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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第三章十節基礎知識點: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免)稅
2019-01-24 17:54:58 來源: 中公會計 瀏覽量:
1.生產企業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徵消費稅。
2.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的企業購進並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退還石腦油、燃料油所含消費稅計算公式為:
應退還消費稅稅額 = 石腦油、燃料油實際耗用數量 * 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
注意:對乙烯、芳烴生產企業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購入的國產石腦油、燃料油不得申請退稅。
3.使用企業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過程中所生產的消費稅應稅產品,照章繳納消費稅。
4.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產量佔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產品總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業,可享受規定的退(免)消費稅政策。享受該政策的企業,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提請退(免)稅資格認定。
5.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2號),消費稅退稅政策調整如下:
(1)我國境內使用石腦油、燃料油(以下簡稱油品)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以下簡稱化工產品)的企業,僅以自營或委託方式進口油品生產化工產品,向進口消費稅納稅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以下簡稱退稅)。
辦理退稅時,海關根據使用企業生產化工產品實際耗用的油品數量核定應退稅金額,開具收入退還書,使用「進口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221)退稅。
(2)使用企業僅以國產油品生產化工產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辦理退稅時,稅務機關根據使用企業生產化工產品實際耗用的油品數量核定應退稅金額,開具收人退還書,使用「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月(101020121)退稅。
(3)使用企業既購進國產油品又購進進口油品生產化工產品的,應分別核算國產與進口油品的購進量及其用於生產化工產品的實際耗用量,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稅務機關負責對企業退稅資料進行審核。對進口油品退稅,稅務機關出具初審意見,連同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專用繳款書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材料,送交海關覆審。
使用企業未分別核算國產與進口油品的購進量和實際耗用量的,不予辦理退稅。
(4)稅務機關和海關應向相關國庫部門提供收入退還書,後附退稅審批表、退稅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國庫部門經審核無誤後,從相應預算科目中退付稅款給申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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