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的三大難點之「證人出庭」的經驗和技巧

2021-01-08 法律名家講堂

就律師的技能而言,應該有三個難點:

1.證人出庭

2.調查取證

3.律師收費

本文是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的內訓課程中的重要內容——以案釋法之證人出庭

本課題由金亞太一級合伙人黃新偉律師主講,時間為2020年,視頻講解收錄於金亞太刑事辯護系列課當中,黃新偉律師是中山大學刑法學碩士,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安徽省律協刑委秘書。

正文:

各位律師同仁,大家好,接下來我和大家分享一下,我辦理的一些案件中,關於證人出庭的一些經驗和技巧。

關於證人出庭,可以說是有對有錯,有一些驚險也有平淡,有很多收穫,但確實也有很多不甘。

證人出庭對我們律師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技能,在2018年的夏天,我和我們所的律師在安徽省律協的安排下搞了一次關於全省律師執業狀況的調研。

從將近500名律師中抽取反饋的材料來看,只有11%的律師有過申請證人出庭並且證人出庭作證的經驗, 這個比例其實是非常低的。

律師證人出庭難,這是目前一個普遍的現象,是我國刑法學界、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詬病的一個問題。但是律師出庭是極為重要的,可以說是律師庭審的必備技能。

那麼證人出庭難,具體都難在什麼地方?

首先就我們安徽2018年的數據統計,安徽的證人出庭率是1%。我看了一下資料,在上海曾經發過從2013年——2016年關於證人出庭的白皮書,上海的出庭律是在1.1%左右。我看法制報上曾經關於山東省證人出庭的一份調研報告,上面顯示的也是這三年的期間,證人出庭律僅為0.32%。

這個比例可以說是極低的,遠遠沒有達到我們法學界所期盼的新刑訴法實施以來,可能會達到5%的這樣一個標準,遠遠沒達到。

第二點就是因為這些案件確實是太少了,我們律師很少遇到這樣的情況,沒有足夠的案件來鍛鍊,去學習。久而久之就變得愈發生疏。我們都知道目前我們國家法庭上,不管是控方還是辯方,讀稿派都是主流,演說派是極少的。

我們發現這樣一個現象,從公訴方的角度來說,證人出庭從以前是被動的到現在經常在庭審當中主動要求證人出庭。

我們也知道法庭上有幾大BUG,是很多律師比較頭疼的,集資的老人代表出庭作證、違法警察出庭作證、被害人的突然出庭指正,讓當事人和律師產生心理壓力。

一、什麼是證人?

廣義上包括事實證人、程序證人、專家證人。

二、申請出庭理由。

1.被告人或家屬強烈要求對質,律師也無法預測,告知當事人風險,提出申請。

2.對於在卷證人,發現筆錄存在問題,希望法庭審理中進行調查還原事實真相,或削弱其證言的證明力。

3.申請偵查人員出庭證明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情形。

4.對鑑定意見提出異議,期望排除鑑定意見。

(鑑定人員是相對容易出庭的,但鑑定人是專業人士,更容易影響法庭)

案例:潘某駕車追盜狗者至其死亡案件

5.申請專門知識人的出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案例:楊某故意傷害案

6.申請非在卷證人出庭作證,改變指控事實的認定。

三、出庭證據的採納規則

1.到庭在卷證人

2.無法通知或有理由不出庭的在卷證人

3.拒不到庭的證人

4.非在卷證人的證言

5.鑑定人

6.程序證人

證人如何到法庭上?

一、控方申請(公訴人或受害方)

問題:開庭中,突然發現控訴方有證人出庭,怎麼辦?

由於篇幅原因,具體內容請在專欄視頻中觀看。

二、辯方申請

1.出庭作證司法裁量權

法院準許證人出庭的條件:

一般證人:有異議+有重大影響+申請出庭+法院認為有必要

鑑定人員:有異議+申請出庭+法院認為有必要

相關數據:

陳蘇豪博士《論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必要性的司法裁量權》

「只有15%的法官認為只要存在合理的異議,即應該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超過31%的法官認為,證人證言不能與其他證據印證時,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安徽省律師調研報告:

1.有申請證人出庭且法院同意經歷的律師比例為11%。

2.根據法官問卷反應的情況顯示:

僅有10%的法官認為辯護人對證言提出異議就準許出庭

80%的法官認為證人必須對定案有重要意義或者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準許證人出庭。

24%的法官認為從已出庭的證人案例來看,證人出庭對案件定罪量刑沒有影響。

60%的法官認為證人出庭有重要影響,有較小可能會改變事實認定。

17%的法官認為對事實認定沒有影響,但可以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2.提前書面申請,基本格式要規範,要有事實理由,法律依據。

3.當庭申請

案例:淮南大觀區法院某起詩人官員受賄案兩個行賄人到庭

檢察官:一臉懵逼,沒有任何異議。

合議庭成員:核實證人信息,準備籤署保證書。

院長:法院安排法警遞上一本書,馬上制止。

律師:你是誰?怎麼遙控法庭?幹預司法?

……

4.在押證人、另案處理的出庭

5、協助證人到庭問題

6、法院不同意證人出庭的救濟

7、證人費用誰來出

篇幅原因,不一一贅述,更多內容觀看視頻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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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人不出庭,證人證言就作廢
    證人證言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一種證據形式,在司法實踐中經常被採用,用來證明案件事實。往常在庭審中,當事人只需要向法庭提交書面證人證言,證人不必一定出庭。對於這種書面證人證言,律師在質證時,只能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方面來分別陳述意見。但是,一旦對證人證言的「三性」 即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不予認可時,由於證人未出庭,就沒有辦法對質提問,證明作用也就變得十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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