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會見權」將得到進一步保障。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相關司法解釋,明確除會見近親屬外,死刑犯還可申請會見近親屬以外的親友及未成年子女。有律師表示,上述規定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權十多年來的經驗總結,也是司法人性化的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覆核及執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完善死刑犯會見權呼籲多年
此前,「長沙中院對死刑犯曾成傑執行死刑未通知家屬」事件曾引發爭議,完善死刑犯刑會見權的呼聲也從未停止。
據媒體報導,因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總額34.52億餘元,造成集資戶經濟損失共6.2億元,湖南商人曾成傑2013年7月12日被執行死刑。其女兒稱,法院從未通知其見父親最後一面。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回應,法官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曾成傑並沒有提出此要求。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長達27年之久的死刑覆核權,死刑制度改革也由此揭開。
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關於適用的解釋》中明確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這是首次明確將死刑行刑前的家屬會見權寫進刑訴法解釋,會見範圍僅限於「近親屬」。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這之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基本上絕大多數的法院都安排了家屬會見。
經監護人同意可會見未成年子女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對死刑犯「會見權」作出進一步完善。其中明確「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在執行死刑前及時安排,但罪犯拒絕會見的除外。罪犯拒絕會見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及時告知其近親屬,必要時應當進行錄音錄像。」
同時還規定,「罪犯提出會見近親屬以外的親友,經人民法院審查,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確保會見安全的情況下予以準許。」
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主任謝通祥長期辦理死刑覆核案件。他表示,按照以前規定,死刑犯不允許會見近親屬之外的親友的,《規定》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是個進步,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覆核權十多年來的經驗總結。
此外,謝通祥還關注到,《規定》還對死刑犯會見未成年子女作出明確:罪犯申請會見未成年子女的,應當經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同意;會見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視頻通話等適當方式安排會見,且監護人應當在場。
「以前會見未成年子女沒有規定,各地執行不一樣,有的可以會見有的地方不能會見,《規定》統一了司法實踐爭議。」謝通祥說。
可通過錄音錄像方式留遺言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主任莫少平關注到,《規定》還明確死刑犯可以通過錄音錄像方式留下遺言。
2013年實施的刑訴法解釋規定,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但對「遺書、遺言」的具體形式並未明確。
莫少平告訴記者,此前執行機關會提前告知死刑犯可以留下遺書、遺言,一般是通過書面形式。
《規定》則明確,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對經查找確實無法與罪犯近親屬取得聯繫的,或者其近親屬拒絕會見的,應當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留下遺言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採寫:南都記者 劉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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