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門導致江歌被陳世峰殺害的證據,你(劉某曦,曾用名劉鑫)反駁不了,你的法律責任也逃脫不了。」江歌母親江秋蓮始終認為,雖然劉鑫沒有直接殺人,但她對江歌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11月20日,江秋蓮起訴劉某曦生命權侵權案第二次庭審會議在青島市城陽區法院舉行,江秋蓮向劉某曦提出民事索賠203萬餘元。
江歌母親起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今日召開庭前會議
據此前華商報報導,2016年11月3日凌晨,留學日本法政大學一年級研究生江歌在公寓門口被好友劉鑫(現更名劉某曦)的前男友陳世峰殘忍殺害。2017年12月20日,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陳世峰犯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
劉鑫是江歌就讀於日本法政大學研究生前在日本語言學校的同學兼舍友,江歌為人仗義磊落,熱情大方,樂於助人,在同學間綽號「三叔」。
2016年9月,因為江歌的正義秉性,在發現劉鑫正躲避前男友陳世峰的騷擾,隨即向劉鑫提供援助,讓劉鑫借住在江歌位於日本東京都市中野區的公寓內。2016年11月3日凌晨,陳世峰闖入江歌所在的公寓樓內,最終導致江歌遇害。
江秋蓮母女守著江歌的遺像,久久難以釋懷
華商報記者獲得的民事起訴狀顯示,江歌遇害前一日,危害其生命安全的險情實際上已經發生。
2016年11月2日下午,陳世峰前往江歌公寓尋找劉鑫複合,劉鑫因為害怕要求江歌「儘快回家」解圍。在意識到危險時,江歌要求報警,但被劉鑫阻止。於是江歌回家幫助劉鑫,在江歌與劉鑫出門之際,二人與等在門外的陳世峰發生言語爭執。此後,陳世峰尾隨劉鑫到其打工的拉麵店,期間伴有脅迫、語言暴力等,雙方再次激發矛盾,劉鑫為擺脫糾纏告訴陳世峰自己已有 「新的戀情」後,陳世峰徹底失去理智。
11月2日晚11 時許,劉鑫因害怕陳世峰暴力傷害,再次要求江歌等她一同回到江歌公寓,江歌則在地鐵站出口等候她近1小時。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等到劉鑫,兩人一同從地鐵站往公寓行進,就在兩人走到公寓二樓正要進入江歌租住的201室時,潛伏在三樓的陳世峰突然出現,準備殺害劉鑫。
劉鑫先江歌一步進入室內並關上門,致使江歌無法進入屋內,在狹窄的公寓走廊內無處逃生,隨即被一心想要殺害劉鑫的陳世峰連續捅刺11刀。
2017年12月,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以犯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今年10月,江秋蓮收到日方寄來的陳世峰的服刑報告
因為201室大門的貓眼可查看外部情況,在陳世峰開始殺人時劉鑫報警,內容為「姐姐倒下了」需要救助。目擊證人(203室鄰居)在聽到聲響後也開門查看,陳世峰見有人發現倉皇逃離現場。
在陳世峰逃離現場後,劉鑫在房間內再次報警,報警內容為「姐姐已經沒有聲音了」,要求警察叫救護車。劉鑫在能夠查看門外狀況,並且知曉門外倒地江歌的情況下,卻始終沒有實施救助行為,也未呼叫急救電話119。
東京警方到達現場後呼叫119,江歌被送往東京醫科大學醫院搶救。2016年11月3日凌晨2時20分,江歌最終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身亡。
江秋蓮認為,劉鑫雖然不是直接殺害人,但其存在重大過錯,且其過錯與江歌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
劉鑫為個人私利阻止江歌報警,以致日本警方無法及時介入對陳世峰採取強制措施。劉鑫明知具有暴力傾向的前男友陳世峰存在暴力攻擊他人的危險性,卻未能對陪伴她的同伴江歌善盡提醒的義務,尤其是在她本人明顯感知陳世峰的現實威脅而要求江歌深夜陪同一塊回家的時候,始終沒有提醒江歌要警惕陳世峰的暴力傷害行為,導致陳世峰能夠接觸到江歌並實施犯行。
此外,劉鑫在遇險時從內側將門反鎖將江歌隔離門外,阻斷了江歌唯一的求生路徑,導致江歌無法逃避陳世峰的暴力傷害,江歌最終因無法抵擋陳世峰的暴行而亡。兇手陳世峰逃離後,劉鑫明知江歌的受害狀態,但並未採取施救措施,江歌最終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身亡。
江秋蓮和代理律師黃樂平
「2019年10月28日,愛女被害1089天時,我收到青島市城陽區法院的立案通知書,我起訴劉某曦為江歌討一個說法正式進入法律程序。」
江秋蓮曾默默地對女兒表示:「你的同伴劉鑫,她在你被害後為了過永遠與你無關的生活,已經改名叫劉某曦了……」
2020年10月1日,江秋蓮曾向陳世峰的父母隔空喊話:「今天是我女兒被你兒子殘忍殺害的第4中秋節,1427天,除了在法庭上收到陳世峰的父親一封道歉信以外,至今沒有收到你們的隻言片語,你們給法庭的信,重點強調你們的兒子多麼優秀,你們原諒自己殺人犯兒子,我不再奢望你們會有任何悔悟。」
民事起訴狀顯示,江秋蓮索賠203萬餘元
「所謂母哭不可聞,欲與汝俱亡,無論賠償金額多少,都無法彌補一個母親失去子女的沉痛,何況是一個孤母失去了唯一的子女。」
針對203萬民事索賠,江秋蓮表示,被告之過錯程度及背離基本人倫之行為,對原告造成巨大傷害,理應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希望法院判如所請,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11月20日,江秋蓮委託的代理律師黃樂平介紹,江秋蓮在本案中提出203萬餘元民事索賠,涉及9項訴訟請求,其中包括喪葬費5683.08元(2020年6月青島市尚未公布2019年度青島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數據,暫以2018年度的數據作為計算依據);死亡賠償金1089680元(以青島市201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484元標準);精神損害賠償金30萬元;誤工費32933.33元,原告赴日本處理江歌遇害案件共計152天;交通費19437元,原告從青島往返東京機票支出(不含在日期間交通費用);152天住宿費30600元;籤證費2192元;處理江歌遇害刑事案件的律師費、翻譯費、公證費310275元(日元支付的按付款日匯率換算);處理本案所涉及的律師費、翻譯費、公證費共218908元。
劉鑫向法庭提交答辯狀,請求駁回被答辯人江秋蓮的所有訴訟請求
華商報記者了解到,針對江秋蓮的起訴,劉鑫向法庭提交了答辯狀,請求駁回被答辯人江秋蓮的所有訴訟請求。劉鑫方面的答辯狀提出,希望法院查清雙方接受財務情況及花費,明確誰是受益人。劉鑫一方質疑江秋蓮是否是本案的唯一適格主體,並且提出陳世峰應該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劉鑫在答辯狀中表示,案發時答辯人(劉鑫)沒有迅速鎖門,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答辯人「迅速鎖門」。答辯人提出不報警,但江歌是有獨立判斷的成年人,最終是否報警不取決於答辯人。答辯人報案後警方讓把門鎖上,不要出屋。
華商報記者 李華 編輯 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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