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9月9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關於深圳市賽特普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鵬關緝決字〔2019〕0117號。
深圳市賽特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為:劉十朝
聯繫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4日,當事人委託深圳市聯合聯創物流有限公司,持報關單531620190165770550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 照相器材等一批貨物,共21項貨物物品,詳見報關單。2019年4月27日經查驗一科(5327290)查驗,所查貨物為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項商品,其中第1項,商品編碼與申報不符,實際為:9620000000,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手機支架,核對規格與申報相符,第2項,商品編碼與申報不符,實際為:9620000000,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手機支架三腳架套裝,核對規格與申報相。第3項,商品編碼與申報不符,實際為:9620000000,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轉接頭+自行車夾套裝,核對規格與申報相符。第4項,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自拍杆,核對歸類與申報相符。第5項,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自拍杆+三腳架套裝,核對規格與申報相符。第6項,商品編碼與申報不符,實際為:9620000000,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轉接頭+車載吸盤套裝,核對規格與申報相符。第7項,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雲臺保護蓋。第8項,商品編碼與申報不符,實際為:9620000000,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支撐底座。第9項,商品編碼與申報不符,實際為:9620000000,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轉接頭。第10項,商品編碼與申報不符,實際為:9620000000,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轉接頭+背包夾套裝。第11項,商品編碼與申報不符,實際為:9620000000,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轉接頭。第12項,商品編碼與申報不符,實際為:9620000000,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落地支架,規格型號與申報不符,實際為:攝影投影儀用箱號TGHU5067513: 第13項,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包裝盒。第14項,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便攜盒,第15項,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便攜盒,案值為人民幣52.4058萬元。
以上行為有《檢查(查驗)記錄表》、當事人陳述報告、報關單證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