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時很多人都會猶豫這個人到底該不該借?,「認識1年的同事周轉該不該借?」、「老家的親戚看病該不該借?」、「弟弟買房該不該借?」。
今天就來告訴你們,哪些人可以借不用擔心要不回錢。
一、家庭富裕、知根知底
1.家庭富裕
中國有一句老話叫做「救急不救窮」,就是對債務人償還能力的判斷,因為如果對方真的很「窮」沒有任何可執行財產,那麼就算我們申請了強制執行,最終的執行結果也只能是終本執行(終結本次執行),只能等到法院發現可執行財產後再恢復執行。
2.知根知底
但是光知道對方家庭富裕還不行,我們還需要和對方知根知底,因為現在有一些「老賴」在借錢後往往會把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給父母、子女、配偶等人,造成名下沒有可執行財產的假象,導致執行程序無法進行。
和對方知根知底,我們就可以訴訟階段申請財產保全提前控制「老賴」的部分財產,或是在申請強制執行時向法院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避免出現被對方轉移、隱匿財產的情況。
二、有抵押或擔保
抵押和擔保想必大家都很熟悉,這裡和大家說一說注意事項。
抵押借款:房產、車輛、船舶等財產抵押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抵押登記,借款合同當中約定的抵押條款屬於流質條款是無效的。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擔保借款:最好要求擔保人進行連帶責任保證,這樣做是為了要求擔保人與債務人對於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借款到期後同時起訴債務人及擔保人。
《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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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東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