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辦法》制訂原因
瓶裝液化氣作為管道燃氣的必要補充,在未來較長一段時期將與管道燃氣共存發展,燃氣供應與配送是民生問題,事關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穩定用氣,是城市管理工作需要面對的現實。因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瓶裝液化氣不得不使用配送效率低,且對送氣工負擔沉重的自行車進行配送。存在以下問題:
(一)配送能力不足,基礎民生得不到有效保障。現有實際配送模式採用普通自行車配送,以家用15公斤氣瓶為例,滿瓶氣和氣瓶共重近30公斤,每車每人可同時配送4瓶,共重120公斤,十分消耗體力。加上廣州路況複雜,無專用自行車道,瓶裝氣用戶大多在城中村,無電梯樓,送氣工還要負重上樓,故導致送氣工配送負擔過重,及時配送能力不足,影響用戶用氣需要,經常引起用戶投訴、糾紛。
(二)合法性缺失,送氣工違規現象難以禁止。為圖快速、便利,有部分送氣工違規使用改裝電動自行車配送瓶裝液化氣,安全隱患大,並經常因違反相關法規被相關部門行政拘留。僅2019年8月1日至12月20日,廣州市喜燃能源有限公司一家公司共有送氣工34人次被拘留,合計被拘留224天,引起送氣工群體不穩定,無法正常配送。但因為居民生活需要客觀存在,依然有很多的送氣工鋌而走險,不惜冒著被拘留的風險也要改裝單車,跟監管部門玩「貓抓老鼠」遊戲,使交通事故風險增大。
(三)不利於有力打擊「黑氣」,燃氣事故隱患大。因為配送能力的不足,「黑送氣工」有了生存空間,導致無證經營「黑氣」屢禁不止。無證經營「黑氣」的氣瓶都是過期、報廢,氣源質量無法保證,並且是遊擊戰術,配送快捷、價格低廉,所以劣幣驅逐良幣,使正規企業的經營舉步維艱。「黑氣」為了賺取更大利潤,甚至很多通過大瓶倒小瓶的方式來缺斤短兩,極其危險。如海珠「9.24」,荔灣「10.23」等多起燃氣事故都是因倒氣引發的,造成人員嚴重傷亡和巨大財產損失。
二、《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2020年5月,廣州市「兩會」期間,市政協委員張貴華和市人大代表董雪娟都不約而同對瓶裝液化氣配送安全監管分別提案和建議。張委員提出「關於加強區瓶裝液化氣配送安全監管的提案」,建議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加快制定瓶裝液化氣行業配送專用電動車標準,實施配送專用電動車備案管理制度,實施配送專用車輛強制保險制度,強化行業自律,健全協同共治管理機制。董代表提出「關於解決瓶裝液化氣末端配送車輛立法建議」,建議由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建立瓶裝燃氣運輸配送車輛管理制度,推動《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修訂和完善。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的關注,既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鞭策,說明該項工作確實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託車管理規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所設定的各項規定依法依規,體現了有法依法、無法依規、無規循例、無例循禮的理念和原則,制度設計合理,具有現實必要性,實用性、可操作性較高,與同位階規範性文件不存在衝突,不違反上位法規定。
三、《管理辦法》制定的主要內容
本《管理辦法》共設六章二十七條,包括:總則、車輛信息化管理、車輛使用管理、車輛安全管理、車輛監督管理、附則。從配送專用電動三輪車適用範圍、車輛定義、工作原則、部門職責分工、車輛信息化管理、申請要求、車輛總量控制、動態管理、車輛使用要求、信息要素變更、駕駛員要求、車輛監管、停放、充電、駕駛等安全要求、及車輛駕駛人和企業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進行詳細規定。大致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主要闡述了瓶裝液化氣末端配送專用電動三輪車的合法性、適用性、原則性及規定了其他各部門的職責分工。
具體內涵:由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全面統籌,區燃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瓶裝液化氣末端配送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在「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定額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下,由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制定《廣州市瓶裝液化氣末端配送專用電動三輪車管理辦法》,逐步分區域配送專用電動三輪車,統一監管平臺、統一人員管理,統一標誌標識、統一規範運營,逐步解決瓶裝液化氣行業配送亂象,構建安全、有序、高效的瓶裝液化氣最後一公裡配送體系,提升城市形象。
第二章 車輛信息化管理:對車輛管理平臺、企業配額、備案流程、要求及車輛標準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廣州市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輛管理平臺統一管理→確定專用電動三輪車總量→動態調劑控制→市瓶裝液化氣行業協會確定各企業配額→報區燃氣管理部門、市燃氣管理部門審定→區燃氣管理部門指導安裝車輛二維碼→車輛必須符合市瓶裝液化氣行業協會團體標準《T/GZPX 2-2019-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專用電動三輪車》→信息化錄入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車輛使用管理:主要對企業、車輛駕駛人合法規範使用專用電動三輪車、及車輛的信息要素變更做出詳細規定。
通過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輛管理平臺對專用電動三輪車實時監控,實現車輛與駕駛人有效連接,做到以車管人、以人找車;不得跨區域行駛(一是便於管理、二是防止車輛用於流動銷售);不得用於備案事項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員出借或者出租;因丟失、損毀、減量等需要變更要素信息的,先註銷,再重新備案。
第四章 車輛安全管理:主要對專用電動三輪車安全使用和日常安全監管從企業、駕駛人、車輛等幾方面做出詳細規定。
具體內容,明確瓶裝液化氣企業必須建立專門的安全監管制度,實行培訓上崗。車輛禁止改裝、加裝,必須確保充電安全。專用電動三輪車車輛行駛通行區域、裝載重量、行駛速度等,特別強調路面行駛原則上是限速每小時15公裡以下。
第五章 車輛監督管理:主要是對企業、車輛駕駛人違反車輛使用、安全管理、合法經營、交通法規等行為的後果做出規定,壓實政府、企業對車輛管理的責任。
首先明確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和駕駛人是配送專用電動三輪車使用、安全、經營、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出租、出借也必須承擔責任。其次是規定了瓶裝液化氣行業協會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及專用電動三輪車駕駛人必須建立違法違規行為記錄製度,並定期通報,壓實企業作為車輛駕駛人管理的主體責任。同時,因涉及到上位法及本辦法的法律效力,且對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已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本辦法中規定的處罰法則不以罰款等作為強制性行政懲罰措施,而是通過部門約談和市瓶裝液化氣行業協會以行業自律的方式對專用電動三輪車車輛所屬企業及駕駛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對管理辦法的效力及時效做了規定。
四、下一步工作建議
下一步,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將根據《管理辦法》的精神,制定《廣州市瓶裝液化石油氣末端配送專用電動三輪車實施方案》及《廣州市瓶裝液化石油氣末端配送專用電動三輪車行業管理自律公約》,通過以政府監管為主、行業自律為輔的管理模式,逐步構建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有序、安全、高效、暢通的瓶裝液化氣末端「最後一公裡」配送體系,解決瓶裝液化氣行業配送亂象,促進廣州市瓶裝液化石油氣產業健康發展,提升城市形象,規範行業隊伍,成為廣州市精細化城市管理一道美麗的風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