍體領回。當時,還允許土葬,張三的家屬用非常簡陋的棺材把張三埋了便回家了。

沒想到,入土的張三當天晚上又神奇的出現在他家中!把張三的妻子嚇得魂不附體,以為是見到鬼了!沒料到張三告訴妻子他並沒有死,他非常確定自己的後腦勺是挨了槍子,但是他也不知道為什麼還能活回來。

張三不知道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已經執行完了死刑,按道理來說,他已經走完了死刑立即執行的所有程序,那現在就算是恢復了自由身了?於是張三就又重新開始了在村裡的生活,最開始,張三非常的低調,能不出門儘量不出門,也不到處聲張。

可隨著日子久了,張三也慢慢的放鬆了警惕,開始向正常人一樣在村裡大搖大擺的出現,村裡很多知道他被判處死刑的人感覺非常奇怪,張三也不避諱,把自己如何神奇復活的故事講給每一個人聽。

沒想到,張三有個仇家知道了這件事情後,毫不猶豫的向公安報案了,公安聞訊後趕到將張三抓捕歸案。

這個案子上報給法院後,法院就犯難了。這個案子該如何判?


法律分析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在《關於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執行死刑工作規則》第三條(四)規定:「執行死刑後,監督檢查罪犯是否確已死亡」。

第十四條規定:「執行死刑完畢,法醫驗明罪犯是否死亡時,檢察人員應當在場監督。檢察人員對法醫出具的結論有疑問的,應當立即向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提出。」

也就是說,執行死刑後,檢察院和法醫都會在場監督驗明罪犯是否確已死亡。考慮到這個案子發生時距今有一定的時間,當時的驗死手段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導致罪犯出現「假死」的狀態沒有辨明。這才造成了被槍決的罪犯「死而復生」的情形。

也就是說,其實是「驗死」的環節出現了問題,如果當時能夠查明張三未死,就應當進入補槍程序,將張三槍擊至死。

現在的情況是:既然查明張三在當時執行槍決時沒有死亡,就應當視為該執行死刑程序沒有完成,法院應出具裁定書繼續執行死刑。

當然,法院當時在內部也有一部分的意見認為,既然是執行死刑中的程序出了錯誤,該錯誤就不應當由罪犯承擔,死刑程序既然已經完整的執行過了,罪犯能夠「死而復生」也是其命大,可以不再恢復執行。

不過,這一部分的意見還是屬於少數派,最終法院還是裁定恢復對張三執行死刑。這一次,張三是死的透透了,沒能再次上演「復活」的奇蹟。


結語

死刑犯被執行死刑沒能死亡的案例不僅僅發生在中國,全世界也都有這樣的案例,美國是個基督教國家,在執行電刑時如果遇到停電,會認為是上帝的旨意,從而免除罪犯的死刑。

在周星馳主演的《審死官》裡,周星馳主演的陳夢吉機智的發現了判決的漏洞,執行的是「環首之刑」而非「環首死刑」,因此,在環套套上了何歡的頸脖時,便主動叫停了接下來的程序,辯稱環首之刑已經執行完畢,讓法官啞口無言。


當然,現實中,是不太可能出現這樣的瑕疵,但是,罪犯在執行死刑後「死而復生」,您認為這種「發生奇蹟」的情況,還是否應當繼續執行死刑呢?歡迎留言並發表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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