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紙前言:
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制度,是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的有效手段,有助於增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進取心和榮譽感,激發其潛在能力,促進提高人才隊伍的整體素質,對於增強事業單位的生機與活力,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將使用一個系列,介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內涵、特徵、原則和歷史沿革,獎勵的對象、條件和種類、組織實施等內容,幫助讀者認識和理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意義、原則、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
什麼是事業單位系列之十二:事業單位獎勵的對象、條件和種類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獎勵的對象、條件和種類,都具有較強的政策約束性,在具體獎勵工作中,應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結合不同行業、不同領域的事業單位特點予以具體化,開展獎勵工作。
一、獎勵的對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對象主要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或集體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個人或集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既要對個人進行獎勵,也要對集體進行獎勵。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的獎勵,適用於事業單位法人組織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中,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負責人員的獎勵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獎勵的條件
獎勵的條件就是將獎勵的指導思想具體化,使獎勵針對的行為對象更加明確和清晰。具體來講,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集體什麼樣的行為應該受到獎勵。對獎勵條件進行明確規定,有利於充分發揮獎勵制度的引導作用,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集體了解到具體哪些行為、做出哪些成績才能夠受到獎勵,進而引導他們在工作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
(一)歷史沿革。獎勵條件的具體內容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不同歷史時期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獎勵條件也要適時地進行調整。
1952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針對獎勵的不同等次規定了17項獎勵的條件,其中對獎勵的一般條件規定了7項,對予以記功至記特等功或者二等獎金至特等獎金的獎勵條件規定了5項;對授予各等榮譽稱號或榮譽獎金的獎勵條件規定了2項;對酌情提高受獎者獎勵等級的條件規定了3項。
195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對獎勵的條件作了六項原則性規定。
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公務員獎勵的條件作了9項原則性規定。
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將公務員獎勵的條件修改為了10項原則性規定。
2014年,《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條件作了5項原則性規定。
2018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條件細化為8項原則性規定。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原則。應該主要考慮四個方面的情況:
一是充分體現事業單位的特點,特別是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
二是突出體現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公共性、行業性、專業性特色。
三是重點強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公共利益的貢獻,年度考核優秀的情形不作為獎勵條件,可由績效工資等制度給予激勵。
四是考慮事業單位行業多、分布廣的實際情況,增大獎勵條件的包容性。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條件。應該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一是在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加強事業單位黨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二是在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戰略部署、重要任務、承擔重要專項工作、維護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搶險救災減災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三是熱愛公共服務事業,在推進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體育、農業等領域改革發展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四是長期服務基層,在為民服務、愛崗敬業、擔當奉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五是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
六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增進民族團結、同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等方面,有突出事跡和功績的。
七是在對外交流與合作、重大賽事和活動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八是有其他突出成績和貢獻需要給予獎勵的。
這八項條件都採取了「行為+程度」的表述方式,前部分是具體的行為內容,即做了什麼樣的工作;後部分是程度的要求,即做到了什麼程度。以第五項為例,「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是對行為內容的要求,並不是獎勵的充分條件,只有達到了「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才能受到獎勵。因此,在把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條件的時候,既要分清行為內容,更要注重對程度的掌握,對「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等規定的理解,需要依照有關政策規定,也要充分結合不同行業、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特點,進行具體分析,科學掌握。
三、獎勵的種類
獎勵的種類是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集體符合獎勵條件後,應當給予何種獎勵,體現了對獎勵的程度性劃分。
(一)歷史沿革。我國過去制定的獎勵規定和公務員獎勵的有關規定都明確了獎勵種類。1952年政務院頒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將獎勵分為5種:表揚或獎品、記功或二等獎金、記大功或一等獎金、記特等功或特等獎金、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譽獎金。1957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將獎勵的種類修改為6種:記功、記大功、授予獎品或獎金、升級、升職、通令嘉獎。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將公務員獎勵的種類分為了5種: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將公務員獎勵的種類保持為了5種: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種類。2014年,《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種類分為了4種: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2018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種類保持為4種: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之所以這樣劃分,主要是因為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通過合同聘用、崗位管理的方式,可以形成人員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機制,從而解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般問題,因此,從人事管理的實際需求出發,設定的獎勵種類略少於公務員獎勵,更加符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工作需要。
(三)確定授予獎勵種類的標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受獎勵的種類應根據其先進事跡和貢獻大小區別對待,獎勵種類與應受獎勵的行為是對應的,做出的貢獻越大,作用越突出,效益越顯著的,受到的獎勵種類也應越高。其中,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對作出重大貢獻的,記功;對做出傑出貢獻的,記大功;對功績卓著的,授予榮譽稱號。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進行獎勵時,不能同時授予兩種以上的獎勵。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進行獎勵,可以酌情對該集體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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