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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稅務師考試《稅法一》基礎知識點:稅法的基本原則
2018-11-15 13:43:38 來源: 中公會計 瀏覽量:
稅法基本原則
1.稅收法律主義(稅收法定)
①課稅要素法定:要素法律直接規定,實施細則等僅是補充,行政立法的法規、規章沒有法律依據或違反稅收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委託立法須有限度。
②課稅要素明確:規定應無歧異、矛盾和漏洞;自由裁量權不應普遍存在和不受約束。
③依法稽徵:徵納雙方均無權變動法定課稅要素和法定徵收程序,即使雙方達成一致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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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稅收公平主義
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
如: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根據納稅人負擔能力設計了不同級別的稅率(超額累進稅率)。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公眾信任)
徵納雙方主流關係為相互信賴合作,不是對抗。
(1)無充足證據,稅務機關不能懷疑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
(2)納稅人應信賴稅務機關的決定,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解釋和事先裁定錯誤時,納稅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少繳稅款無需繳納滯納金。
如:預約定價安排。
合作信賴主義適用限制:
正式表示
納稅人值得保護
據此作出納稅行為
4.實質課稅原則
應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其稅負。
如:關聯方之間交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徵稅機關有權依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總結:基本原則
1.稅收法律主義
2.稅收公平主義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4.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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