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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死刑有兩種,一種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另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只要在這2年期間不再繼作死(即不再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的),2年期滿後就會被減為無期徒刑(命保住了,不用死了,以後還可以減刑)。
今天我們重點來聊聊死刑立即執行的相關程序。
一,負責執行死刑的專門機關是法院,至少是中院級別才有資格。你說為什麼?因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院一審)。人命關天,上級法院水平更高,減少「草菅人命」的機率。
二,執行死刑的方法是槍決、注射或者其他事先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方法。雖是將死之人,但法律賦予你做人的基本尊嚴,對執行死刑的方式進行嚴格限制。
三、執行場所。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不要和電視劇中的情節聯繫,什麼菜市口,午時三刻行刑。
四、權益保障。執行死刑前,法院應當告知罪犯可以申請會見近親屬。
【法律小常識】刑事訴訟領域的近親屬包括這些人: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聯繫不上怎麼辦?告知罪犯即可)
罪犯的近親屬要求會見可以嗎?可以,但罪犯本人拒絕會見的除外。
罪犯還想會見近親屬以外的朋友可以嗎?不好說,因為法院要審查理由,理由正當的,可以準許會見。理由不正當,當然就見不了。
五、死刑立即執行的核准法院具有唯一性,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核准死刑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籤發死刑令。
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籤發死刑執行令,下級法院接到該死刑執行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法條依據為《刑訴法》第262條。換言之,下級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籤發的死刑執行令,必須在7日內交付執行,這7日即死刑犯生命的倒計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