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張堅的辯護律師稱,一審法院將2011年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起點,但依照最高法的規定,非法放貸行為可以按黑社會犯罪處理是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此前這一行為並未入罪。
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 宋婕 陳鋒 北京報導
近日,從商30多年、先後獲得泉州市勞動模範、福建省五一勞動獎章的商人張堅,因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6項罪名,被石獅市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一審法院認為張堅自2011年起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活動,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張堅的辯護律師則稱,一審法院將2011年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起點,但依照最高法的規定,非法放貸行為可以按黑社會犯罪處理是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此前這一行為並未入罪。
目前,此案在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迎來二次審理。12月8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案仍在審理過程中,相關情況不便透露。
放高利貸成涉黑?
泉州是福建省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當地發展出多家全國知名運動服裝品牌企業,如家喻戶曉的安踏、匹克及特步等。55歲的泉州市商人張堅在當地小有名氣,他一直經營一家箱包廠,並曾為包括新秀麗在內的一些國際知名品牌代工。後張堅涉足典當行業。2019年3月,張堅被當地警方抓捕,在當地轟動一時。
今年4月,石獅市檢察院指控張堅犯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黑社會性質組織需要符合組織、經濟、行為和危害性四個特徵。起訴書對經濟特徵的表述為,張堅及張池(張堅之弟,2015年12月死亡)是通過經營企業、非法放貸、騙取貸款後高利貸轉貸等獲取經濟利益。其中,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張堅安排他人以超過36%的年利率,經常性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累計至少8.24億元,擾亂金融市場秩序。2012年12月起,為了擴大高利放貸業務規模,張堅等人通過一家已停產多年的企業向金融機構騙取低息貸款,後將貸款用於高利放貸,興源典當行發放高利貸業務規模迅速擴大。為了籠絡、控制手下更好地實施犯罪活動,興源典當行為組織成員提供免費住宿,發放工資、提供車輛、工具供成員非法討債使用,並在案發後為其聘請律師。
一審法院採納了公訴意見,認為該犯罪組織通過騙取銀行貸款高利轉貸及違法高利放貸,採用暴力或軟暴力手段非法討債,獲取高額利息,向組織成員發放「工資」、購買保險、提供食宿,購買錄像儀提供車輛供非法討債使用等形式將獲取的錢財用於組織成員及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從而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
2020年7月29日,石獅市法院對張堅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張堅被認定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6宗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
不參與討債?
福建省人大代表、泉州市人大代表、張堅的妻子黃碧瑛向泉州市多個部門發出的信件中稱,張堅、張池對興源典當公司的經營管理,是二人交替負責,既不是同時的共同的領導,也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2012年,興源典當公司成立後,其放貸經營由張堅領導。2014年至2015年底,張堅傾力於在上海等地的其他生意,無暇管理及過問典當公司的經營活動。這段時間內典當公司全部由張池負責經營管理。直至2015年冬,張池去世後,張堅才從2016年起接手負責典當公司的經營與善後事務。
在張池經營典當公司期間,張池等所有公司人員,都無需向張堅匯報具體的業務和催債情況;張堅從不參加典當公司的例會,也未曾加入典當公司的微信群。在2014至2015年底期間,典當公司的討債人員都只認張池。張池病故之前,討債人員已經基本上解散。張堅接手典當公司後,放貸活動完全停止,討債活動基本停止,基本上是通過民事訴訟及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來追討債務。
張堅多名親屬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泉州興源典當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原來均由張池管理、執行等,張堅並不參與。而張池生前「討債」,也是在各級法院判決基礎上進行,整個過程並沒有出現「打、砸、搶」等行為。此外,被認定的23起非法討債犯罪事實,這23名被害人除一名(方某)未起訴,一名(辜某某)被執行庭司法拘留後協商解決,其餘21名為身負381件執行案件的最高法院失信被執行人。
一審中,張堅辯護人提交的機票及高鐵票顯示,從2013年至2017年,張堅每年有長達半年以上不在泉州,而是在上海經營其工廠。
此外,一審中,張堅辯護人經過查閱所有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其中提出,案件材料中有三份《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錄音錄像存在實質性差異。例如,有筆錄記載「另外我有交代張池……逼他們趕緊還錢就行」。但在同步錄音錄像中,張堅沒有陳述該段筆錄內容。有筆錄記載,張堅供述稱「所以才讓手下員工採取稍微過激的手段去討債」,但在同步錄音錄像中,張堅同樣沒有陳述該段筆錄內容。
但上述辯護觀點,未獲得一審判決支持。
時間認定有誤?
一審判決後,張堅隨即提出上訴。11月11日,張堅涉黑案在泉州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庭審持續一天時間。庭審中,一名被告人當庭舉報遭遇刑訊逼供,另一被告人則舉報被偵查人員誘供。
12月8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案仍在審理過程中,相關情況不便透露。
張堅在二審中上訴稱,本案中,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經濟來源是非法放貸,至2014年數額累計至少8.24億元,收取利息5000萬,但並沒有準確認定張堅等人通過涉黑活動獲取的經濟利益,以及經濟用途。因此,本案情況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和經濟用途要求,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
一審判決將張堅涉黑的起始時間定在2011年。張堅的上訴書稱,一審判決認定「2011年起,張堅開始從事非法高利放貸活動」,並將此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起點,是錯誤的。張堅等人2011年以來,以自有資金從事民間放貸活動,即使是「高利貸」,也並不「非法」。從活動的性質上看,「從事民間高利放貸活動」不屬於「共同實施組織犯罪活動」,不應將此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起點。
張堅的二審辯護律師舒傑表示,該案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描述的張堅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特徵,均圍繞非法放貸行為展開,非法放貸行為可以按黑社會犯罪處理的明文規定,始見於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對於此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法「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即非法放貸未入罪,如按犯罪處理應逐級報請最高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